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CC-346法條·立法院· 2023-12-27

中華民國刑法 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46

本站整理為摘錄與實務重點,仍以官方公告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