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30

勞簡字第13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21條民法第32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5
日期
2025-06-30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第 30 條第 5 項;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推定)

員工請求加班費、工資等項目,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 469,114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雇主部分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需給付勞工 469,114 元及自 113 年 11 月 5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較大比例。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落入「加班費 + 工資結構 + 終止勞動契約」的綜合爭議,這也是台灣勞動訴訟最大宗的組合。雇主敗訴金額接近 47 萬元,通常是以下幾種原因累積而成:第一,沒有出勤紀錄或出勤紀錄不完整,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所載時間推定為勞工實際工作時間,雇主舉反證的責任很重;第二,把本應計入工資的津貼、獎金當成「恩惠性給與」,導致加班費計算基礎偏低;第三,終止契約時的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沒有一次結清。本案勝訴金額不是天文數字,但對中小企業已經是顯著成本,更不用說後續訴訟費、律師費與管理時間。

雇主該學到什麼

加班費案件不是「有沒有給」的問題,而是「能不能舉證」的問題。從本案可以學到:第一,出勤紀錄必須完整保存 5 年(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且必須記載到分鐘為單位;第二,工資結構要清楚分離「經常性給與」與「非經常性給與」,且非經常性給與應有明確發放條件,否則法院會傾向將其納入加班費基數;第三,員工離職前的工資、加班費、特休、預告工資、資遣費必須在一次工資結算中清楚分項列出,避免事後爭執哪些已給、哪些沒給。雇主若把「結清」當成單一動作,就很容易遺漏其中一項而被全盤起訴。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導入電子打卡或出勤系統,自動產生符合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的出勤紀錄,並保存至少 5 年。
  • 2盤點現有薪資項目,把固定發放的津貼、全勤獎金正式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基數,加班費也以此計算。
  • 3離職結算採用「離職結算表」格式,分項列出本月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並請員工簽收。
  • 4建立每月加班費自動試算機制,由人資抽查 5–10% 案件確認計算正確,避免長期累積差額。
建議連動檢視出勤紀錄保存與正確性加班費計算基礎離職結算流程工資結構盤點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柒佰貳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321條民法第32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