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 2026-04-25· 11 分鐘

想用「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少了 PIP 就是違法解雇

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看起來是雇主的萬用後門,實際上是最高敗訴率的資遣事由。沒有 PIP、沒有調職紀錄、沒有書面績效檢討,幾乎注定回不來。

一個常見場景

資深工程師連續兩季績效掉到 C,老闆受不了,請 HR 發離職通知書、給 1 個月資遣費,「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結案。三個月後,員工提告,要求回復僱傭關係並補發薪資。

判決下來:解雇無效,公司要把人請回來,外加補發訴訟期間薪資 18 個月、勞退提繳、勞健保補費。總成本通常是當初資遣費的 5–10 倍。

「不能勝任工作」為什麼這麼難用

勞基法第 11 條五款資遣事由裡,第 5 款「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是最後一款,也是法院檢視最嚴格的一款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630 號判決以後,幾乎所有地方法院都採同一見解:第 11 條第 5 款受「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意思是雇主必須證明已經把所有其他方法都試過,解雇是唯一剩下的選項。

「所有其他方法」具體包括:

  • 明確告知績效不符期待
  • 給予改善機會與合理改善期間
  • 提供必要的訓練、輔導或資源
  • 嘗試調整職務、轉調適合的部門
  • 上述都失敗,才能解雇

沒有 PIP(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紀錄=沒有給改善機會=違反最後手段性=解雇無效。

PIP 該怎麼跑才不會反過來變陷阱

很多公司把 PIP 當成「準備解雇的最後一道法律程序」,結果做得很草率,反而成為員工的有利證據。做 PIP 的正確心態是「真的給他一次機會」,做完員工成功留下來,公司也賺;員工失敗離開,公司有完整文件。

標準 PIP 結構:

  1. 書面通知:明確列出不符期待的具體事項、佐證資料(例如缺勤紀錄、客戶投訴、Bug 數量)。口頭通知不算數。
  2. 改善目標 KPI:必須具體、可量化、可達成。「態度要改善」這種寫不行;「下季客戶滿意度提升至 4.0 以上」可以。
  3. 改善期間:通常 3 個月起跳,6 個月最保險。短於 1 個月會被法院認定形式化。
  4. 定期 1-on-1 紀錄:每兩週一次主管面談、書面紀錄改善進度與困難。
  5. 公司提供的協助:哪些訓練、哪位資深同事輔導、哪些工具或資源。
  6. 期末評估:書面結論、員工有簽收的機會。

中間任何一步少了,PIP 在訴訟中等於沒做。

調職也算「其他方法」

如果員工在原職務確實不行,但公司還有性質相近、薪資相當的職缺,法院期待雇主先試調職。沒嘗試過調職就資遣,敗訴率極高。

調職紀錄要白紙黑字:「我們評估 A、B、C 三個職缺,A 因技能不符不適合、B 因員工拒絕、C 試行 3 個月仍未達標」。光是口頭提過不算。

兩條風險較低的退場路徑

路徑 A:完整跑完 PIP 再資遣。 適合「公司願意投入時間、且員工問題是真的工作不適任」的情境。文件齊備後即使員工提告,勝訴率可拉到 7 成以上。前期成本:3–6 個月正常給薪 + 主管時間。

路徑 B:合意終止(資遣費加碼)。 公司開出「資遣費 + 0.5–1 個月加碼 + 非自願離職證明」,換取員工簽合意終止協議與不爭議聲明。實務上成本約是原資遣費的 1.3–1.5 倍,但能換來 100% 確定的結案。注意:不能要求員工放棄非自願離職證明,因為這會剝奪他申請失業給付的權利,協議可能被認定無效。

如果已經發了解雇通知怎麼辦

冷靜。在員工提告或申請調解之前,公司還可以撤回解雇通知、補行 PIP。實務上看過好幾個案例:發完通知一週內公司發現程序不完備,主動聯絡員工撤回、補發那一週的薪資、開始補行 PIP,最後員工接受、爭議消失。

撤回成本:那一週的薪資 + 一封正式的撤回函。比後續訴訟便宜兩個位數。

我們的範本

下載《資遣文件包》,內含 PIP 通知書範本、KPI 設計 worksheet、調職評估表、合意終止協議書,外加一份「資遣前必跑 7 步驟」對照清單。

AUTHOR · 勞資羅盤顧問群202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