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 — 少一個步驟就被判無效
解雇/資遣有 7 個必跑步驟。預告、資遣費、通報、文件,每個都有時程與要件。
合法資遣有兩種:勞基法第 11 條(經濟性事由,雇主主動)與第 12 條(懲戒性,員工重大違規)。前者要付資遣費、後者不用,但雙方舉證責任都很重。實務上 80% 的敗訴案都死在「程序」而不是「事由」。
- 01用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但沒跑 PIP
法院適用「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沒有書面績效改善計畫與調職嘗試紀錄,幾乎注定敗訴。
- 02沒做資遣通報
應於離職前 10 日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漏報罰 3–15 萬,且被列為高風險業者複查名單。
- 03平均工資漏算經常性給與
只用底薪算資遣費,沒把固定發放的全勤、伙食、職務加給併入。員工事後請差額成功率極高。
- 勞基法 第 11 條雇主預告終止事由(虧損、業務緊縮等五款)
- 勞基法 第 12 條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員工重大違規)
- 勞基法 第 14 條勞工不經預告終止(雇主違法等六款)
- 勞基法 第 16 條預告期 10/20/30 日
- 勞基法 第 17 條舊制資遣費基數
- 勞退條例 第 12 條新制資遣費 0.5 個月,上限 6 個月
資遣 的全景
近 2–3 年(112–114 年)資遣解雇訴訟,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呈現三個明顯方向。第一,**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的雇主敗訴率持續攀升。法院全面採納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630 號以來的「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要求雇主舉證已完整踐行 PIP、合理改善期、調職評估。台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相關判決(如本資料庫 JUD-HC-TERM-001 所摘)一再確認:單憑一次績效考核不合格、口頭警告、主觀感受不適任,均屬程序瑕疵,解雇無效,回復僱傭關係並補發訴訟期間工資。 第二,**第 12 條懲戒解雇的 30 日除斥期間**被嚴格起算。法院多採「公司有決策權之人知悉日」為起算點,內部調查期間原則上不延長除斥期間;雇主以「先觀察」、「等員工再犯」累積事由的做法,幾乎都被認定逾期失權。第 12 條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案件,法院普遍要求工作規則須具體、循序漸進的懲戒紀錄、平等對待原則三者俱備,僅憑空泛條款解雇者一律打回。 第三,**合意終止與大量解僱規避**進入實質審查。法院與主管機關拒絕只看協議書形式,會檢視是否為雇主主導、員工有無真正選擇權、加碼金額是否合理、是否同時剝奪失業給付。同一波 60 日內以合意終止處理多名員工,仍可能被合併認定觸發大解法。整體判決趨勢一致指向:**程序合規+書面證據鏈+實質正當性**三者缺一不可,雇主的應對重點已從「事由怎麼寫」轉移到「過程怎麼留紀錄」。
- 績效不好就可以直接資遣
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確不能勝任工作」是最高敗訴率的資遣事由,受「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雇主必須先踐行 PIP(書面績效改善計畫)、給合理改善期間、嘗試調職,全部失敗才能資遣。沒有書面 PIP、沒有調職評估紀錄,幾乎注定解雇無效(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630 號以後實務見解一致)。
- 走第 12 條懲戒解雇就不用發資遣費,最省錢
第 12 條看似省下資遣費,但敗訴率超過七成,敗訴成本是原本資遣費的 5–15 倍(回復僱傭+補薪+勞退+健保+律師費)。除第 3 款(刑事判決確定)外,所有事由都受 30 日除斥期間拘束——從雇主知悉之日起 30 天內必須做出解雇通知並送達員工,逾期事由消滅。多數案件雇主不是輸在事由,是輸在 30 日拖過頭。
- 合意終止就是雙方同意,怎麼簽都合法
合意終止若違反強制規定,或實質為雇主主導的單方解雇,法院會認定為違法解雇的偽裝。員工有 3 種權利不可預先拋棄:失業給付請求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已發生的工資 / 加班費 / 特休未休工資、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協議書要求員工放棄這些,該條款無效,嚴重時整份協議書效力動搖。
- 只要一次資遣不到 10 人,就不會觸發大量解僱保護法
大解法以「廠場」為單位計算,且採「60 日滾動視窗」。30 人以下廠場 60 日內解僱逾 10 人即觸發;30–200 人廠場逾 1/3 或單日逾 20 人即觸發。觸發後要 60 日前送解僱計畫書、與勞方協商,違反者除罰鍰外,**負責人可被限制出境**(積欠金額達法定門檻時)。用合意終止「拆單」規避,主管機關仍可合併判斷。
- 員工職災休養中、懷孕中,公司只要付夠錢就能資遣
勞基法第 13 條明文:勞工於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第 59 條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雇主不得因懷孕、分娩、育嬰為差別待遇之資遣解僱。違反者解雇本身無效(不是付錢就能解決),員工得回復僱傭、補發訴訟期間工資,雇主另負擔行政罰鍰與民事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
老闆 / HR 看到的是 A,員工看到的是 B
| 議題 | 雇主視角 | 員工視角 |
|---|---|---|
| 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資遣 | 看到績效持續低於標準、客戶投訴、團隊抱怨,直覺認為已具備事由,可發資遣通知換取解脫。 | 主張沒收到具體 KPI、沒給改善期、沒安排調職,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補發訴訟期間薪資。勝訴率高,常見回復僱傭+補發 1–2 年薪資。 |
| 預告期與預告工資 | 希望「明天就不用來」減少留任期間風險,常選擇直接給預告工資代替預告期。 | 注意預告工資要用「平均工資」(含經常性津貼獎金)計算,不是底薪;同時離職日是預告期滿日,勞保勞退以該日為準;非自願離職證明仍要開立。 |
| 資遣費的平均工資基數 | 常以本薪為基數試算,年終、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多視為「恩惠性給與」剔除,盡量壓低總額。 | 主張全勤、固定月績效、職務加給、固定伙食津貼等具經常性與勞務對價性者均屬工資(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法院重算後資遣費常往上墊 20–40%。 |
| 合意終止 vs 資遣 | 偏好合意終止:一筆錢結清、員工簽不爭議聲明、不用走通報程序、看似乾淨俐落。 | 合意終止若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失去失業給付(最長 6 個月=半年薪 60%)。底線是「合意終止+比照第 11 條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足額+加碼 0.5–1 個月」,否則寧可走資遣或訴訟。 |
| 解雇後的「悔棋空間」 | 送出解雇通知後傾向硬撐,認為「公司不能反悔」,反而把案件推進訴訟。 | 在員工提告或申請調解前,公司仍可撤回解雇通知、補發那一週薪資、補行 PIP。多數員工在公司主動撤回時會選擇接受,爭議消失。雙方都低估這個「黃金回收期」。 |
先勾這幾題,找出公司現在的高風險點
- 01資遣事由是否對應勞基法第 11 條五款(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安置、確不能勝任)之一,並能提出書面佐證(財報、組織調整文、PIP 紀錄)?
