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SA-30法條·立法院· 2018-03-01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與出勤紀錄)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 5 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官方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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