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SA-02法條·立法院· 2020-06-10

勞動基準法 第2條(名詞定義)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認定之適用情境(實務重點,與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加班費計算息息相關): - 資遣費(第17條)、退休金(第55條)、職災補償(第59條)、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第38條)均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因此某項給付是否屬工資,會直接影響這些金額。 - 具「經常性、勞務對價性」之給與屬工資: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按月給付者)、加班費、值班津貼、伙食津貼(具對價性)、職務加給、主管加給均屬之。 - 恩惠性、非經常性之給與通常不計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生日禮金、結婚禮金、喪葬補助;惟若雇主每年固定比例發放、無任何條件限制,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 扣款爭議(如遲到扣全勤獎金):全勤獎金既屬工資,雇主扣除時須符合工作規則明定之事由與比例,且不得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計算平均工資時,經常性給與全額計入;非經常性給與原則上剔除;發生爭議時,法院會檢視給付之實質性質而非名稱。

官方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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