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HR、員工
最常問的問題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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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頁內容為教育性質,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洽專業律師或預約我們的診斷服務。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員工績效不佳,我們想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他,需要準備什麼?
「不能勝任工作」是最高敗訴率的資遣事由,受「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沒有 PIP(績效改善計畫)紀錄、沒給改善機會、沒嘗試調職,幾乎都會被判解雇無效。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工作規則·高風險Q:公司滿 30 人就一定要訂工作規則嗎?我可以用「個別契約」代替嗎?
30 人以上必須訂定工作規則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無法用個別契約代替。未訂或未核備可罰 2 萬到 30 萬,且後續解雇懲處幾乎都會被判無效。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檢·高風險Q:收到勞檢通知該做什麼?
前 7 天決定罰款金額。先確認檢查範圍(一般/專案/申訴),盤點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加班申請紀錄,做自我健檢,並準備現場應對 SOP。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加班費·高風險Q:我們公司用責任制,員工為什麼還能告加班費?
責任制(勞基法第 84-1 條)必須符合三條件:勞動部公告的特定職業、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三條缺一條,責任制條款形同無效,員工照樣可請加班費。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公司營業緊縮要資遣一批人,要走什麼程序?
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業務緊縮」資遣,必須:實質業務縮減(不能只是預測)、依年資與職務做客觀篩選、依年資發預告工資與資遣費、通報主管機關、不可違反第 13 條禁止解雇期間。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加班費Q:我們是排班制(早晚班),這樣加班費怎麼算?
排班制不影響加班費規則。每日工作時數超過 8 小時即為加班,每週超過 40 小時即為加班,跨日工作以「實際工作起算 24 小時內」為計算單位。可採變形工時(雙週/四週/八週)調整,但要符合條件。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加班費·高風險Q:我公司的主管們都領主管加給了,是不是就不用給他們加班費?經理、課長算「監督管理人員」嗎?
不是。能不能免除加班費**不是看職稱、不是看有沒有主管加給,而是看是否落入勞基法第 84-1 條「監督、管理人員」公告範圍,並完成書面約定 + 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沒有核備就主張責任制,加班費照樣要給,勞檢會直接開罰。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資遣·高風險Q:績效不佳要資遣,PIP 一定要做嗎?沒做會怎樣?
簡短答案:是,幾乎一定要做。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的資遣事由,受「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雇主必須證明已嘗試輔導、改善、調職等所有替代手段。沒有 PIP(績效改善計畫)的書面紀錄、沒有合理改善期間、沒有評估調職可能性,幾乎一律被法院判定違法解雇——員工回復僱傭、雇主補發訴訟期間 12–24 個月薪資、勞退補繳,總成本通常是原本資遣費的 5–10 倍。例外情境僅限「客觀上根本無從改善」的極端案例(例如員工長期失能無法到崗、職務本身已不存在),但要由雇主負完整舉證責任。實務上 95% 以上的不適任資遣案,沒做 PIP 就是輸。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公司要歇業或裁撤某個部門,合法的資遣流程怎麼走?
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 款「歇業或轉讓」、第 2 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或第 4 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資遣,是中小企業最常引用、也最常被法院打為虛偽的事由。合法流程的核心是「事由要真、文件要齊、安置要試」:先以董事會 / 股東會決議文件化歇業或裁撤決定、附財報或業務數據佐證業務緊縮的客觀性、檢視關係企業有無其他職缺以善盡安置義務、再依年資給預告期與資遣費、向地方主管機關完成資遣通報(離職日前 10 日)、最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若一次資遣達到大量解僱門檻(單一事業單位 60 日內裁員 10 人以上等),還要另外跑《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60 日協商程序,不能合併進一般資遣。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資遣·高風險Q:我們要裁一批人,大量解僱要提前幾天通報?流程是什麼?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4 條,雇主應於解僱日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並公告於事業單位內。觸發門檻看事業單位人數:未滿 30 人需 60 日內解僱 10 人以上;30–200 人需解僱 1/3 或 20 人以上;200–500 人需 1/4 或 50 人以上;500 人以上需 1/5 或 80 人以上;單日解僱逾 20 人也算。沒有 60 日通報就直接資遣,會被罰 10–50 萬、董事長可能被限制出境,且資遣個案還會回頭被檢視程序合法性。協商期間(通報後 10 日內勞資雙方應協商)雇主不得對受影響勞工解僱、減薪、為其他不利處分。建議至少在「決定要裁」的 2.5 個月前就啟動法務與 HR 籌備,預留協商緩衝。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薪資結構·高風險Q:把獎金拆出工資外可以節省勞退提繳嗎?
