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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 怎麼判?
加班費爭議是勞動訴訟件數最多的類型。法院常檢視三件事:出勤紀錄是否完整、加班費基數怎麼算、加班時數由誰舉證。結果視個案的紀錄與證據而不同。
1,212+ 筆判決後歸納出的 3 種輸贏型態
雇主未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逐日記載出勤紀錄至分鐘並保存五年,或紀錄與實際工時明顯不符。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勞工以雇主出勤紀錄所載時間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必須提出反證。實務上司機、保全、門市等職務的「首班前置作業」「末班後置收班」「換裝、點交時間」常被認列為工作時間,雇主光主張「那段不是工作」並不足夠,必須拿出反證或客觀紀錄。
雇主主張勞工屬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人員、或主張勞動契約已約定月薪內含加班費。法院多要求雇主提出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用職類、書面約定、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函以及加班費分項可辨識的薪資結構。一旦缺少核備或薪資單上無法區分本薪與加班費,這類抗辯多不被採納,仍可能須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回算差額。
加班費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礎,雇主常將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職務加給、里程獎金以「非工資」名義排除基數;同時又以「積借休」「強制補休」單方面抵掉加班時數。法院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實質認定工資,凡經常性、勞務對價之給與都列入基數;補休則依勞基法第32條之1必須由勞工同意並於期限內結算,雇主無法單方面以負時數抵扣特休或加班補休。
先看這幾號判決
- 桃園地院 · 2025-06-24 · TYDV-114-勞簡-12-20250624員工告加班費,公司被判賠 11.2 萬還揹 41% 訴訟費,出勤紀錄又是輸點
桃園地院認雇主未足額計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依出勤紀錄逐月回算,判命給付加班費等共 112,044 元並得假執行。
- 新北地院 · 2025-06-20 · PCDV-111-勞訴-157-20250620四位勞工告加班費,新北地院判一人拿 49.5 萬、合計 57.8 萬,公司結構性短付一次爆
新北地院四名員工合併請求加班費,其中○○○獲判 495,615 元、○○○ 69,718 元,凸顯長年短付一旦進訴訟即累積成大額差額。
- 高院高雄分院 · 2025-01-22 · KSHV-113-勞上易-37-20250122勞上易字第37號 給付加班費等
高雄高分院判雇主違法未付加班費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事由,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合計超過 50 萬元並命補提繳退休金。
- 高院 · 2025-03-11 · TPHV-113-勞上易-24-20250311勞上易字第24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認大客車駕駛每日首班前 60 分鐘酒測與末班後 60 分鐘清潔收班屬工作時間附隨行為,雇主以底薪計時的「延長加給」不足抵充加班費差額。
- 彰化地院 · 2024-10-16 · CTDV-113-勞簡上-1-20241016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地院二審認醫院單方面以「積借休規則」強迫護理師補休、再以負時數抵扣特休與加班補休違反勞基法,加班補休時數仍須折算加班費給付。
- 未保存逐日出勤紀錄或紀錄不完整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要求雇主備置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實務上多數敗訴雇主僅有月結班表、部分打卡或排班 Excel,欠缺勞工本人簽認的逐日紀錄。一旦勞工提出 LINE 對話、行車紀錄器或同事證詞,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即推定勞工主張之工時為真,雇主若無法逐日反證,法院多以勞工提出的時數作為計算基準。
- 責任制/變形工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備
雇主動輒以「主管職」「業務性質特殊」主張責任制,但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必須是勞動部公告之工作者,且雙方書面約定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實務上保全、車輛駕駛、餐飲店長等職類即使屬於公告範圍,只要少了核備函或書面約定未明確記載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就不發生免除加班費效力,仍須依第24條計算。
