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裁決· 2026-04-30· 桃園市·物流

某物流業者 E

資深調度員被叫進辦公室,公司口頭通知「業務緊縮、今日離職」,連預告期都沒有。員工當天下午就走進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庭審中公司被要求拿出近 2 年營收衰退或部門精簡計畫——拿不出來。委員會認定不符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要件、第 16 條預告期亦未履行,命公司補發資遣費、預告工資與差額工資合計 54 萬元,並回復工作權。意思是:那位員工,現在又是公司員工,而且老闆要繼續發薪水給他。

#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
裁罰金額結案
NT$54萬
NT$540,000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4%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勞基法第11條
  • 勞基法第16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資遣不是付完預告工資和資遣費就結案。最常被翻盤的是「事由是否合法」「預告期是否給足」「就服法通報是否完成」——任何一層卡住,員工到勞動局調解就能要求復職加回溯工資,金額常是資遣費的 3–5 倍。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拿近 12 個月所有離職單,標出主動 / 被動;被動離職必須對應《勞基法》§11 或 §16 條文事由並有書面通知。

  2. 02

    驗算預告期:3 個月內 10 日、1 年內 20 日、1 年以上 30 日。不足者要付預告工資並有薪轉紀錄。

  3. 03

    確認是否在資遣日前 10 日完成《就服法》§33 通報;漏報罰 3–15 萬,且員工申訴時等於自證資遣不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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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罰款案例

NT$1259萬
營造 · 2024-08-15
公司認定這位高階主管領得多、用「業務緊縮」資遣最省事。離職通知書寄出 14 個月後,判決書回來:1,259 萬元。庭審中公司拿不出對應財報或事業計畫佐證「業務緊縮」是真實的——法院認定不符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要件、屬違法終止,依第 2 條重算工資基數,判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與工資合計 1,259 萬元。約等於這家公司近兩年淨利全數蒸發。資遣一位高階主管前,你拿得出財報嗎?
NT$338萬
其他 · 2025-02-21
老闆認定員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勞基法第 12 條解僱;員工反手主張係雇主違法調職在先、依第 14 條走人。法院攤開所有事證後做出公司最壞的判決:解僱無理由,員工得依第 14 條領資遣費,判賠 338 萬元。雙方都想用最強條款結束關係,結果雇主全輸。一旦解僱戰打成「合法性對決」,舉證責任永遠在公司這一側——而公司通常準備不足。
NT$327萬
科技/新創 · 2025-02-27
員工默默撐了 18 個月——薪水時常少發、勞退也沒提繳。某天他直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5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當日離職,並把資遣費、未付工資、獎金全部列入請求。法院認定終止合法,命公司給付共 326 萬元。雇主以為員工沒抱怨就是沒事——其實員工只是在累積證據,等一次到位。當天走人、隔天提告,公司連反應時間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