不行。勞退提繳工資依「實際工資」認定,不看薪資單怎麼分類。只要該獎金具經常性、勞務對價性,即使叫「獎金」、「津貼」、「補助」都是工資,要全部併入提繳。被勞保局或勞退稽核抓到,要補繳 6 個月差額並罰短繳金額 2–4 倍,加上員工提告請求差額退休金。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薪資結構·高風險Q:員工弄壞公司東西可以從薪水扣嗎?
原則不行。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第 26 條「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即使員工有過失造成損害,雇主**不能擅自從薪水扣**。要走的程序是:先確認過失、量化損害、與員工協議分期賠償(書面),或循民事程序求償。擅自扣薪會違反勞基法,可罰 9 萬到 45 萬,且扣的錢還要全額返還。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性騷擾·高風險Q:2024 性平三法上路後,公司收到性騷擾申訴幾天內要處理?逾期罰多少?
受理後 7 日內必須啟動調查,2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 1 個月)。逾期或未依程序,依性平法第 38-1 條可罰 2 萬到 100 萬,並按次處罰、公布姓名。雇主本人為加害人時,必須立即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介入,不能由公司自查。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性騷擾·高風險Q:員工申訴性騷擾,老闆覺得「兩個人說法不一樣、查不出來」就不處理,會怎樣?
雇主防治義務是「程序義務」不是「結果義務」,意思是:不管最後查不查得出來,沒走完程序就違法。性平法第 13 條 + 第 38-1 條規定,未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可罰 2 萬到 100 萬、按次處罰、公布姓名。受害員工還能另對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實務上 30 萬到 200 萬都判過。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檢Q:一般檢查、專案檢查、申訴檢查有什麼差別?通知書怎麼看?
三種勞檢的差別在「為什麼來」與「查多深」。一般檢查是例行抽選,項目廣但不深;專案檢查是針對特定議題(例如過勞、性平、外籍移工)全市區同步發動;申訴檢查則是有人具名或匿名檢舉,幾乎 100% 開罰、查得最細。看通知書時先確認「依據法條」與「檢查範圍」這兩欄,就能判斷自己被歸在哪一類,再決定要不要動用律師、要不要找出檢舉源頭。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檢·高風險Q:勞檢員要求看的文件可以拒絕嗎?哪些一定要給、哪些可以說不?
勞動檢查法第 14 條明文授權檢查官調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可依第 35 條處 3 萬到 15 萬,並得連續處罰。但「與檢查事項有關」是有界線的:勞檢員不能要求看跟本次檢查無關的營業祕密、客戶資料、財報。實務上的拒絕點不是「拒不提供」,而是「請寫明依據與範圍」,把模糊要求轉成正式書面,再做篩選提供。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工作規則·高風險Q:公司人數達到 30 人,什麼時候必須訂工作規則並送核備?沒做有什麼罰則?
勞基法第 70 條規定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雇主應依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實務上人數一達 30 人,就應該在 3 個月內完成草擬、勞資溝通、送地方勞工局核備並公告。未訂或未核備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可處 2 萬到 100 萬,且後續員工的解雇、懲戒、調職爭議幾乎都會因「無工作規則可依」而敗訴。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工作規則·高風險Q:工作規則中的懲戒條款怎麼寫才有效?哪些寫法會被法院打掉?
懲戒條款要過三道門:合法(不違反勞基法第 71 條與強制規定)、合理(罰則跟行為的嚴重度成比例)、明確(行為要件具體可預測)。常被打掉的是「概括條款」(例如「其他違反公司利益之行為」)、罰則過重(小錯就解雇)、與第 12 條法定事由衝突。寫得有效的關鍵在於:分級懲戒(口頭→書面→記過→解雇)、明列具體行為、保留正當程序(先給陳述機會)。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工作規則Q:勞資會議多久要開一次?沒有工會的公司要怎麼選代表才不會被認定無效?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至少每 3 個月召開一次,每方代表 2 至 15 人(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至少 5 人)。沒有工會時,勞方代表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產生,雇主不可指派、不可介入。代表組成、選舉程序、會議紀錄任一項不符規範,會議決議的法律效果(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間隔縮短)可能整批被判無效,且勞檢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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