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SA-30法條·立法院· 2018-03-01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與出勤紀錄)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 5 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 5 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