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30

勞訴字第24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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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10 條之 1(調動五原則)

一名任職近 20 年的主辦會計(曾調任財務經理後又調回主辦會計),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並請求相關給付,法院最終駁回其全部請求。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結論對雇主有利,但事實面凸顯一個常見地雷:長年資深員工同時經歷職務調動(會計→財務經理→再回主辦會計)。資深員工的職務調動,最容易在事後被質疑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調動五原則(基於企業經營必須、不違反勞動契約、薪資與勞動條件未做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為員工體能技術可勝任、考量勞工生活利益)。如果調動當下沒有書面記錄調動理由、沒有比對前後職務內容與薪資結構、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或至少留存通知文件,一旦爭訟,雇主即使最終勝訴,也要付出律師費與管理成本。本案雇主能勝訴,多半是因為主張事實薄弱或舉證不足,而非雇主程序完美。

雇主該學到什麼

即使最後贏了,也不代表這套人事流程是安全的。從這個判決可學到三件事:第一,年資越長的員工,法院越會用「整體勞動條件」的觀點來檢視雇主每一次變動;第二,職務調動不是發一封通知就結束,必須留下「為什麼調」、「薪資是否變動」、「是否取得員工同意」的完整紀錄;第三,會計、財務這類涉及金流的核心職位,調動更要謹慎,避免被質疑是變相懲處或排擠資深員工。勝訴是結果,可預測性才是制度。雇主應該把每一次調動當作未來會被法院檢視的事件來辦理,而不是仰賴員工不提告。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次職務調動發出「調動通知書」,載明調動理由、新舊職務內容、薪資與工時是否變動,並請員工簽收。
  • 2針對年資 10 年以上員工的職務調整,另行做一份內部備忘錄,說明調動符合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的五項原則。
  • 3會計、出納、財務等涉及金流職位調動時,同步留下交接清冊與權限變更紀錄,避免日後爭議是「懲處」或「排擠」。
  • 4保留與員工面談紀錄或書面溝通紀錄,證明調動前已說明並聽取員工意見。
建議連動檢視資深員工人事檔案完整性職務調動程序與書面化會計/財務職位內控與交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原 告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李政叡律師 被 告 新金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律師 周金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任職被告主辦會計,於95年4月 調動職務為財務經理,並於110年4月1日再調動職務回主辦 會計,前後任職近20年,工作期間恪盡職守、表現優良。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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