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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 怎麼判?
職業災害案件常同時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政與刑事責任。通報期限與事前預防紀錄是常見檢視重點。
837+ 筆判決後歸納出的 3 種輸贏型態
受僱人主張在工作中受傷或罹患疾病,雇主則否認與業務有相當因果關係,常見於肌肉骨骼傷害、心血管疾病、精神疾病等慢性或非單一事件型態。法院通常先審查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執行職務內容,再參酌勞保局職業病鑑定、職醫評估與診斷證明書,綜合判斷是否符合「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雙重要件。雇主若僅以「員工自身體質」或「下班後才發病」抗辯,幾乎難以成功。
勞工於上下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發生交通事故,向雇主請求勞基法第59條補償,雇主常以「非可歸責」或「勞工有過失」抗辯;若同時涉及肇事第三人,則衍生補償金抵充、代位求償、過失相抵等爭議。法院多數見解:勞基法職災補償採無過失責任,雇主不得以勞工與有過失減輕補償義務(民法第217條於補償部分不適用),但若以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則可主張過失相抵。
勞工請求醫療期間「原領工資」補償、醫療費用、失能補償,雇主常爭執:(一)醫療期間是否仍在「不能工作」狀態;(二)勞工已能輕便工作,雇主可否要求復工或安排職務調整;(三)勞工拒絕復工是否構成曠職得予解僱。職安法第6條未盡防護義務、未提供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雇主除補償外另負侵權賠償責任,且不得任意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3、24條程序與條件。
先看這幾號判決
- 高雄地院 · 2025-06-04 · KSDV-112-勞訴-11-20250604營造業重大職災,原事業單位+承攬商連帶賠 492 萬,職安文件全找不到
高雄地院命雇主連帶給付 492 萬餘元——未依職安法第25、26條對承攬人盡告知與協調義務,定作人與承攬人共同對職災負連帶補償責任。
- 桃園地院 · 2025-02-11 · TYDV-113-勞訴-122-20250211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桃園地院判給勞工 758 萬餘元——職安法第2條認定為職業災害後,雇主即不得以勞工自身過失主張全部免責,僅在民法侵權部分得依第217條過失相抵。
- 臺南地院 · 2025-06-13 · TNDV-113-勞訴-114-20250613營造職災案老闆個人連帶賠 202 萬,公司有限責任傘被穿透
臺南地院命雇主連帶給付 202 萬餘元——違反職安法第6、23、25條未提供安全設施與教育訓練,雇主與實際指揮監督者依勞基法第62條負連帶責任。
- 新北地院 · 2025-04-30 · PCDV-112-勞訴-223-20250430勞訴字第223號 確認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不存在
新北地院罕見判勞工方敗訴——員工事故經調查不符合「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雇主反訴請求返還溢付醫療費 16 萬餘元獲准。
- 臺中地院 · 2025-06-13 · TCDV-113-勞簡-84-20250613雇主○○○被判職災侵權賠 5.4 萬,職安法第 5 條一般義務沒做就是有過失
臺中地院僅命實際侵權者個人給付 5 萬餘元——勞工未能證明事故發生時受僱於名義雇主,補償請求遭駁回,凸顯「僱傭關係存在」舉證之重要性。
- 未依職安法第6條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
法院普遍將職安法第6條視為保護他人之法律,雇主違反者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推定有過失。實務上常見未架設護欄、未提供合格防墜具、未設置警示標示、未維護機械安全裝置等,一旦被認定違規,雇主除勞基法第59條補償外,另須負侵權損害賠償,且補償不得抵充慰撫金。
- 未對承攬人或派遣人員盡告知與協調義務(職安法第25、26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並協調指揮共同作業;違反者,與承攬人對職災勞工負連帶補償責任。多筆判決(如 KSDV-112-勞訴-11)以此命定作人與承攬人共同給付高額補償。
- 誤以「勞工與有過失」主張全部免除補償責任
勞基法第59條為無過失責任,最高法院一貫見解認補償部分不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雇主常誤援引勞工不戴安全帽、未依SOP等理由主張免責,結果僅在民法侵權賠償部分獲得部分減免,補償部分仍須足額給付。
- 醫療期間擅自終止勞動契約或以「不能勝任」資遣
勞基法第13條規定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勞動契約,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3條另規範須符合特定要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定。雇主常見錯誤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職災勞工,法院多認此終止違法,須續付工資、回復僱傭關係並補提勞退。
- 未投保勞保或以多報少,導致補償金額由雇主自行負擔
勞保條例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投保,並以實際工資申報。若未投保或低報,依勞保條例第72條,原可由勞保給付之金額須由雇主全額負擔,且勞工得另請求差額損失,等同放大雇主賠付風險。
