老闆、HR、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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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視角·#加班費·高風險Q:公司沒有打卡系統,員工離職後主張過去一年每天加班一小時,現在要談加班費怎麼辦?
沒有出勤紀錄=舉證責任在雇主身上,員工只要拿出 LINE、Email 等初步事證,法院通常採信員工主張時數。先盤點所有可用 log、評估和解金額,再決定要不要訴訟。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員工績效不佳,我們想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他,需要準備什麼?
「不能勝任工作」是最高敗訴率的資遣事由,受「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沒有 PIP(績效改善計畫)紀錄、沒給改善機會、沒嘗試調職,幾乎都會被判解雇無效。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資遣Q:資遣員工的預告期我可以折現嗎?
可以。勞基法第 16 條第 3 項明文: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實務上多數公司直接用「預告期間工資」代替讓員工繼續上班。
看完整答案 - 員工視角·#薪資結構Q:公司說我遲到三次要扣全勤獎金合法嗎?
視具體寫法。全勤獎金 90% 機率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遲到 3 次直接扣光」這種寫法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比例原則,幾乎一抓一個準。但若公司寫成「全勤條件式給付」或按比例扣減,就可能合法。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加班費Q:員工自願在休息日來加班,加班費要怎麼算?
「自願」不影響加班費計算。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時薪 × 1.34、第 3 小時以後 × 1.67,全部按實際工時計算(2018 修法後不再有「做 1 給 4」)。月薪制平日時薪 = 月薪 ÷ 240。
看完整答案 - 員工視角·#資遣·高風險Q:公司要我簽合意終止,但我覺得其實是被資遣,該怎麼處理?
先別簽。合意終止與被資遣的法律效果差很多——合意終止拿不到失業給付、可能放棄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依勞基法第 11 條 X 款」+ 全額資遣費,否則不簽。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工作規則·高風險Q:公司滿 30 人就一定要訂工作規則嗎?我可以用「個別契約」代替嗎?
30 人以上必須訂定工作規則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無法用個別契約代替。未訂或未核備可罰 2 萬到 30 萬,且後續解雇懲處幾乎都會被判無效。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檢·高風險Q:收到勞檢通知該做什麼?
前 7 天決定罰款金額。先確認檢查範圍(一般/專案/申訴),盤點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加班申請紀錄,做自我健檢,並準備現場應對 SOP。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職場霸凌·高風險Q:員工申訴職場霸凌,前 24 小時 HR 該做什麼?
受理 + 紀錄 + 風險評估 + 啟動調查 + 保密。職安法第 6 條把不法侵害列為雇主必須防範的職災,拖延本身就是違法。前 24 小時錯過會直接觸發雇主責任。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性騷擾·高風險Q:2024 性平三法修法後,職場性騷擾調查 SOP 有什麼變?
主要四變:申訴管道強制設置、調查時限 2 個月、調查小組成員資格要求、雇主敗訴率上升。未依新法 SOP 調查任一項就足以敗訴。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加班費·高風險Q:我們公司用責任制,員工為什麼還能告加班費?
責任制(勞基法第 84-1 條)必須符合三條件:勞動部公告的特定職業、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三條缺一條,責任制條款形同無效,員工照樣可請加班費。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職業災害·高風險Q:員工職災休養中,公司可以資遣他嗎?
原則上不行。勞基法第 13 條明文:勞工在第 50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除非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動契約Q:我可以跟員工簽定期契約嗎?什麼情況可以?
原則上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四類才能簽定期。寫錯就會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後續解雇、資遣費全部按不定期算。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動契約Q:競業禁止條款怎麼寫才有效?
勞基法第 9-1 條規定 4 個要件全部滿足才有效: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員工職務接觸機密、合理範圍(期間、地區、職業)、合理補償。期間最長 2 年。少任一條件即無效。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薪資結構Q:員工年底沒休完的特休,公司一定要折發工資嗎?
