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MOL-ATT-001函釋·勞動部· 2018-07-15
勞動部 勞動條3字第1070132321號函 — 出勤紀錄保存義務
[MOCK 示意 — 行政見解]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無論以刷卡、簽到、電子門禁、人工紀錄或其他可查核之方式為之均可,惟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勞工請領出勤紀錄副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未設出勤紀錄者,於爭議發生時,勞工主張之工時記載具有較高可信度。
[MOCK 示意 — 行政見解]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無論以刷卡、簽到、電子門禁、人工紀錄或其他可查核之方式為之均可,惟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勞工請領出勤紀錄副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未設出勤紀錄者,於爭議發生時,勞工主張之工時記載具有較高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