- 事故後拒絕配合勞檢與職業病鑑定,舉證責任倒置
雇主於勞檢或鑑定程序中拒絕提供出勤、教育訓練、機械維護紀錄者,法院多採對雇主不利之認定,並以「相當因果關係」推定成立。多筆判決顯示雇主紀錄不齊,等同自證有違反保護義務。
- 勞保局職業傷病審查核定函或職業病鑑定報告
此為法院認定「業務起因性」最具份量之客觀證據。勞保局已核定為職業傷病者,法院通常採為認定依據,雇主若無相反專家鑑定難以推翻。建議勞工受傷後立即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並保留核定函。
- 事故當日的打卡紀錄、排班表、現場照片與監視器影像
證明事故發生於「執行職務時」(業務遂行性)。雇主常爭執勞工未在工作中受傷,打卡與監視器可直接固定時間地點,亦能呈現雇主是否依職安法提供安全設施。
- 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與「不能工作」期間之主治醫師證明
原領工資補償以「醫療期間不能工作」為要件。法院多採主治醫師意見,配合健保就醫紀錄與復健頻率,判斷醫療期間長短,避免雇主主張勞工已痊癒拒付。
- 雇主未提供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紀錄缺漏
職安法第32條要求雇主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教育訓練。若雇主提不出訓練簽到表、教材或證明,法院推定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民法侵權賠償成立機率大幅提高。
- 通勤路線之 Google Maps 紀錄、悠遊卡或行車紀錄器
通勤災害爭點集中於「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客觀軌跡紀錄可駁斥雇主「繞路私用」或「下班已久」之抗辯,亦能對照肇事責任歸屬,加速法院認定。
- 雇主違反勞基法/職安法之勞檢結果通知書或行政裁罰書
主管機關已認定雇主違規者,法院於民事訴訟採為重要證據。勞檢處分可大幅減輕勞工舉證負擔,尤其在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過失推定時最為關鍵。
如果你正在準備這個爭議
處理職災案件的第一原則,是把「補償」與「賠償」徹底分流:勞基法第59條五項補償為無過失責任,雇主能抗辯的空間有限,重點在於書面化補償金額計算(原領工資、醫療費、失能、死亡、喪葬)並及時給付,避免額外利息與精神慰撫金擴大。若勞工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損害賠償,雇主才有機會以勞工與有過失主張第217條過失相抵,但要拿出具體事實,不能空言「員工自己不小心」。第二,事故發生 72 小時內務必完成三件事:通報勞保局、保全現場照片與證人筆錄、啟動職安法第37條重大職災通報(含死亡、3 人以上罹災、住院、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延遲通報本身就是雇主違規證據。第三,承攬與派遣場合特別危險,定作人若沒做事前告知、共同作業協議、巡查紀錄,常被認定要負連帶補償責任,建議於承攬契約中明列職安條款並要求承攬人提出投保證明與教育訓練名冊。第四,醫療期間不要嘗試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這是雇主敗訴風險偏高的雷區;若希望勞工復工,應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7條安排適性工作、減少工時或調整職務,並書面通知勞工選擇權,留下協商紀錄。第五,勞工方應第一時間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核定函是最強的舉證武器;若雇主未投保或低報,務必同步函請地方勞政機關裁罰,行政裁罰書於民事訴訟極具殺傷力。第六,通勤災害的關鍵不只「合理路線」,還包括是否從事「私人行為」,建議以行車紀錄器或手機定位固定軌跡,並避免下班後處理大量私務再返家。第七,協商和解時應拆分補償、賠償、慰撫金三大項目並逐項試算,附上勞動部「職業災害補償試算表」與最高法院近年見解,避免雇主以一筆總額矇混過關;和解書務必載明「拋棄其餘請求」之範圍是否包含勞保差額、勞退補提與失能補償,否則日後仍可能再訴。最後提醒:這類案件的舉證責任配置對雇主較不利,雇主勝訴的案例(如 PCDV-112-勞訴-223)多半建立在「事證清楚證明非業務起因」之上,平時的安全設備、教育訓練、巡檢紀錄、出勤管理才是雇主真正的防線,事後找律師只是降低損害,而非翻盤的關鍵。
- 基隆地院·2025-06-30勞工以侵權+資遣雙線開告,雇主靠日常紀錄守住基隆地院一審勝訴
勞工以侵權行為與勞基法第 11 條相關事由請求雇主損害賠償,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雇主於本案守住防線。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95條 - 新北地院·2025-06-30主辦會計做 20 年告公司違法解僱要回復僱傭,新北地院判雇主勝訴:資深員工調動文件齊備是關鍵
一名任職近 20 年的主辦會計(曾調任財務經理後又調回主辦會計),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並請求相關給付,法院最終駁回其全部請求。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 - 臺南地院·2025-06-30員工告薪資 + 勞退補繳,公司被判賠 1.6 萬 + 補提 2 萬到勞退專戶
勞工請求給付薪資與補提繳勞退案件,法院判命雇主給付薪資16,856元並補提繳20,818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雇主因勞退提繳基數短報而敗訴。
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業務經理遭懲戒解僱告回復僱傭,台北地院判公司勝訴:第 12 條解僱靠書面證據鏈守住
業務經理遭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法院駁回勞工請求。