是的。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未休完的特休工資,**雇主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雇主不能要求員工強制休完,也不能要求遞延後年。例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 1 年。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公司營業緊縮要資遣一批人,要走什麼程序?
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業務緊縮」資遣,必須:實質業務縮減(不能只是預測)、依年資與職務做客觀篩選、依年資發預告工資與資遣費、通報主管機關、不可違反第 13 條禁止解雇期間。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薪資結構·高風險Q:勞健保高薪低報會有什麼後果?
勞保條例第 72 條:高薪低報可處短報金額 4 倍罰鍰、補繳短繳保費。員工發生職災、生育、老年給付時,雇主還要補足差額。實務上稽核被抓到的成本通常是「省下保費」的 5–10 倍。
看完整答案 - 員工視角·#勞動契約Q:我跟公司只有口頭約定,沒簽勞動契約,這樣有勞工保障嗎?
有。勞動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即受勞基法保護。沒簽契約反而對員工有利——公司無法主張「契約條款」對你不利,且雇主違反勞基法第 9 條應書面化的義務(部分情形),可被罰。
看完整答案 - 員工視角·#性騷擾·高風險Q:懷孕被公司「鼓勵離職」怎麼辦?
違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明文:雇主不得因勞工懷孕、分娩、育嬰等性別因素而為任何不利處分。雇主違反可罰 30 萬至 150 萬,且員工可請求損害賠償(含精神損害)+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動契約Q:我可以跟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嗎?離職要員工賠錢?
勞基法第 15-1 條規定 2 個要件: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支付培訓費用,或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提供合理補償。年限與違約金都要合理。少任一條件即無效。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加班費Q:國定假日叫員工來上班,加班費怎麼算?
勞基法第 39 條:國定假日工資照給,且勞工同意於該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也就是出勤當日總共給 2 倍薪資)。沒有「前 2 小時/後 2 小時」分段,全部加倍。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職業災害Q:員工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算職災嗎?
原則上算。勞工保險職業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上下班於必經路線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但若是肇事主因(酒駕、闖紅燈、無照駕駛等違規),則不視為職災。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勞動契約Q:員工說走就走、沒做完預告就離職,公司可以扣他薪水嗎?
不行,但可請求損害賠償。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勞工有預告義務,違反者雇主可請求「實際損害」賠償,但不能片面扣薪。實務上多數雇主會放棄追訴,因為實際損害不易舉證。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加班費Q:我們是排班制(早晚班),這樣加班費怎麼算?
排班制不影響加班費規則。每日工作時數超過 8 小時即為加班,每週超過 40 小時即為加班,跨日工作以「實際工作起算 24 小時內」為計算單位。可採變形工時(雙週/四週/八週)調整,但要符合條件。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薪資結構Q:加班費的「時薪基數」要不要含津貼跟獎金?
要。勞基法第 24 條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定義,含經常性、勞務對價性的給與。底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固定月績效獎金都要併入。漏算 = 加班費短發。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加班費Q:員工月中離職,那個月的加班費跟薪水到底怎麼結?是不是只要算他做的天數就好?
不是「只算天數」這麼簡單。月薪要按比例日給、加班費要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單獨計算(月薪 ÷ 240),未休特休要折現,預告期工資若你沒給足要補。最容易踩雷的是把加班費漏算或用錯時薪基準,離職員工拿勞工局申訴,雇主補錢之外還會被裁罰。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加班費Q: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這三種「不一樣的休假」加班費率到底怎麼分?常常被員工問到答不出來。
三種日子在勞基法上分屬不同條文、費率與「可不可以叫員工上班」也不同。例假最嚴格、原則上不能加班;國定假日(休假日)出勤要加倍給;休息日有獨立的高費率公式,且工時計入單月延長工時上限。下面用一張表讓你 30 秒判讀。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加班費Q:員工加班後想選補休不要錢,公司可以接受嗎?同意書要怎麼寫才不會出事?
