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6-30

勞訴字第35號 給付薪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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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5條(提繳工資與提繳率);民法第184條

勞工請求給付薪資與補提繳勞退案件,法院判命雇主給付薪資16,856元並補提繳20,818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雇主因勞退提繳基數短報而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判命給付薪資16,856元本息,並補提繳20,818元至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4%,餘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雇主在勞退提繳上的常見錯誤是「以勞健保投保薪資作為勞退提繳工資」,或「以本薪而非經常性給與作為提繳基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與第15條,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含經常性給與如全勤獎金、固定津貼、伙食津貼超過免稅額部分)依月提繳分級表提繳6%。許多雇主把變動較大的獎金、津貼排除在提繳基數外,導致長期短繳。本案補提繳金額20,818元雖不大,但反推每月短報基數累積數年的情況頗為常見。其次,最後一期薪資16,856元的小額爭議顯示雇主在離職結算上仍有疏漏,可能是工時計算錯誤、某筆津貼未發、或加班費計算少算。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退提繳是雇主最容易被「秋後算帳」的地雷之一,因為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訴查核,勞保局逕為核定後追溯補繳5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同時還可能被依第50條按月處罰。本案勞工選擇民事訴訟而非行政申訴,但結果相同——雇主仍須補繳。HR應每年至少一次對照勞退月提繳分級表與實際薪資總額,確認每位員工的提繳基數正確。特別注意:固定發放的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職務加給、技術津貼等「經常性給與」都應納入提繳工資。法院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勞退基數爭議多採勞工提供的薪資單與帳戶入帳金額為準,雇主若無完整工資清冊難以反駁。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1月與7月對照勞退月提繳分級表,重新核定每位員工的提繳基數
  • 2將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固定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納入勞退提繳工資
  • 3工資清冊與薪資單清楚標示本薪、各項津貼、變動獎金,便於日後舉證
  • 4離職結算時一併核對勞退提繳是否足額,發現短繳主動補提繳
  • 5導入HRIS或會計系統的勞退自動計算模組,避免人工漏算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基數工資清冊完整性離職結算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5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0,81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6,85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81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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