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6-24

某化工材料公司告離職工程師違約金 24 倍月薪,桃園地院判全額駁回:補償金付了還是輸

一句「我們有簽競業禁止他敢違反就告」,違約金訂 24 倍月薪、營業秘密沒界定,可能被法院全額駁回外加倒貼律師費。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35號 給付違約金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 · 2025-06-2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00 萬
補償金(年薪 1/2)
50-80 萬
律師費估算
~30 萬
訴訟費
~5 萬
技術外流風險
50-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某化工材料大廠在 111 年 2 月 14 日和工程師○○○簽了一份競業禁止契約。條件寫得很清楚:○○○因為參與銅箔基板配方技術等研發專案、接觸過諸多營業秘密,所以契約第 2 條約定離職後最長 2 年內,未經書面同意不得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或與原工作相同/類似的工作。違約金訂在「離職前一個月薪資 24 倍」——這是非常高的金額。同時公司也依勞基法第 9 條之 1 提供補償,每年相當於離職時年薪的 1/2。 ○○○後來離開了。公司主張他違反競業條款,依約請求 24 倍月薪的違約金,並提了假執行聲請。原告請了○○○律師、被告請了○○○律師。 桃園地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公司全輸——補償金付了,違約金一毛都沒拿到。 問題不在「有沒有簽約」、不在「有沒有付補償」,而在於:第一,違約金 24 倍是否被法院依民法第 252 條認定過高需酌減;第二,公司能不能具體指出哪一項「營業秘密」被使用、員工去哪裡上班、做什麼工作、用了什麼技術。如果只能空泛主張「他到競爭對手任職」,法院通常不會核准違約金。本案就是這個結局。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競業禁止違約金 24 倍月薪、營業秘密沒界定,提告全駁回外加倒貼補償與律師費

  • 違約金過高被民法第 252 條酌減為零,違約事實舉證不足整案駁回
  • 補償金已按勞基法第 9 條之 1 支付(年薪 1/2),錢付了卻拿不回違約金
  • 律師費、訴訟費、訴訟期間 12-18 個月全部由原告負擔
  • 判決公開後其他離職員工知道條款無效,競業禁止整套制度失靈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競業條款健檢、營業秘密清單、離職切結三件事做完,下次違約有底氣請求

  • 違約金重新訂定不超過 6 個月薪資總額,並寫清楚計算基礎
  • 建立「營業秘密清單」與「接觸權限紀錄」對應每位簽約員工
  • 離職面談簽署「離職切結書」明列已歸還文件、未複製
  • 研發、技術職離職員工 3-6 個月觀察期蒐證再決定是否提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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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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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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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簽了就有效」

是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一條缺,整份契約沒法強制執行。

不是「違約金高就有威嚇力」

是 24 倍月薪會被民法第 252 條酌減,甚至判全部駁回。

不是補償金付了就好

是補償金付了、違約金一毛拿不到,等於兩頭空。

不是這個工程師

是研發部所有簽過競業條款的員工,看到判決會知道條款不能執行。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競業禁止契約違約金是否超過 6 個月薪資總額?
  2. 2是否建立「營業秘密清單」並對應每位簽競業員工的接觸權限?
  3. 3離職面談是否一律簽署「離職切結書」明列已歸還文件、未複製?
  4. 4研發、技術職離職員工是否有 3-6 個月觀察期蒐證機制?
  5. 5補償金是否按月撥付而非一次性,並可在違約事證確認後停付?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競業禁止訴訟就是補償付了、違約金拿不到——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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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敗訴(原告為公司本身),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公司無法向離職員工請求違約金。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9 條之 1(離職後競業禁止四要件)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勞動契約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有沒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的要件。
  • 2競業禁止有沒有給補償,限制的範圍、期間與地區是否合理。
  • 3試用期的約定有沒有排除掉法律本來就有的保護。
  • 4契約內容有沒有和工作規則、實際做法互相矛盾。
  • 5契約變更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9 條之 1(離職後競業禁止四要件)

雇主與離職員工簽有競業禁止契約,約定違約金為離職前一個月薪資 24 倍並提供年薪 1/2 補償,雇主起訴請求違約金,法院判決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即便已經做了「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並且設有補償金(年薪 1/2),仍然敗訴,代表問題不在「有沒有簽約」,而在「契約內容、營業秘密界定、違約事實舉證」是否站得住腳。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對競業禁止有四個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確實接觸營業秘密或有競爭優勢、限制範圍與期間合理、雇主提供合理補償。違約金 24 倍月薪是相當高的金額,法院會依民法第 252 條檢視是否過高並酌減;同時,若雇主無法具體舉證員工離職後從事的工作確實與原工作相同或類似、確實使用了營業秘密,法院通常不會核准違約金請求。換言之,制式競業條款只是「形式合規」,真正關鍵是離職時的營業秘密界定、競業事實的調查與蒐證。

雇主該學到什麼

競業禁止條款最大的迷思,是以為「簽了就有效、違約就能領違約金」。實務上雇主常輸在三件事:一是違約金約定過高(例如本案 24 倍月薪),法院會酌減甚至認定顯失公平;二是無法明確指出哪一項「營業秘密」遭到使用,只能空泛主張「他到競爭對手公司任職」;三是補償金支付方式不清,或補償金額過低,整份條款被認定不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雇主應該把競業禁止當成一套「離職風險管理流程」而不是一張單一契約:簽約前界定營業秘密與職務、離職前盤點、離職後監控、有違約跡象時立即留存證據再行訴訟。否則花了補償金、也輸了官司。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修正競業禁止契約:違約金不宜超過 6 個月薪資總額,並寫清楚計算基礎,避免被以民法第 252 條酌減。
  • 2建立「營業秘密清單」與「接觸權限紀錄」,每位簽競業條款的員工都對應到具體秘密項目,而非概括宣示。
  • 3離職面談時要求員工簽署「離職切結書」,明列已歸還文件、未複製、未帶走客戶名單與配方等。
  • 4針對研發與技術職離職員工,建立 3–6 個月觀察期,若發現入職競爭對手,先蒐集事實證據再決定是否提訴。
  • 5補償金按月撥付而非一次性,並可在違約事證確認後依約停付,作為實務上的風險平衡機制。
建議連動檢視競業禁止契約全面健檢營業秘密清單與權限管理離職交接與切結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判決日期
2025-06-24
爭議主題
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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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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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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