- 工資結構刻意拆分以壓低加班費基數
將底薪壓低、改以「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伙食津貼」「ISO 獎金」「里程獎金」「配合獎金」名目支付,再以底薪計算每小時工資額。法院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實質審查,凡屬經常性、與勞務對價相關之給與都被計入工資總額,雇主因此被回算高額差額,連帶平均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提繳基數一起翻車。
- 以「未事前申請」「私下加班」內規拒付
雇主以工作規則規定加班須事前申請、未經主管核准不得計入工時為由拒付。但實務見解一致認為,只要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延長工時並未制止,即屬「默示同意」,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申請程序屬內部管理,不能對抗勞基法第24條的強行規定。實務常見的「習慣性提早 30 分鐘到崗」「下班後處理 LINE 訊息」「下班後留下打掃結帳」多半會被認列工時。
- 單方面以積借休、強制補休抵扣加班時數
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加班補休須由勞工選擇且雇主同意,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應折算加班費發給;特休則屬勞工權利不得單方面動用。雇主若以「積借休規則」「排休制度」事前同意書讓員工負時數累積、再以特休或加班補休抵扣,法院多認為違反強行規定無效,加班時數仍應回到加班費計算。
- 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加班費率計算錯誤
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採「做一給四、做五給八」加成;例假依第36條原則不得出勤,出勤即為違法並須給付一日工資;國定假日依第39條加倍發給。實務上雇主常將休息日誤套用平日費率、例假混同休息日,或將跨日班次拆段計算規避加成。法院依條文逐項回算,年資累積後差額動輒數十萬元,且常一併判命補提繳勞退。
- 個人打卡紀錄、指紋/門禁系統匯出檔
只要勞工能取得任何一份載有實際上下班分鐘數的客觀紀錄(含 App 截圖、雲端系統匯出檔、刷卡日誌),即可成功觸發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工時推定,將舉證責任移轉回雇主。法院通常以該紀錄為計算基準,雇主若無逐日反證僅能照判。
- LINE/Email 排班與交辦工作的時間戳紀錄
主管以通訊軟體指派工作、回報或要求加班,訊息時間戳即構成「雇主指揮監督」與「實際工作」之直接證據。實務上多次成為缺乏打卡紀錄案件(如業務、技術人員、外勤司機)的核心攻擊武器,也常被用來證明「下班後仍持續處理公務」。
- 行車紀錄器、調度單、GPS 軌跡、監視器畫面
對司機、保全、外送、餐飲門市等難以準確打卡的職務尤為關鍵。客觀機械紀錄可證明勞工實際在崗時間、首班前置作業與末班收班時數,法院普遍認其證明力高於雇主事後製作之班表,是大客車與物流案件的決勝關鍵。
- 完整薪資明細、銀行入帳紀錄、扣繳憑單
用以證明雇主實際給付項目與金額。法院依此判斷哪些項目屬經常性給與而應計入加班費基數,並回算每小時工資額。當薪資單上的「延長加給」「加班加給」金額遠低於依法計算結果時,差額即是判決金額的核心。
-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責任制核備函
勞工方用以反證雇主未完成第84條之1核備、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實施變形工時;雇主方則用以證明已踐行程序。實務上多數責任制抗辯敗訴原因正是無法提出核備函或書面約定欠缺要式記載。
- 同事證人證詞、群組對話、班表流轉紀錄
當客觀紀錄不足時,同職務、同班次同事的證詞可補強加班事實。多人協同訴訟(如客運駕駛、護理師、物流司機集體案)更能形成事實一致性,提升法院採信度,也讓雇主難以個別擊破。
如果你正在準備這個爭議
加班費案件是勞資訴訟的主戰場,這 1,212 筆判決顯示雇主敗訴比例明顯偏高,但原因幾乎不在法律見解難解,而是雇主低估「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的殺傷力。只要勞工拿出任何一份足以呈現實際出勤的證據——哪怕只是 LINE 對話、行車紀錄器、門禁刷卡或同事截圖——舉證責任就會移轉回雇主,雇主若無逐日反證,法院多半會以勞工主張之時數計算。 顧問端最常見的雇主誤區有四個:第一,把「責任制」當作免死金牌,卻沒做完主管機關核備,這在第84條之1案件的敗訴風險很高,桃園、新北、高雄的客運與門市案幾乎是一個模子刻出來的判決理由;第二,把底薪壓低、用全勤、伙食、ISO、里程、配合獎金等名目拆分薪資,自以為節省加班費,實則一旦進入訴訟,法院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實質審查後常將大部分給與認定為經常性工資,回算差額後反而要補繳更多,連帶把勞退提繳基數一起補回;第三,以「未事前申請不得加班」「私下加班不算」之內規拒付,但只要主管知情未制止,即構成默示同意,內規無法對抗法定義務;第四,單方面用「積借休」「強制補休」抵扣加班時數或特休假,違反勞基法第32條之1與第38條的強行規定,補休未休完仍要折算加班費發給。 