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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 怎麼判?
資遣爭議中,法院常檢視《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各款是否成立、第 16 條預告期是否給足、有沒有先試過解僱以外的辦法。哪一項有爭執,要看個案事實與書面紀錄。
1,905+ 筆判決後歸納出的 3 種輸贏型態
雇主以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勞工不能勝任等事由預告終止契約,需附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實務上敗訴最常見的原因是無客觀虧損證據、未踐行「最後手段性」(無安置或調整職務之嘗試),以及把人格、態度問題硬套到「不能勝任」上。
雇主以勞工重大違規、舞弊、暴行、洩密、無正當理由曠工等事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需給資遣費。法院審查重點是「情節是否重大」「30 日除斥期間是否遵守」「程序是否給予陳述機會」與「比例原則」。雇主若把小過失放大、或事後翻舊帳補刀,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僱、僱傭關係持續存在。
員工因雇主違法調職降薪、未付工資、未提繳退休金、職場霸凌等情形,依第14條第1項各款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另關廠歇業、整廠資遣若達法定人數即觸發大量解僱程序,需提報計畫書、進行協商與通報。實務常見爭點為「員工通知時點」「30 日除斥期間」與「雇主違反事由是否屬實」。
先看這幾號判決
- 臺中地院 · 2025-06-27 · TCDV-113-勞訴-82-20250627解僱被認定無效,公司按月補付 6.1 萬月薪到復職日 + 補提勞退 4.3 萬
雇主以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資遣,未舉證輔導與最後手段性,法院判決僱傭關係存在並回復月薪 61,333 元連同退休金提繳。
- 橋頭地院 · 2025-06-26 · CHDV-114-勞簡-8-20250626雇主資遣沒走完預告 + 改善期 + 資遣費 SOP,被判 18.2 萬全敗
公司以第11條歇業為由終止契約,員工成功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與退休金,共獲判 181,977 元;雇主拒付者反須先預供擔保才能免假執行。
- 臺北地院 · 2025-06-30 · TPDV-113-勞訴-297-20250630業務經理遭懲戒解僱告回復僱傭,台北地院判公司勝訴:第 12 條解僱靠書面證據鏈守住
外商以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開除業務經理,法院認雇主已盡查證並符合比例原則,原告確認僱傭存在之訴遭駁回。
- 臺中地院 · 2025-05-23 · TCDV-113-勞訴-174-2025052323 年資深店長被指「舞弊」懲戒解僱,告確認僱傭關係挑戰雇主舉證
服務業區長任職 23 年遭以「舞弊行為、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法院認定舞弊屬實、解僱合法,駁回確認僱傭關係請求。
- 新北地院 · 2025-04-29 · PCDV-113-勞訴-171-20250429勞訴字第17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員工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法院認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事由成立,判命給付 457,644 元及補提繳退休金、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把「態度差、配合度低」當作不能勝任
第11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必須是客觀能力或工作表現上的不足,且雇主已試過調整職務、教育訓練、績效改善計畫(PIP)等較輕手段仍無效。實務上很多雇主直接以「不適任」「無法配合」一句話就資遣,沒有書面績效紀錄、輔導紀錄與改善期,法院多會以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認定解僱無效。
- 懲戒解僱卻沒有同步證據與程序
依第12條解僱員工不需給資遣費,但必須在「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行使。法院會檢查事證調查紀錄、員工陳述機會、工作規則是否公開揭示、過往同類行為是否一致處理。雇主若依「秋後算帳」或一次列舉多項舊事由補強,被認定逾除斥期間或選擇性執法時,會直接被認定違法解僱、必須回復僱傭關係並補發薪資與退休金。
- 違法調職、降薪後逼員工自願離職
雇主想規避資遣費,常先以「組織調整」名義將員工調到偏遠或無實質職務的位置、變相降薪,再要求簽自願離職同意書。但只要違反「調動五原則」(基於企業經營必要、不違反勞動契約、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與體能技術可勝任、有必要安置返家措施),員工可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合法終止並請領資遣費,雇主反而要付出更多成本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 歇業、業務緊縮卻無財務客觀證據
雇主主張第11條第1、2、4款時必須提出損益表、稅報、營業額變動、訂單下降紀錄等客觀證據,並說明已無其他適當工作可安置。若僅口頭主張「公司不好」「景氣差」,或對部分員工資遣、卻同時招募同職類新人,法院會認定資遣事由不存在,解僱違法。
- 大量解僱沒走完法定程序
