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SC-OT-001判決要旨·最高法院· 2024-09-05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XXXX 號判決(加班費舉證責任)
[MOCK 示意 — 個案裁判見解,非絕對規則] 【爭點】雇主未保存出勤紀錄時,勞工加班事實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事實摘要】原告主張每日下班後加班一小時。被告雇主未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保存出勤紀錄。 【法院見解】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課予雇主保存出勤紀錄之法定義務。雇主違反該義務致無法提出紀錄者,勞工就加班事實雖仍須提出初步事證,惟雇主應就其否認承擔具體反證,否則法院得依勞工主張認定加班時數。 【結論】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