給雇主的具體建議:(1)出勤紀錄要逐日記載至分鐘,保存五年並定期備份雲端,並讓員工每月簽認,這是最廉價的訴訟保險;(2)責任制/變形工時務必完成書面約定、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主管機關核備三步驟,缺一不可,且每次組織異動或職務變更都要重新檢視是否仍在核備範圍;(3)薪資結構盡量單純化,真正想保留彈性的獎金須具備不確定性與裁量性,避免固定金額按月發放;既已制度化的就接受它是工資,據此計算加班費與提繳基數,不要兩面討好;(4)加班補休請依第32條之1建立完整申請、核准、結算、屆期折算流程,離職時務必一次結清未休補休,不要用「強制積借休」「負時數抵扣」這類高風險做法;(5)若已收到調解通知或勞動檢查,第一步是調出近五年逐月出勤與薪資資料、依司法院在地實務試算曝險金額,再決定和解策略,不要在調解時被律師牽著走。 給勞工的建議:第一,保留任何能呈現實際工時的客觀紀錄,特別是 LINE 排班、出車調度單、行車紀錄器與門禁刷卡,這些遠比個人手寫的工時表有說服力;第二,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勞基法第23條與民法第126條),離職後仍可追討五年內未付加班費,且可同時請求提繳勞退差額;第三,若公司同時存在違法不付加班費、未依法提繳退休金、違法調職等情形,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主動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並請領非自願離職證明,搭配加班費一併起訴,賠償金額往往跳階放大;第四,提起訴訟前先試算曝險與證據強度,必要時透過勞工局調解或法律扶助,避免在小額程序中被簡化主張、損失應有差額。
- 橋頭地院·2025-06-30月薪 4.6 萬專員告公司「資遣不合法」要回復僱傭,公司靠三層績效紀錄一審守住
中級專員月薪 4.6 萬,因與直屬主管觀念摩擦遭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判決雇主勝訴。
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5-06-30按件計薪作業員告公司 83.4 萬短付工資+勞退,彰化地院判全駁回:制度齊全救了公司
按件計薪作業員主張月薪低於基本工資、未給特休、未提繳勞退,請求短付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與勞退補提繳,法院駁回。
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5-06-30勞工告工資與加班費,新北地院判公司賠 46.9 萬+利息,出勤紀錄不全是主因
員工請求加班費、工資等項目,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 469,114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雇主部分敗訴。
民法第321條民法第322條 - 臺南地院·2025-06-30員工告薪資 + 勞退補繳,公司被判賠 1.6 萬 + 補提 2 萬到勞退專戶
勞工請求給付薪資與補提繳勞退案件,法院判命雇主給付薪資16,856元並補提繳20,818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雇主因勞退提繳基數短報而敗訴。
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建設公司派駐工地專案人員告賠償+資遣費,雇主性平防治齊備全勝
勞工主張於工地現場遭受不當對待請求資遣費與賠償,臺北地院認雇主處置無違法事由,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解僱無效一審全敗,公司按月補付 6.6 萬月薪 + 年度 13.2 萬到復職日
勞工主張解僱無效,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命雇主按月給付月薪 66,350 元及每年 132,700 元至復職日。
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6-27解僱被認定無效,公司按月補付 6.1 萬月薪到復職日 + 補提勞退 4.3 萬
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認雇主終止契約不合法,判命復職、補發解僱期間薪資、按月給付月薪並補提繳勞退。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雇主告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求 100 萬,法院酌減到 20 萬,訴訟費 4/5 自己扛
臺北地院判決勞工應給付違約金 20 萬元予雇主,雇主於違約金請求部分勝訴五分之一,反映競業禁止或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部分有效。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52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雇主薪資結構+特休+勞退多重違失,員工依 14 條主動終止+連動勝訴
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張雇主違反工資、特休與資遣相關義務終止契約,法院命雇主給付工資、利息並補提繳勞退金。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2條 - 橋頭地院·2025-06-26雇主資遣沒走完預告 + 改善期 + 資遣費 SOP,被判 18.2 萬全敗