達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門檻時,雇主必須於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報主管機關並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並進行至少 10 日協商。實務上常見的是雇主一次資遣多名員工卻未通報、未協商,被勞工或工會檢舉後,除可能裁罰外,個別解僱在民事訴訟中也容易被質疑程序不合法、加重舉證責任。
- 完整的績效改善紀錄與書面警告
想用第11條第5款資遣不能勝任的員工,必須證明已給予改善機會。最具說服力的證據組合包括 KPI 達成率紀錄、書面績效面談單、PIP 計畫與結案報告、警告信、教育訓練簽到表。缺少這些書面紀錄時,法院多會認為未符最後手段性;實際認定仍視個案事實而不同。
- 工作規則公開揭示與簽收紀錄
懲戒解僱(第12條)的前提是工作規則已依法公告並讓員工知悉。雇主應留存員工簽署的工作規則簽收單、公告於公布欄或內部系統的截圖、新人到職訓練紀錄。一旦員工辯稱「不知道有這條規定」而雇主拿不出簽收,重大違規事由的成立就會被打折。
- 事件調查報告與當事人陳述紀錄
舞弊、洩密、暴力等情節重大事由,需有時間軸清楚的調查報告:監視器影像、LINE 對話、電子簽核紀錄、財務憑證、訪談紀錄與當事人簽名陳述書。法院會檢視雇主是否盡客觀查證義務、是否給予員工陳述機會,這些是第12條解僱合法性的命脈。
- 客觀財務與業務數據(針對經濟性資遣)
主張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時,最有力的是會計師簽核的財報、營業稅申報書、訂單金額與人力配置對照表、業務轉移或關廠時程表。同時必須證明已嘗試調職、轉任、減班休息等較輕措施,才能撐起「無適當工作可安置」的要件。
- 解僱通知、預告期與資遣費試算清單
無論第11條或第14條,雇主都應發出書面解僱通知,載明日期、法條依據、預告期及資遣費計算式,並依《就業服務法》於離職後 10 日內辦理離職通報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完整書面流程不僅是程序合法性的基本盤,也能避免員工事後主張「未依法預告」而請求加給預告期工資。
如果你正在準備這個爭議
資遣解僱是勞資關係中爭議最頻繁、賠償金額也最大的一塊。從這 1,905 筆判決看下來,最大的教訓是:雇主敗訴幾乎都不是輸在「事由本身」,而是輸在「沒有書面、沒有程序、沒有最後手段」。如果你是公司端,請務必把資遣或懲戒當成一個完整的專案來跑——資遣前 90 天,先把職務說明書、KPI、績效面談紀錄、PIP 改善計畫補齊;資遣前 30 天,把工作規則更新、公告、簽收紀錄做完;資遣當天,發出書面解僱通知、附上法條與資遣費明細、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後 10 日內,向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離職通報並結清勞健保、勞退、特休未休工資。每一個環節都會在訴訟時被法院檢視,少一個就可能整段解僱被認定無效,導致回復僱傭、補發薪資數十萬到上百萬元。 如果你是員工,請記得「不要急著簽自願離職單」。雇主若以「公司不好」「組織調整」要求你自願離職,等於放棄資遣費、預告工資與非自願離職證明(連帶影響失業給付申請)。正確的做法是:第一,要求雇主以書面載明資遣的法條依據與資遣費計算;第二,若遭違法調職、減薪、欠薪、未提繳退休金,可在事由發生後 30 日內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第三,所有 LINE、email、簽到紀錄、薪資轉帳明細務必保存截圖。實務上,員工只要保住這三件事,到法院打確認僱傭存在或請求資遣費的訴訟,勝訴率明顯偏高。 至於大量解僱情境(單一事業單位 30 日內解僱人數達法定門檻),雇主除了走完個別資遣程序外,必須提前 60 日將解僱計畫書送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並進行協商。實務上越來越多檢舉與媒體曝光案件,光是程序瑕疵就足以引發勞動檢查、罰鍰與後續一連串個別勞資訴訟。對 HR 與經營者來說,與其在事後付出三倍以上成本,不如在裁員決策當下就把法律、財務、溝通三條動線同步啟動,這是過去十年判決累積下來最一致的提醒。
- 橋頭地院·2025-06-30月薪 4.6 萬專員告公司「資遣不合法」要回復僱傭,公司靠三層績效紀錄一審守住
中級專員月薪 4.6 萬,因與直屬主管觀念摩擦遭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判決雇主勝訴。
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5-06-30按件計薪作業員告公司 83.4 萬短付工資+勞退,彰化地院判全駁回:制度齊全救了公司
按件計薪作業員主張月薪低於基本工資、未給特休、未提繳勞退,請求短付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與勞退補提繳,法院駁回。
民法第482條 - 基隆地院·2025-06-30勞工以侵權+資遣雙線開告,雇主靠日常紀錄守住基隆地院一審勝訴
勞工以侵權行為與勞基法第 11 條相關事由請求雇主損害賠償,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雇主於本案守住防線。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95條 - 新北地院·2025-06-30主辦會計做 20 年告公司違法解僱要回復僱傭,新北地院判雇主勝訴:資深員工調動文件齊備是關鍵
一名任職近 20 年的主辦會計(曾調任財務經理後又調回主辦會計),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並請求相關給付,法院最終駁回其全部請求。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5-06-30勞工告工資與加班費,新北地院判公司賠 46.9 萬+利息,出勤紀錄不全是主因
員工請求加班費、工資等項目,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 469,114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雇主部分敗訴。