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雲林地院·2025-06-30某公營自來水事業退休員工 4 人聯手告退休金差額,公司靠人事管理準則一條條對清守住勝訴
國營事業退休員工主張應依勞基法重新計算退休金差額,法院認其薪資結構適用人事管理準則自有體系且舉證明確,駁回全部請求。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 - 彰化地院·2025-06-27員工離職翻勞退專戶,公司被判補提 23,160 元 + 全廠系統性短繳風險浮現
雇主長期未依法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法院判命補提撥差額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就提撥金額部分准予假執行。
勞基法第5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 - 士林地院·2025-06-27員工以「工作環境不安全」自請離職,公司被判賠 16.7 萬 + 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主張雇主未提供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而終止契約,法院認定屬非自願離職,雇主須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離職證明。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9條 - 臺南地院·2025-06-27接駁車司機月薪 78,000 元到職 6 週遭資遣,公司二審缺席被一造辯論判敗訴
接駁車司機主張月薪 78,000 元、遭雇主於到職約六週後無正當理由解雇,向公司請求工資與資遣相關款項;雇主於第二審未到庭,遭一造辯論駁回上訴。
民法第153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25職災勞工告薪資補償+勞退補繳,雇主走到高分院再審只爭回零頭,主要責任翻不掉
高雄高分院再審程序部分廢棄原判決,雇主在薪資、勞退補提繳金額計算上獲得部分減縮,但仍須負擔多數責任。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334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6-25營造業發包工地出職災,原事業單位+承攬商連帶賠 32 萬,職安責任翻不掉
營造業承攬工地職災案件,雇主與承攬商連帶賠償責任在二審減至 322,920 元,但職安義務仍未脫責。
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7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條 - 嘉義地院·2025-06-24退休勞工告公部門 117 萬退休金差額,公司靠新舊制年資資料齊全守住
勞工向公部門機構請求給付退休金約 117 萬元,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雇主於本案無須補付退休金。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24勞退、特休、加班、職災一次清算,二審減 55 萬本息仍維連帶責任
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並追加職災補償、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與勞退提繳爭議,高雄高分院廢棄原審逾 55 萬餘元部分,連帶給付責任由雇主與相關人員依比例分擔。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59條 - 高院·2025-06-24確認僱傭關係二審翻案,公司省下 415,087 元以上判賠仍揹五分之一訴訟費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二審將原判決命雇主給付逾415,087元之部分廢棄,雇主部分翻案成功,但仍須就剩餘部分給付。
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6-24老員工告退休金短少 142 萬,公司靠 30 年前工作規則 + 106 年協議守住勝訴
勞工主張退休金計算基礎與基數錯誤、短少給付百餘萬,法院認雇主依工作規則與勞資協議計算正確,上訴駁回。
民法第144條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6-24員工小額程序告薪資被全駁回,公司靠完整出勤 + 薪資文件守住勝訴
勞工以小額程序請求給付薪資等,法院駁回原告之訴,雇主完全勝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法第490條 - 彰化地院·2025-06-23雇主從薪水扣 5 萬被告小額訴訟,全額補付本息加訴訟費
勞工以小額訴訟請求雇主給付遭扣押之薪資款項,法院全額判准本金 50,154 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 SCDV·2025-06-20計畫型臨時人員每年獨立聘任,期滿不續聘合法,雇主全勝勞工負擔 27,006 元訴訟費
計畫型臨時人員每年度獨立聘任,合約期滿未續聘不構成違法解僱,法院全部駁回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令其負擔訴訟費用。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9條 - 士林地院·2025-06-20假合意終止被認定虛偽意思表示,公司大敗訴補 76 萬加按月給付 6.6 萬
士林地院認定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補發 76 萬餘元薪資並按月給付至復職日,並補提勞退金。
