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HR、員工
最常問的問題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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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頁內容為教育性質,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洽專業律師或預約我們的診斷服務。
- 老闆視角·#勞動契約Q:我可以跟員工簽定期契約嗎?什麼情況可以?
原則上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四類才能簽定期。寫錯就會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後續解雇、資遣費全部按不定期算。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動契約Q:競業禁止條款怎麼寫才有效?
勞基法第 9-1 條規定 4 個要件全部滿足才有效: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員工職務接觸機密、合理範圍(期間、地區、職業)、合理補償。期間最長 2 年。少任一條件即無效。
看完整答案 - 員工視角·#勞動契約Q:我跟公司只有口頭約定,沒簽勞動契約,這樣有勞工保障嗎?
有。勞動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即受勞基法保護。沒簽契約反而對員工有利——公司無法主張「契約條款」對你不利,且雇主違反勞基法第 9 條應書面化的義務(部分情形),可被罰。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動契約Q:我可以跟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嗎?離職要員工賠錢?
勞基法第 15-1 條規定 2 個要件: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支付培訓費用,或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提供合理補償。年限與違約金都要合理。少任一條件即無效。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勞動契約Q:員工說走就走、沒做完預告就離職,公司可以扣他薪水嗎?
不行,但可請求損害賠償。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勞工有預告義務,違反者雇主可請求「實際損害」賠償,但不能片面扣薪。實務上多數雇主會放棄追訴,因為實際損害不易舉證。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試用期內可以隨時把人資遣嗎?真的不用付資遣費?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個名詞,所以也沒有「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雇」這條後門。試用期勞工一樣受勞基法保護,雇主想終止契約還是要對應到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事由,否則一樣是違法解雇。差別只在於「不適任」的舉證門檻比正式員工低一點,但不能歸零。標準做法是:試用期合約寫清楚評核標準與 KPI、保留每次面談與評核紀錄、發現不適任時先以書面回饋並給予合理改善機會,最後仍未通過再依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並依年資(即使只有 1 個月)支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沒有走完這套程序就用一句「試用期不過」打發人,被法院判定違法解雇後要回復僱傭、補發工資的成本,遠高於老老實實做完文件。
看完整答案 - 員工視角·#薪資結構Q:領完年終就離職算違法嗎?是否要返還?
原則不違法、也不用返還。年終獎金已發放即屬於勞工的合法所得,離職屬於勞工的工作權自由。除非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事前明確約定」領取後一定期間離職要返還,且該約定不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與民法誠信原則,否則公司事後要求返還沒有法律依據。但要注意「發放日在職」條件型獎金的領取時點。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薪資結構·高風險Q:實習生、學徒、工讀生可以低於基本工資嗎?
看身分而定。具「勞動契約」實質(受指揮監督、提供勞務、有對價)的工讀生、實習生=勞工,**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只有勞基法第 64 條「技術生」、合作教育課程的「建教生」、純學習無勞務的「課程實習生」才可不受基本工資保障,但仍受其他法律保護。誤判身分被勞檢抓到,要補足差額並罰 2 萬到 1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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