可以,但有兩個前提:第一,**選擇權在勞工不在雇主**,公司不能單方面強制換補休;第二,補休時數要「**按原加班費加成倍率換算**」,不是 1:1。同意書必須勞工事前自主簽署、寫清楚換算比率、補休期限與屆期未休的折現規則。下面提供標準條款。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加班費·高風險Q:我公司的主管們都領主管加給了,是不是就不用給他們加班費?經理、課長算「監督管理人員」嗎?
不是。能不能免除加班費**不是看職稱、不是看有沒有主管加給,而是看是否落入勞基法第 84-1 條「監督、管理人員」公告範圍,並完成書面約定 + 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沒有核備就主張責任制,加班費照樣要給,勞檢會直接開罰。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加班費Q:員工的待命時間、夜間值班、強制參加的教育訓練,這些到底算不算工作時間?要不要給加班費?
判斷核心是「**勞工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能否自由運用該時間**」。受指揮支配=工時,加班費照給。完全自由=非工時。值班與教育訓練幾乎都是工時;待命要看是否實質拘束行動。下面用情境表幫你逐項對照。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試用期內可以隨時把人資遣嗎?真的不用付資遣費?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個名詞,所以也沒有「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雇」這條後門。試用期勞工一樣受勞基法保護,雇主想終止契約還是要對應到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事由,否則一樣是違法解雇。差別只在於「不適任」的舉證門檻比正式員工低一點,但不能歸零。標準做法是:試用期合約寫清楚評核標準與 KPI、保留每次面談與評核紀錄、發現不適任時先以書面回饋並給予合理改善機會,最後仍未通過再依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並依年資(即使只有 1 個月)支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沒有走完這套程序就用一句「試用期不過」打發人,被法院判定違法解雇後要回復僱傭、補發工資的成本,遠高於老老實實做完文件。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資遣·高風險Q:績效不佳要資遣,PIP 一定要做嗎?沒做會怎樣?
簡短答案:是,幾乎一定要做。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的資遣事由,受「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雇主必須證明已嘗試輔導、改善、調職等所有替代手段。沒有 PIP(績效改善計畫)的書面紀錄、沒有合理改善期間、沒有評估調職可能性,幾乎一律被法院判定違法解雇——員工回復僱傭、雇主補發訴訟期間 12–24 個月薪資、勞退補繳,總成本通常是原本資遣費的 5–10 倍。例外情境僅限「客觀上根本無從改善」的極端案例(例如員工長期失能無法到崗、職務本身已不存在),但要由雇主負完整舉證責任。實務上 95% 以上的不適任資遣案,沒做 PIP 就是輸。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公司要歇業或裁撤某個部門,合法的資遣流程怎麼走?
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 款「歇業或轉讓」、第 2 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或第 4 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資遣,是中小企業最常引用、也最常被法院打為虛偽的事由。合法流程的核心是「事由要真、文件要齊、安置要試」:先以董事會 / 股東會決議文件化歇業或裁撤決定、附財報或業務數據佐證業務緊縮的客觀性、檢視關係企業有無其他職缺以善盡安置義務、再依年資給預告期與資遣費、向地方主管機關完成資遣通報(離職日前 10 日)、最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若一次資遣達到大量解僱門檻(單一事業單位 60 日內裁員 10 人以上等),還要另外跑《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60 日協商程序,不能合併進一般資遣。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資遣·高風險Q:我們要裁一批人,大量解僱要提前幾天通報?流程是什麼?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4 條,雇主應於解僱日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並公告於事業單位內。觸發門檻看事業單位人數:未滿 30 人需 60 日內解僱 10 人以上;30–200 人需解僱 1/3 或 20 人以上;200–500 人需 1/4 或 50 人以上;500 人以上需 1/5 或 80 人以上;單日解僱逾 20 人也算。沒有 60 日通報就直接資遣,會被罰 10–50 萬、董事長可能被限制出境,且資遣個案還會回頭被檢視程序合法性。協商期間(通報後 10 日內勞資雙方應協商)雇主不得對受影響勞工解僱、減薪、為其他不利處分。建議至少在「決定要裁」的 2.5 個月前就啟動法務與 HR 籌備,預留協商緩衝。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員工請病假、或是職災還在醫療中,可以資遣他嗎?