雇主終止契約未依勞基法給足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法院判命給付 181,977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雇主全敗。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嘉義地院·2025-06-26雇主停付工資 4 個月被認定為受領勞務遲延,嘉義地院判補付 13 萬本息
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 4 個月工資,嘉義地院認雇主終止契約有瑕疵,判賠 13 萬餘元工資及法定利息,僱傭關係部分另為審酌。
- PHDV·2025-06-26懷孕勞工被停止排班,性平法與勞退一起追,按月補付 3.5 萬加勞退
法院確認勞工與雇主間僱傭關係存在,並判命雇主自停職日起按月給付工資 35,155 元並補提繳勞退金。
性平法第11條性平法第16條性平法第31條性平法第26條 - SCDV·2025-06-25離職和解書經得起檢驗,雇主完勝駁回勞工反悔請求並負擔 6.8 萬訴訟費
新竹地院確認僱傭關係等案件,駁回勞工全部請求與假執行聲請,雇主在加班費、薪資結構與終止合法性爭議中完全勝訴。
民法第98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6-25營造業發包工地出職災,原事業單位+承攬商連帶賠 32 萬,職安責任翻不掉
營造業承攬工地職災案件,雇主與承攬商連帶賠償責任在二審減至 322,920 元,但職安義務仍未脫責。
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7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條 - 橋頭地院·2025-06-24兩位勞工告工資與加班費,橋頭地院判公司賠 16 萬+補提勞退 1.97 萬,加班費基數錯誤是主因
兩名勞工請求工資、加班費與勞退補提繳,法院判雇主應分別給付 15 萬 7,030 元、3 千 6 百 02 元並補提繳勞退 1 萬 9,656 元,其餘駁回。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24勞退、特休、加班、職災一次清算,二審減 55 萬本息仍維連帶責任
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並追加職災補償、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與勞退提繳爭議,高雄高分院廢棄原審逾 55 萬餘元部分,連帶給付責任由雇主與相關人員依比例分擔。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59條 - 屏東地院·2025-06-24勞工告工資差額,屏東地院判公司賠 54 萬+補繳勞退 1,824 元,「名目津貼」全被穿透
員工請求工資與退休金提繳,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 540,179 元並補提繳 1,824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雇主大部分敗訴。
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士林地院·2025-06-24勞工告工資與加班費,士林地院判雇主敗訴並負擔全部訴訟費,差額爭議全靠出勤紀錄
勞工請求給付工資等相關費用,法院判決雇主應按附表金額給付並加計法定利息,原告部分勝訴。
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高院·2025-06-24業務告年薪 220 萬短少 127 萬,公司靠附加合約 + 業績條款守住勝訴
勞工主張依聘僱附加合約應領年薪 220 萬、雇主短付薪資逾 127 萬,法院認其主張不成立,駁回上訴。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桃園地院·2025-06-24員工小額程序告薪資被全駁回,公司靠完整出勤 + 薪資文件守住勝訴
勞工以小額程序請求給付薪資等,法院駁回原告之訴,雇主完全勝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法第490條 - 桃園地院·2025-06-24員工告加班費,公司被判賠 11.2 萬還揹 41% 訴訟費,出勤紀錄又是輸點
勞工請求加班費等,法院命雇主給付 112,044 元,雇主負擔 41% 訴訟費用,加班費舉證再次成為敗訴主因。
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5條 - 橋頭地院·2025-06-23職災期間違法終止 + 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賠 103 萬本息加補開證明
橋頭地院認定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並違法終止契約,判賠職災補償等項目 103 萬餘元並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敗訴。
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嘉義地院·2025-06-23兩名員工同案告工資,公司一次賠 18 萬本息全額由雇主負擔訴訟費