民法第321條民法第322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建設公司派駐工地專案人員告賠償+資遣費,雇主性平防治齊備全勝
勞工主張於工地現場遭受不當對待請求資遣費與賠償,臺北地院認雇主處置無違法事由,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解僱無效一審全敗,公司按月補付 6.6 萬月薪 + 年度 13.2 萬到復職日
勞工主張解僱無效,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命雇主按月給付月薪 66,350 元及每年 132,700 元至復職日。
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業務經理遭懲戒解僱告回復僱傭,台北地院判公司勝訴:第 12 條解僱靠書面證據鏈守住
業務經理遭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法院駁回勞工請求。
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苗栗地院·2025-06-27雇主停止排班沒發資遣費,被認定受領勞務遲延、按月補付 8.3 萬至復職
勞工主張遭違法終止僱傭關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判命雇主自停職日起按月給付工資至復職為止。
性平法第2條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5-06-27員工以「工作環境不安全」自請離職,公司被判賠 16.7 萬 + 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主張雇主未提供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而終止契約,法院認定屬非自願離職,雇主須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離職證明。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9條 - 臺中地院·2025-06-27解僱被認定無效,公司按月補付 6.1 萬月薪到復職日 + 補提勞退 4.3 萬
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認雇主終止契約不合法,判命復職、補發解僱期間薪資、按月給付月薪並補提繳勞退。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南地院·2025-06-27接駁車司機月薪 78,000 元到職 6 週遭資遣,公司二審缺席被一造辯論判敗訴
接駁車司機主張月薪 78,000 元、遭雇主於到職約六週後無正當理由解雇,向公司請求工資與資遣相關款項;雇主於第二審未到庭,遭一造辯論駁回上訴。
民法第153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雇主告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求 100 萬,法院酌減到 20 萬,訴訟費 4/5 自己扛
臺北地院判決勞工應給付違約金 20 萬元予雇主,雇主於違約金請求部分勝訴五分之一,反映競業禁止或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部分有效。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52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勞工反告雇主損害賠償遭駁回,雇主全勝但仍要付答辯成本
勞工對雇主提起損害賠償並請求假執行,臺北地院認其主張缺乏依據,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雇主薪資結構+特休+勞退多重違失,員工依 14 條主動終止+連動勝訴
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張雇主違反工資、特休與資遣相關義務終止契約,法院命雇主給付工資、利息並補提繳勞退金。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2條 - 橋頭地院·2025-06-26雇主資遣沒走完預告 + 改善期 + 資遣費 SOP,被判 18.2 萬全敗
雇主終止契約未依勞基法給足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法院判命給付 181,977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雇主全敗。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嘉義地院·2025-06-26雇主停付工資 4 個月被認定為受領勞務遲延,嘉義地院判補付 13 萬本息
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 4 個月工資,嘉義地院認雇主終止契約有瑕疵,判賠 13 萬餘元工資及法定利息,僱傭關係部分另為審酌。
- PHDV·2025-06-26懷孕勞工被停止排班,性平法與勞退一起追,按月補付 3.5 萬加勞退
法院確認勞工與雇主間僱傭關係存在,並判命雇主自停職日起按月給付工資 35,155 元並補提繳勞退金。
性平法第11條性平法第16條性平法第31條性平法第26條 - 臺北地院·2025-06-26人資經理被降階+跨廠調動,公司被判賠每月 36 萬+每年兩次 33 萬獎金到回任
雇主將桃園廠人資經理單方調動至竹南廠擔任資深專員,法院認定該調動處分無效,命回復原職並按月給付原工資。
民法第71條 - 宜蘭地院·2025-06-25資遣費爭議二審翻盤,雇主從一審敗訴打到上訴駁回對方請求全勝
宜蘭地院二審廢棄原判決,駁回勞工於一審本訴與二審追加之訴,雇主在資遣費爭議中翻盤勝訴。
