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營造業承攬工地職災案件,雇主與承攬商連帶賠償責任在二審減至 322,920 元,但職安義務仍未脫責。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原判命連帶給付超過 322,920 元部分廢棄,勞工連帶責任部分亦敗訴,但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雇主責任未被推翻,第二審訴訟費用主要由雇主負擔。
本案涉及營造業承攬關係下的職業災害,雇主(三民營造、安葆國際)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26、27 條對工作場所安全、共同作業協議組織、危害告知與承攬商管理負有義務。從判決結果合理推論,雇主在事故發生時未能充分舉證已盡到:1)作業場所危害告知;2)共同作業時的協議組織與作業安全;3)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之查核。即便二審大幅減縮賠償金額,仍維持雇主民法第 184 條侵權責任。實務上營造業最常見的盲區是:以為「我發包出去就是承攬商的責任」,但職安法第 26、27 條把原事業單位拉回連帶責任圈,特別是同一工作場所有多承攬商時,協議組織與作業安全的責任沒辦法用契約推給下游。
營造業職災的雷區不是「事故會不會發生」,而是「事故發生後雇主拿不拿得出文件」。教訓是:職安法第 26 條的危害告知、第 27 條的協議組織紀錄,是雇主在訴訟中唯一能證明已盡注意義務的書面證據。沒有這些文件,法院只能推定雇主未盡管理義務。本案雇主能在二審把金額減縮,多半是針對勞工自身過失比例與損害計算項目進行爭執,但職安法上的基礎責任無法翻盤。給營造業的具體啟示是:危害告知書、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簽到表,這三份文件如果沒有,賠償金額再爭也只能爭數字、爭不到「不用賠」。
- 1每一個發包工地建立「職安三件套」:危害告知書、共同作業協議紀錄、教育訓練簽到
- 2與承攬商簽約時附職安管理計畫書,明確各方權責並要求定期回報
- 3工地設置安衛人員,每日/每週巡檢紀錄留存至少 5 年
- 4同一場所有 2 家以上承攬商時,由原事業單位召開協議組織會議並留紀錄
- 5投保營造綜合險與雇主責任險,作為訴訟賠償的財務緩衝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上訴人蔡松旻逾新臺幣32萬2,920元本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蔡松旻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其 餘上訴及上訴人蔡松旻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蔡松旻上訴 部分,由上訴人蔡松旻負擔;關於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蔡松旻負擔五 十分之三十九,餘由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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