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86條 - 桃園地院·2025-06-20某公立研究機構工程師 41 年退休告 222 萬退休金差額,桃園地院判公司勝訴:工作規則核備是關鍵
長年資工程師退休後爭執 87 年 7 月 1 日適用勞基法前的退休金年資與基數計算,主張依公司工作規則計算有誤,法院駁回勞工請求。
- 桃園地院·2025-06-20某公立研究機構工程師退休告 173 萬退休金差額,公司靠 30 年前一張簽收單守住勝訴
工程師自 72 年任職至 110 年退休,主張雇主依自訂工作規則計算退休金有誤而提告,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
- 臺中地院·2025-06-19員工提多項薪資請求被駁回,雇主僅 4% 訴訟費敗訴卻仍卡在「離職尾款」
勞工請求給付工資等案件,法院僅命雇主給付40,000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雇主僅負擔4%,整體雇主大致勝訴。
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雲林地院·2025-06-19員工離職告退休金 + 資遣費,公司被判賠 36.6 萬本息
勞工請求退休金或資遣費及相關給付,法院認雇主應給付勞工新臺幣 366,748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第一項得假執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5-06-18勞退月提繳低報被告小額訴訟,雇主補提 22,890 元加利息全部負擔訴訟費
高雄地院勞工小額訴訟判決雇主應補提勞工退休金 22,890 元,並按年息 5% 計息,雇主敗訴。
- 橋頭地院·2025-06-17雇主資遣沒給足資遣費+預告工資,被判賠 75,619 元並補提繳勞退
雇主終止契約未依法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法院判命給付 75,619 元並命補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5-06-17資遣費少給 7.3 萬、勞退少提 9.5 萬,雇主提繳工資抓錯級距全敗
雇主終止契約時未足額給付資遣費並未補提繳勞退,法院判命給付 73,100 元並命補提繳 95,504 元至勞工個人專戶。
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高院·2025-06-17資遣費計算錯,二審依附表四 K 欄重算改判,公司負擔 96% 訴訟費+利息全包
高等法院二審廢棄原判決部分駁回,雇主應再依附表四 K 欄金額給付勞工本息,二審訴訟費用 96% 由雇主負擔。
- 高院·2025-06-17某公營電力事業被 6 名線路裝修員、化學試驗員告退休金差額,二審上訴被駁、補付確定
某公營電力事業對線路裝修員等 6 名長期受僱員工請求退休金差額案提起上訴,高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雇主仍須依原審結果給付退休金差額。
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17某公營電力事業 7 名退休機械裝修員聯手追討退休金差額,二審維持原判,國營事業上訴駁回
某公營電力事業多名退休機械裝修員、檢驗員主張退休金計算基準有誤,二審維持原判駁回雇主上訴,雇主仍須補發退休金差額。
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5-06-16雇主從薪資扣 1.8 萬「代墊款」,被法院判全額補付加利息
勞工以小額訴訟程序請求雇主給付遭扣押的薪資差額,法院判命雇主給付新臺幣 19,615 元並附加法定利息。
- 臺南地院·2025-06-16公務機關臨時技術工告 46 年舊制退休金差額,勞保延遲加保埋雷被駁回
公務機關長年資臨時技術工退休後,主張類推適用勞基法第 55 條請求舊制退休金差額,法院全部駁回原告之訴。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 臺南地院·2025-06-16雇主第 12 條解僱完整走完程序,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全敗訴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合法,臺南地院認雇主終止合法,駁回原告之訴。
勞基法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勞工告確認僱傭關係+多項給付,雇主守住 95%、僅輸 13.8 萬工資結算
確認僱傭關係案件中,勞工僅就薪資項目 138,937 元獲准,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95%。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雇主○○○被判職災侵權賠 5.4 萬,職安法第 5 條一般義務沒做就是有過失
勞工請求職災補償,法院判被告雇主給付 5 萬 4,075 元並計算法定利息,其餘請求駁回,雇主負擔約 18% 訴訟費用。
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 臺南地院·2025-06-13營造職災案老闆個人連帶賠 202 萬,公司有限責任傘被穿透
職業災害連帶賠償案件,雇主與負責人連帶賠償 2,025,980 元並負擔 58% 訴訟費用,職安義務違反責任明確。
勞基法第62條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 - 臺南地院·2025-06-13勞工 30 年資被解僱告侵占公款,台南地院認定情節重大,雇主全勝
雇主以勞工侵占公款為由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解僱,法院認定解僱合法並駁回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民法第1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26條 - 臺北地院·2025-06-13退休員工集體追討退休金差額,台北地院判公司補發本息+負擔 88% 訴訟費用