兩名勞工請求給付工資與相關差額,法院判命雇主分別給付 105,727 元與 76,627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 - 臺東地院·2025-06-23雇主走 12 條解僱舉證不足,兩名勞工合計拿回 12 萬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雇主終止契約未依法處理,兩名勞工分別獲判 52,759 元與 72,035 元並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5-06-20勞工分階段擴張到 81 萬聲明全部駁回,雇主薪資結構紀錄撐住完勝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並數次擴張聲明至 815,951 元,法院認其主張無理由,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220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2030 年資深行員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解僱二審勝訴
銀行行員於 30 年資深職涯後遭雇主依工作規則與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解僱,主張解僱不合法而起訴;高雄高分院駁回勞工上訴,認雇主解僱有據。
- 新北地院·2025-06-20四位勞工告加班費,新北地院判一人拿 49.5 萬、合計 57.8 萬,公司結構性短付一次爆
四位勞工請求給付加班費,法院判命雇主對其中三人分別給付 1.3 萬、49.5 萬與 6.9 萬元,加計法定利息,雇主主要敗訴。
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員工告違法解僱要回復僱傭,台中地院判公司每月補 5.2 萬到復職、再補 94 萬+勞退 5.5 萬
員工主張遭違法終止契約,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判決雇主自 111 年 6 月起按月給付 52,000 元工資至復職日,另補發 942,763 元及補提繳勞退至個人專戶。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勞工告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台中地院判公司賠 22 萬+勞退+開證明,反訴也駁回
勞工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法院判雇主應給付 22 萬 1,229 元、補提繳勞退 7,072 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反訴駁回。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 - 臺南地院·2025-06-20員工告薪資被駁回大部分,公司守住主要請求但仍要付 7,500 元尾款
勞工請求給付薪資等案件,法院僅判命雇主給付7,500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雇主僅負擔1%訴訟費用,整體大致勝訴。
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5-06-20網頁設計師告解僱無效,公司靠業務性質變更三段論完整守住勝訴
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4 款業務性質變更資遣網頁設計師,法院認資遣合法,駁回勞工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雲林地院·2025-06-20職業工會被告實質雇主,賠 28.8 萬 + 補提勞退 1.9 萬
勞工請求確認與職業工會間之僱傭關係並請求工資與勞退,法院判命職業工會給付薪資 288,000 元並補提繳勞退 18,792 元。
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 - 彰化地院·2025-06-18勞工再審攻證人證詞「斷章取義」全敗,雇主資遣費爭議持續勝訴
彰化地院駁回勞工提起的再審之訴,原確定判決(資遣費爭議)效力不受影響,雇主在再審階段持續勝訴。
- 嘉義地院·2025-06-17薪資結構拆名目低報勞退,雇主被判補付 18 萬+補繳勞退 4.6 萬到個人專戶
雇主短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並未足額提繳勞退,遭判給付 182,521 元並補提繳 46,676 元至勞退專戶。
- 高雄地院·2025-06-17高雄地院加班費案賠 58.3 萬本息+90% 訴訟費,責任制+出勤紀錄雙踩雷
高雄地院判命雇主給付加班費等共 58.3 萬餘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雇主敗訴並負擔主要訴訟費用。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71條 - 桃園地院·2025-06-17小額勞動訴訟,雇主一次輸退休金 4.5 萬+勞退補提 4,494 元
勞工於小額訴訟程序請求退休金等獲部分勝訴,雇主應給付 45,480 元並補提繳 4,494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6-17小額勞退漏提 6,696 元被告,桃園地院判公司補繳,雇主大致正確仍踩到小坑