民法第17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25職災勞工告薪資補償+勞退補繳,雇主走到高分院再審只爭回零頭,主要責任翻不掉
高雄高分院再審程序部分廢棄原判決,雇主在薪資、勞退補提繳金額計算上獲得部分減縮,但仍須負擔多數責任。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334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25一審被判確認僱傭關係+按月補付 36,588 元,雇主拖到高分院才翻盤
高雄高分院二審廢棄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按月給付薪資 36,588 元之判決,雇主於上訴階段成功翻盤。
民法第487條 - SCDV·2025-06-25離職和解書經得起檢驗,雇主完勝駁回勞工反悔請求並負擔 6.8 萬訴訟費
新竹地院確認僱傭關係等案件,駁回勞工全部請求與假執行聲請,雇主在加班費、薪資結構與終止合法性爭議中完全勝訴。
民法第98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48條 - 橋頭地院·2025-06-24兩位勞工告工資與加班費,橋頭地院判公司賠 16 萬+補提勞退 1.97 萬,加班費基數錯誤是主因
兩名勞工請求工資、加班費與勞退補提繳,法院判雇主應分別給付 15 萬 7,030 元、3 千 6 百 02 元並補提繳勞退 1 萬 9,656 元,其餘駁回。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彰化地院·2025-06-24勞工告公司要 21.3 萬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彰化地院判勞工敗訴:離職文件齊全是關鍵
勞工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後減縮聲明僅請求 21 萬 3 千元,法院判決勞工敗訴駁回。
- 嘉義地院·2025-06-24退休勞工告公部門 117 萬退休金差額,公司靠新舊制年資資料齊全守住
勞工向公部門機構請求給付退休金約 117 萬元,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雇主於本案無須補付退休金。
- 高雄地院·2025-06-24勞工為 6,366 元薪資打小額訴訟,雇主敗訴補付本息、訴訟費用負擔三成
勞工主張雇主短發工資,向法院聲請小額訴訟;高雄地院判雇主應補付 6,366 元本息,餘部分駁回,訴訟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擔。
- 屏東地院·2025-06-24勞工告工資差額,屏東地院判公司賠 54 萬+補繳勞退 1,824 元,「名目津貼」全被穿透
員工請求工資與退休金提繳,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 540,179 元並補提繳 1,824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雇主大部分敗訴。
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士林地院·2025-06-24勞工告工資與加班費,士林地院判雇主敗訴並負擔全部訴訟費,差額爭議全靠出勤紀錄
勞工請求給付工資等相關費用,法院判決雇主應按附表金額給付並加計法定利息,原告部分勝訴。
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高院·2025-06-24確認僱傭關係二審翻案,公司省下 415,087 元以上判賠仍揹五分之一訴訟費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二審將原判決命雇主給付逾415,087元之部分廢棄,雇主部分翻案成功,但仍須就剩餘部分給付。
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6-24確認僱傭關係二審翻案,公司省下一半復職薪資但仍揹九成訴訟費
確認僱傭關係事件,高等法院二審將一審命雇主給付逾附表金額部分廢棄改判駁回,雇主在復職期間工資計算範圍上扳回一城。
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24業務告年薪 220 萬短少 127 萬,公司靠附加合約 + 業績條款守住勝訴
勞工主張依聘僱附加合約應領年薪 220 萬、雇主短付薪資逾 127 萬,法院認其主張不成立,駁回上訴。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5-06-24老員工告退休金短少 142 萬,公司靠 30 年前工作規則 + 106 年協議守住勝訴
勞工主張退休金計算基礎與基數錯誤、短少給付百餘萬,法院認雇主依工作規則與勞資協議計算正確,上訴駁回。
民法第144條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6-24某化工材料公司告離職工程師違約金 24 倍月薪,桃園地院判全額駁回:補償金付了還是輸
雇主與離職員工簽有競業禁止契約,約定違約金為離職前一個月薪資 24 倍並提供年薪 1/2 補償,雇主起訴請求違約金,法院判決駁回。
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6-24員工告加班費,公司被判賠 11.2 萬還揹 41% 訴訟費,出勤紀錄又是輸點
勞工請求加班費等,法院命雇主給付 112,044 元,雇主負擔 41% 訴訟費用,加班費舉證再次成為敗訴主因。
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5條 - 橋頭地院·2025-06-23職災期間違法終止 + 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賠 103 萬本息加補開證明
橋頭地院認定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並違法終止契約,判賠職災補償等項目 103 萬餘元並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敗訴。
