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SA-24法條·立法院· 2018-03-01
勞動基準法 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給付標準)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