勞工請求資遣費等多項給付絕大部分被駁回,僅勞退補提繳 6,696 元獲准,雇主整體已大致正確處理但仍有小額勞退漏提。
民法第490條 - 桃園地院·2025-06-17業務員告公司 Q3 績效獎金 15 萬,桃園地院認定獎金辦法明確,雇主全勝
業務員主張被告應給付 Q3 季績效獎金 15 萬餘元,法院認定獎金性質與發放規則由雇主決定,駁回勞工全部請求。
勞基法第2條 - 嘉義地院·2025-06-16兩名員工同時告贏:雇主短付工資 17.6 萬、補繳勞退 61 萬全收下
雇主對兩名勞工同時短付工資與短繳勞退,被判給付每人 87,907 元工資及補提繳 306,162 元,全部訴訟費用由雇主承擔。
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3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新北地院·2025-06-16前夫妻早餐店共同出資,離婚後告「積欠工資」被法院認定合夥駁回
前夫妻共同出資開設早餐店後離婚,前夫以僱傭關係為由請求積欠工資,法院認定不存在僱傭關係而駁回。
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5-06-13雇主誤用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被判轉成資遣補付 5.4 萬
勞工請求資遣費等,法院判被告應給付 54,108 元並計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雇主負擔約 21% 訴訟費用。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84-1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5-06-13工資爭議二審雇主爭回部分,但仍要付 5.6 萬+負擔 38% 訴訟費
新北地院二審就工資爭議部分廢棄原審超過 56,725 元部分,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主要由勞工負擔 62%。
- 臺中地院·2025-06-13雇主想用「不當得利」追回退休金,臺中地院判敗訴,訴訟費全自己付
臺中地院駁回雇主請求勞工返還退休金之訴,雇主敗訴並須負擔訴訟費用,反映退休金一旦給付難以事後追回。
民法第603條民法第589條民法第179條 - 臺南地院·2025-06-13營造職災案老闆個人連帶賠 202 萬,公司有限責任傘被穿透
職業災害連帶賠償案件,雇主與負責人連帶賠償 2,025,980 元並負擔 58% 訴訟費用,職安義務違反責任明確。
勞基法第62條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 - 桃園地院·2025-06-13雇主資遣費平均工資算錯,二審被改判再補 2,640 元+利息
勞工就資遣費差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雇主應再給付 2,640 元及自 113 年 1 月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68條 - 新北地院·2025-06-12新北地院加班費請求案,公司賠 7.1 萬本息,多數請求被駁回但工時管理仍踩雷
勞工請求加班費等爭議,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71,504 元及法定利息,多數請求遭駁回,雇主主要敗訴於加班費部分。
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84條 - 屏東地院·2025-06-12屏東地院職災補償案 6/12 宣判,雇主面對無過失責任的舉證壓力與 20 日上訴期
屏東地院職業災害補償金請求案件,判決於 114 年 6 月 12 日宣判,雇主仍須面對職災補償責任的舉證壓力。
- 新北地院·2025-06-11新北地院判公司賠資遣費 14.4 萬+勞退補繳 20.3 萬,年資 5 年補提繳大坑
新北地院判命雇主給付資遣費等 14.4 萬餘元,並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20.3 萬餘元至個人專戶,雇主部分敗訴。
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5-06-10員工拒簽自願離職單想拿資遣費,雇主用 line 群組通知守住全勝
勞工以雇主違法調職、降薪為由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等,法院認定調動合法,原告之訴駁回。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1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5-06-10先以 11 條資遣再改 12 條解僱,雇主兩頭落空被判賠 20 萬+強制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雇主先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後又改依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高等法院認終止不合法,上訴駁回,雇主應給付預告工資差額與資遣費共 20 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