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嘉義地院·2025-06-23兩名員工同案告工資,公司一次賠 18 萬本息全額由雇主負擔訴訟費
兩名勞工請求給付工資與相關差額,法院判命雇主分別給付 105,727 元與 76,627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 - 臺東地院·2025-06-23雇主走 12 條解僱舉證不足,兩名勞工合計拿回 12 萬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雇主終止契約未依法處理,兩名勞工分別獲判 52,759 元與 72,035 元並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5-06-20勞工分階段擴張到 81 萬聲明全部駁回,雇主薪資結構紀錄撐住完勝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並數次擴張聲明至 815,951 元,法院認其主張無理由,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220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2030 年資深行員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解僱二審勝訴
銀行行員於 30 年資深職涯後遭雇主依工作規則與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解僱,主張解僱不合法而起訴;高雄高分院駁回勞工上訴,認雇主解僱有據。
- 新北地院·2025-06-20四位勞工告加班費,新北地院判一人拿 49.5 萬、合計 57.8 萬,公司結構性短付一次爆
四位勞工請求給付加班費,法院判命雇主對其中三人分別給付 1.3 萬、49.5 萬與 6.9 萬元,加計法定利息,雇主主要敗訴。
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SCDV·2025-06-20計畫型臨時人員每年獨立聘任,期滿不續聘合法,雇主全勝勞工負擔 27,006 元訴訟費
計畫型臨時人員每年度獨立聘任,合約期滿未續聘不構成違法解僱,法院全部駁回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令其負擔訴訟費用。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9條 - 士林地院·2025-06-20勞工訴訟中過世由家屬承受續打侵權求償,士林地院判公司勝訴但保護義務舉證壓力極高
勞工於訴訟繫屬中過世,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雇主未被認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士林地院·2025-06-20假合意終止被認定虛偽意思表示,公司大敗訴補 76 萬加按月給付 6.6 萬
士林地院認定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補發 76 萬餘元薪資並按月給付至復職日,並補提勞退金。
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86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員工告違法解僱要回復僱傭,台中地院判公司每月補 5.2 萬到復職、再補 94 萬+勞退 5.5 萬
員工主張遭違法終止契約,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判決雇主自 111 年 6 月起按月給付 52,000 元工資至復職日,另補發 942,763 元及補提繳勞退至個人專戶。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勞工告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台中地院判公司賠 22 萬+勞退+開證明,反訴也駁回
勞工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法院判雇主應給付 22 萬 1,229 元、補提繳勞退 7,072 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反訴駁回。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 - 臺南地院·2025-06-20員工告薪資被駁回大部分,公司守住主要請求但仍要付 7,500 元尾款
勞工請求給付薪資等案件,法院僅判命雇主給付7,500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雇主僅負擔1%訴訟費用,整體大致勝訴。
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5-06-20網頁設計師告解僱無效,公司靠業務性質變更三段論完整守住勝訴
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4 款業務性質變更資遣網頁設計師,法院認資遣合法,駁回勞工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桃園地院·2025-06-20某公立研究機構工程師 41 年退休告 222 萬退休金差額,桃園地院判公司勝訴:工作規則核備是關鍵
長年資工程師退休後爭執 87 年 7 月 1 日適用勞基法前的退休金年資與基數計算,主張依公司工作規則計算有誤,法院駁回勞工請求。
- 桃園地院·2025-06-20某公立研究機構工程師退休告 173 萬退休金差額,公司靠 30 年前一張簽收單守住勝訴
工程師自 72 年任職至 110 年退休,主張雇主依自訂工作規則計算退休金有誤而提告,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