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敗訴。判命給付薪資16,856元本息,並補提繳20,818元至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4%,餘由原告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5條(提繳工資與提繳率);民法第184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勞工請求給付薪資與補提繳勞退案件,法院判命雇主給付薪資16,856元並補提繳20,818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雇主因勞退提繳基數短報而敗訴。
雇主在勞退提繳上的常見錯誤是「以勞健保投保薪資作為勞退提繳工資」,或「以本薪而非經常性給與作為提繳基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與第15條,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含經常性給與如全勤獎金、固定津貼、伙食津貼超過免稅額部分)依月提繳分級表提繳6%。許多雇主把變動較大的獎金、津貼排除在提繳基數外,導致長期短繳。本案補提繳金額20,818元雖不大,但反推每月短報基數累積數年的情況頗為常見。其次,最後一期薪資16,856元的小額爭議顯示雇主在離職結算上仍有疏漏,可能是工時計算錯誤、某筆津貼未發、或加班費計算少算。
勞退提繳是雇主最容易被「秋後算帳」的地雷之一,因為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訴查核,勞保局逕為核定後追溯補繳5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同時還可能被依第50條按月處罰。本案勞工選擇民事訴訟而非行政申訴,但結果相同——雇主仍須補繳。HR應每年至少一次對照勞退月提繳分級表與實際薪資總額,確認每位員工的提繳基數正確。特別注意:固定發放的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職務加給、技術津貼等「經常性給與」都應納入提繳工資。法院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勞退基數爭議多採勞工提供的薪資單與帳戶入帳金額為準,雇主若無完整工資清冊難以反駁。
- 1每年1月與7月對照勞退月提繳分級表,重新核定每位員工的提繳基數
- 2將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固定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納入勞退提繳工資
- 3工資清冊與薪資單清楚標示本薪、各項津貼、變動獎金,便於日後舉證
- 4離職結算時一併核對勞退提繳是否足額,發現短繳主動補提繳
- 5導入HRIS或會計系統的勞退自動計算模組,避免人工漏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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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6-30
- 爭議主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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