多名勞工請求補發退休金差額獲一審部分勝訴,雇主須依附表金額補發本息,訴訟費用主要由雇主負擔。
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5-06-12彰化地院判公司賠退休金差額 106.5 萬本息,雇主全敗訴並負擔訴訟費
彰化地院判命雇主給付退休金差額 106 萬餘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雇主全部敗訴並負擔訴訟費用。
- 屏東地院·2025-06-12屏東地院職災補償案 6/12 宣判,雇主面對無過失責任的舉證壓力與 20 日上訴期
屏東地院職業災害補償金請求案件,判決於 114 年 6 月 12 日宣判,雇主仍須面對職災補償責任的舉證壓力。
- 彰化地院·2025-06-11個人雇主把員工當外包,被法院判補繳勞退 8.4 萬與七成訴訟費
個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足額提繳退休金,法院判命補提繳 84,271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雇主負擔七成訴訟費用。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 臺南地院·2025-06-10雇主資遣三件事沒做完,被判賠 4 萬+勞退補繳+強制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雇主終止契約未依法給付資遣費與補提繳勞退,臺南地院判命給付 40,720 元、補提繳 2,892 元,並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5-06-09月薪 8.3 萬廠長被掛名總經理告違法解僱,雇主靠改善紀錄與健保退保日守住勝訴
新北地院駁回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之訴,雇主以「工作不適任」終止契約獲法院支持,勞工須負擔訴訟費用。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35條民法第549條 - 橋頭地院·2025-06-06員工告公司性別歧視求償,橋頭地院判勞工敗訴:雇主防治義務做完整是關鍵
員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26 條等主張雇主應負損害賠償,法院認定主張不成立,駁回全部請求。
性平法第7條性平法第2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 新北地院·2025-06-06雇主扣薪 + 反訴求償 57 萬全敗,勞動事件法第 36 條讓雇主舉證失利
勞工請求給付薪資等獲法院判命被告給付 57 萬餘元,雇主反訴亦遭駁回,整體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約 57%。
民法第490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7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某貿易公司違法解僱員工,4 年訴訟每 28 日付 3.4 萬,至復職日止連本帶利不停跑
雇主終止僱傭關係被法院認定無效,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回復薪資給付、補提繳勞退並按月持續給付至勞工復職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花蓮地院·2025-06-05解僱合法仍敗訴 21%:公司贏資遣費爭點卻被判補繳 2.4 萬勞退
勞工請求資遣費等多項給付,法院僅准許補提繳勞退 24,195 元,其餘駁回,雇主負擔 21% 訴訟費用。
勞基法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6-04營造業重大職災,原事業單位+承攬商連帶賠 492 萬,職安文件全找不到
高雄地院職業災害案件,雇主與相關方應連帶給付勞工 492 萬 1,770 元及法定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60%,雇主敗訴金額重大。
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5-06-04某電子零件通路公司鎖電腦不讓打電話:靠 PIP 紀錄擋下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應用工程師主張雇主在會議室以脅迫方式要求簽署勞動契約終止通知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駁回勞工之訴。
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 橋頭地院·2025-06-03雇主資遣四件事沒做完,4.3 萬判決+勞退補繳+利息一次補上
勞工依勞基法第 11、16、17 條主張資遣相關權利,法院認定雇主應給付 4 萬 3,200 元並命提繳勞退差額。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6-03家族企業 8 年沒給薪「自家人不用算薪水」,被法院追討薪資 144 萬+資遣費+預告工資
臺南高分院駁回雇主上訴,認定雇主以「無酬家屬」抗辯不付薪資不成立,須給付薪資 144 萬餘元、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7條 - ULDM·2025-06-02工安未做被法院判公司負責人 6 月徒刑+公司罰金 8 萬,職安法第 40 條雙重罰一次到位
雇主與現場主管因未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致勞工死亡,法院判處兩位自然人各 6 月有期徒刑、公司科罰金 8 萬元,雇主與主管均負刑事責任。
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