- 02若援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是否有書面 PIP(具體 KPI、3–6 個月改善期、定期 1-on-1 紀錄、期末書面評估),以及調職評估紀錄?
- 03若援引第 12 條懲戒解雇,是否在「雇主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解雇意思表示送達?事由是否符合六款之一,且情節重大、有完整書面證據?
- 04預告期是否依年資正確計算(3 個月–1 年:10 日;1–3 年:20 日;3 年以上:30 日)?選擇折現時是否以「平均工資」而非底薪計算預告工資?
- 05資遣費試算是否分段(2005 年 7 月前舊制 1 個月/年;之後新制 0.5 個月/年、上限 6 個月)?平均工資是否納入經常性津貼、固定獎金、全勤等?
- 06特休未休工資是否獨立結算(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未被與預告工資、資遣費混為一筆?
- 07是否於離職前 10 日完成資遣通報(勞基法第 16 條之 1/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向勞工就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報?
- 08是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具體載明引用勞基法第 11 條第 X 款?避免寫成「合意終止」、「個人因素」導致員工申請失業給付被退件?
- 09若 60 日內解僱人數可能達大解法門檻,是否提前 60 日提出「解僱計畫書」並送主管機關、工會 /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是否預留 10 日內勞資協商期?
- 10受資遣對象是否處於勞基法第 13 條禁止終止期間(產假、職災醫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保護範圍(懷孕、分娩、育嬰)、工會法第 35 條保護範圍(工會幹部、申訴員工)?若是,應暫停資遣並重新評估替代方案。
- 11若採合意終止,協議書是否:(1) 附逐項金額明細表並由員工簽認;(2) 明確記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3) 沒有要求員工拋棄已發生的工資 / 加班費 / 特休未休 / 勞退;(4) 給予 3–7 天合理思考期且無逼簽情境?
- 12所有書面證據(PIP、警告函、催告函、調查紀錄、解雇通知、會議簽到、資遣費收據、勞退結清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否齊備並至少保存 5 年(呼應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出勤紀錄保存原則)?
這些公司因此被罰
先讀這幾篇
2024–2025 資遣/解雇判決趨勢:1905 筆判決告訴我們的事
把全國 25 個地方法院 2024–2025 年的「資遣/解雇」相關判決全部抓下來做統計:1905 筆樣本、最常援引的法條、雇主最常輸在哪。
2024–2025 工資結構/平均工資判決趨勢:2210 筆判決告訴我們的事
把全國 25 個地方法院 2024–2025 年的「工資結構/平均工資」相關判決全部抓下來做統計:2210 筆樣本、最常援引的法條、雇主最常輸在哪。
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雇 6 款逐條解析(含 30 日除斥期間踩雷)
不發資遣費就請員工走人,必須走勞基法第 12 條。6 款事由的法律門檻比想像中高,加上 30 日除斥期間這個程序地雷,是雇主敗訴率最高的一條路。
合意終止協議書怎麼寫才不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雇?員工不可放棄的 3 種權利
合意終止聽起來最乾淨——雙方簽字、各自離開。但協議書一條寫錯,整份會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雇的偽裝,公司還是要回復僱傭關係、補發薪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觸發條件與 60 日協商程序完整 SOP
達到一定規模的裁員,不只是勞基法第 11 條的問題,會觸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通報、協商、強制不得處分等程序。少做一步,董事長可能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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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預告工資完整公式 — 一篇文章看完所有坑
新制 0.5、舊制 1.0、預告期 10/20/30 天,公式看起來簡單。實際上「平均工資」要怎麼算、獎金算不算、特休未休要不要併入,每一條都會讓最後金額差三成以上。
資遣前必跑的 7 個步驟(少一步可能被判無效)
解雇/資遣不是「老闆說了算」。從預告、資遣費、通報、會議到後續文件,每一步都有法律時程要遵守。
30 分鐘對照你們公司的 資遣 制度
我們會用近期裁罰與判決比對,告訴你最壞 / 最可能罰款區間,與本週可立刻做的 3 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