原則上不行。勞基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第 50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產假)或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職業災害),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職災醫療期間是「絕對不能資遣」(除非天災並經核定);普通病假則沒有第 13 條的絕對保護,但若以「請病假」本身作為資遣理由,幾乎一律被認定違法解雇——除非員工長期請假、客觀上已不能履行勞務,且雇主仍須走 PIP 與調職評估流程。妊娠期間以分娩、流產為由解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也是絕對無效。實務最常見的雷:員工請完職災假回來,雇主馬上以「不能勝任」資遣 → 法院通常認定為實質性的職災期間解雇,全部翻盤。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薪資結構·高風險Q:把獎金拆出工資外可以節省勞退提繳嗎?
不行。勞退提繳工資依「實際工資」認定,不看薪資單怎麼分類。只要該獎金具經常性、勞務對價性,即使叫「獎金」、「津貼」、「補助」都是工資,要全部併入提繳。被勞保局或勞退稽核抓到,要補繳 6 個月差額並罰短繳金額 2–4 倍,加上員工提告請求差額退休金。
看完整答案 - 員工視角·#薪資結構Q:領完年終就離職算違法嗎?是否要返還?
原則不違法、也不用返還。年終獎金已發放即屬於勞工的合法所得,離職屬於勞工的工作權自由。除非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事前明確約定」領取後一定期間離職要返還,且該約定不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與民法誠信原則,否則公司事後要求返還沒有法律依據。但要注意「發放日在職」條件型獎金的領取時點。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薪資結構·高風險Q:加班費基準工資要不要含全勤、伙食、職務加給?
幾乎都要。勞基法第 24 條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定義認定,只要具經常性、勞務對價性的給與都要併入。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固定發放部分)、主管加給、夜班津貼、固定月績效獎金都要併入;恩惠性的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實報實銷差旅費才能不併入。漏算就是加班費短發,員工事後可請求 5 年內差額。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薪資結構·高風險Q:實習生、學徒、工讀生可以低於基本工資嗎?
看身分而定。具「勞動契約」實質(受指揮監督、提供勞務、有對價)的工讀生、實習生=勞工,**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只有勞基法第 64 條「技術生」、合作教育課程的「建教生」、純學習無勞務的「課程實習生」才可不受基本工資保障,但仍受其他法律保護。誤判身分被勞檢抓到,要補足差額並罰 2 萬到 100 萬。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薪資結構·高風險Q:員工弄壞公司東西可以從薪水扣嗎?
原則不行。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第 26 條「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即使員工有過失造成損害,雇主**不能擅自從薪水扣**。要走的程序是:先確認過失、量化損害、與員工協議分期賠償(書面),或循民事程序求償。擅自扣薪會違反勞基法,可罰 9 萬到 45 萬,且扣的錢還要全額返還。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性騷擾·高風險Q:2024 性平三法上路後,公司收到性騷擾申訴幾天內要處理?逾期罰多少?
受理後 7 日內必須啟動調查,2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 1 個月)。逾期或未依程序,依性平法第 38-1 條可罰 2 萬到 100 萬,並按次處罰、公布姓名。雇主本人為加害人時,必須立即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介入,不能由公司自查。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職場霸凌·高風險Q: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是什麼?罵兩句、要求加班算嗎?認定要件有哪些?
職場霸凌目前沒有單一法條定義,主要靠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不法侵害」涵蓋,並由勞動部指引補充。實務認定四要件:權力不對等、行為反覆持續、客觀超出合理業務範圍、造成身心健康損害。單次罵人通常不算,但嚴重貶損人格、長期孤立或不合理工作分配會成立。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性騷擾·高風險Q:員工申訴性騷擾,老闆覺得「兩個人說法不一樣、查不出來」就不處理,會怎樣?
