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視角 · #薪資結構 高風險

Q:員工弄壞公司東西可以從薪水扣嗎?

一句話答案

原則不行。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第 26 條「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即使員工有過失造成損害,雇主**不能擅自從薪水扣**。要走的程序是:先確認過失、量化損害、與員工協議分期賠償(書面),或循民事程序求償。擅自扣薪會違反勞基法,可罰 9 萬到 45 萬,且扣的錢還要全額返還。

兩條鐵律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基法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這兩條合起來:員工弄壞東西,雇主不能直接從下個月薪水扣錢。

為什麼法律這樣設計

勞動關係中雙方地位不對等。如果允許雇主擅自從薪水扣錢:

  • 員工沒有抗辯機會
  • 損害金額由雇主單方認定
  • 員工失去薪資的生活保障
  • 變相成為違約金預扣,與勞動契約離職保障衝突

所以法律要求:先有合意或司法判決,才能扣

正確的處理流程

步驟 1:釐清是不是員工過失

  • 故意?重大過失?輕過失?無過失?
  • 是否在工作範圍內?是否依公司指示操作?
  • 有沒有同事或外力因素?

民法第 184 條,員工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因果關係」。

步驟 2:量化損害

  • 實際損失:維修費、重置費、營業損失
  • 必須要有單據、估價單、發票
  • 不能憑空喊金額

步驟 3:考慮減輕事由

法院實務多會考量:

  • 報酬合理性:員工月薪 30,000,損害 50 萬,全額賠不合理
  • 公司有無控管措施:沒做教育訓練、沒給防護裝備 → 公司也有過失
  • 保險可承擔部分:公司有投保產險就應該由保險吸收
  • 損害與工作的關聯:作業性質本身高風險 → 員工責任減輕

→ 法院常見判決:員工負擔 10%–50%,全額賠很少見。

步驟 4:與員工書面協議

  • 寫清楚事實、責任比例、賠償金額、分期方式
  • 員工簽名同意
  • 分期扣薪每期不得超過薪資 1/3 或基本生活費以上(參照強制執行法精神)

步驟 5:員工不同意 → 走民事訴訟

  • 不能擅自扣薪
  •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拿到勝訴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

雇主常見錯誤

錯誤 A:直接從下個月薪水扣

  • 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第 26 條
  • 9 萬到 45 萬(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
  • 扣的錢還要全額返還
  • 員工可向勞工局申訴

錯誤 B:在勞動契約寫「員工同意造成損失時直接扣薪」

  • 條款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 → 無效
  • 不能用契約規避法定保障

錯誤 C:押金 / 保證金制度

  • 勞基法第 26 條同樣禁止「預扣作為違約金或賠償」
  • 收取押金制度多數違法
  • 例外:依其他法律(如電業法、保全業法)特別規定

錯誤 D:扣全勤獎金當賠償

  • 全勤獎金是工資 → 同樣不能扣作賠償
  • 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

員工反向角度:被擅自扣薪怎麼辦

  1. 保留薪資單與帳戶明細:證明短少
  2. 要求公司書面說明扣款理由
  3.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勞工局或人事行政總處)
  4. 同時請求補發差額:時效 5 年
  5. 不要簽任何「同意扣款」文件:簽了就難主張違反第 26 條

雇主合法控制風險的做法

1. 事前預防

  • 高風險設備、車輛投保產物責任險
  • 教育訓練紀錄完整
  • 標準作業程序(SOP)書面化
  • 防護設備提供完整

2. 工作規則內合法約定

  • 寫「重大過失損害得依民事程序求償」(合法)
  • 不能寫「直接從薪資扣除」(違法)
  • 工作規則要報主管機關核備

3. 損害發生後 SOP

  • 立即記錄事實、保留證據
  • 通知保險公司
  • 內部調查報告
  • 與員工協商(書面)
  • 必要時走民事訴訟

例外: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

即使是故意,仍不能擅自扣薪,但:

  • 民事訴訟勝訴機率高
  • 可能同時觸犯刑法(毀損、業務侵占)
  • 可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終止契約 + 民事求償,是合法路徑;自己扣薪不是。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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