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勝訴。第二審駁回勞工上訴,原審認定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終止勞動契約合法,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解僱)。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銀行行員於 30 年資深職涯後遭雇主依工作規則與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解僱,主張解僱不合法而起訴;高雄高分院駁回勞工上訴,認雇主解僱有據。
本案雇主已正確完成多項關鍵動作:首先有完整的「從業人員獎懲辦法」與「工作規則」並送主管機關核備,能對應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要件;其次先依獎懲辦法給予二大過,再依工作規則終止契約,符合程序正當性;終止意思表示亦載明日期、依據條款與終止日,文件鏈完整。對於資深員工(82 年到職、年資 30 年),雇主敢於依第 12 條免除預告與資遣費,背後一定要有相當扎實的事證才能撐住,本案能勝訴顯示雇主在懲戒前的調查、面談、簽收文件均做到位。常見的同類地雷反而是工作規則未公告、懲戒未經人評會、或解僱事由與工作規則條款不一致。
本案是雇主以「不經預告解僱」勝訴的正面教材,但勝訴條件相當嚴苛。雇主要從中學到的,不是「可以放心開除員工」,而是「制度文件化」是唯一保險:工作規則須依勞基法第 70 條公告並送核備、獎懲辦法須有比例原則設計、懲戒前須踐行調查與陳述意見的程序、終止意思表示須具體援引條款。對資深員工尤其敏感,年資越長、解僱無效的補付工資與資遣費風險越高;雇主應將「重大違規」事證量化(金額、影響範圍、客訴件數、稽核紀錄),避免被法院認為比例原則失衡。同時建議在啟動懲戒前,由獨立人評會或外部勞動法律師審視,以確保程序與實體均經得起檢驗。
- 1工作規則與獎懲辦法須完成公告並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並定期更新
- 2懲戒前召開人評會,讓員工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留下會議紀錄
- 3解僱通知書具體援引工作規則條款、勞基法依據與事證清單
- 4對年資 10 年以上資深員工的解僱,事前由勞動法律師出具書面意見
- 5建立解僱事證量化標準(金額、件數、影響)以證明情節重大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7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6-20
- 爭議主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需要完整內容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本資訊僅供參考,個案請找我們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