雇主防治義務是「程序義務」不是「結果義務」,意思是:不管最後查不查得出來,沒走完程序就違法。性平法第 13 條 + 第 38-1 條規定,未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可罰 2 萬到 100 萬、按次處罰、公布姓名。受害員工還能另對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實務上 30 萬到 200 萬都判過。
看完整答案 - 員工視角·#職場霸凌·高風險Q:我申訴性騷擾或霸凌後被冷凍、調職、考績打差,公司可以這樣對我嗎?
不可以,這叫「申訴後不利處分」,2024 修法後性平法第 36 條明文禁止,違者公司可罰 2 萬到 100 萬。報復行為包含調職、減薪、考績惡化、孤立、解僱、合意終止誘導等。舉證責任偏向勞工:你只要拿出「申訴在前、不利處分在後」的時序,公司就必須舉證該處分與申訴無關。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性騷擾·高風險Q:客戶、廠商、外包人員對我的員工性騷擾,老闆要不要處理?
要,而且責任比想像的重。性平法第 13 條把雇主防治義務擴及「執行職務時遭受他人之性騷擾」,不限定加害人是公司員工。客戶、廠商、外包、合作對象、來訪者全部納入。沒處理一樣罰 2 萬到 100 萬。職安法第 6 條的「他人不法侵害」也是同樣涵蓋範圍。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檢Q:一般檢查、專案檢查、申訴檢查有什麼差別?通知書怎麼看?
三種勞檢的差別在「為什麼來」與「查多深」。一般檢查是例行抽選,項目廣但不深;專案檢查是針對特定議題(例如過勞、性平、外籍移工)全市區同步發動;申訴檢查則是有人具名或匿名檢舉,幾乎 100% 開罰、查得最細。看通知書時先確認「依據法條」與「檢查範圍」這兩欄,就能判斷自己被歸在哪一類,再決定要不要動用律師、要不要找出檢舉源頭。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檢·高風險Q:勞檢員要求看的文件可以拒絕嗎?哪些一定要給、哪些可以說不?
勞動檢查法第 14 條明文授權檢查官調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可依第 35 條處 3 萬到 15 萬,並得連續處罰。但「與檢查事項有關」是有界線的:勞檢員不能要求看跟本次檢查無關的營業祕密、客戶資料、財報。實務上的拒絕點不是「拒不提供」,而是「請寫明依據與範圍」,把模糊要求轉成正式書面,再做篩選提供。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工作規則·高風險Q:公司人數達到 30 人,什麼時候必須訂工作規則並送核備?沒做有什麼罰則?
勞基法第 70 條規定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雇主應依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實務上人數一達 30 人,就應該在 3 個月內完成草擬、勞資溝通、送地方勞工局核備並公告。未訂或未核備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可處 2 萬到 100 萬,且後續員工的解雇、懲戒、調職爭議幾乎都會因「無工作規則可依」而敗訴。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工作規則·高風險Q:工作規則中的懲戒條款怎麼寫才有效?哪些寫法會被法院打掉?
懲戒條款要過三道門:合法(不違反勞基法第 71 條與強制規定)、合理(罰則跟行為的嚴重度成比例)、明確(行為要件具體可預測)。常被打掉的是「概括條款」(例如「其他違反公司利益之行為」)、罰則過重(小錯就解雇)、與第 12 條法定事由衝突。寫得有效的關鍵在於:分級懲戒(口頭→書面→記過→解雇)、明列具體行為、保留正當程序(先給陳述機會)。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工作規則Q:勞資會議多久要開一次?沒有工會的公司要怎麼選代表才不會被認定無效?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至少每 3 個月召開一次,每方代表 2 至 15 人(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至少 5 人)。沒有工會時,勞方代表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產生,雇主不可指派、不可介入。代表組成、選舉程序、會議紀錄任一項不符規範,會議決議的法律效果(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間隔縮短)可能整批被判無效,且勞檢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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