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10

勞訴字第25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1條民法第7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日期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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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10 條之 1、第 14 條

勞工以雇主違法調職、降薪為由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等,法院認定調動合法,原告之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雇主在調職與終止契約事由的攻防上完全站住。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在調職事件上守住了「調動五原則」的關鍵程序——以正式管道(line 群組)通知調職、有具體未到場開會的事由作為調職基礎、後續安排交接勤務並開立離職單。法院認定原告以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之虞)終止契約不成立。常見地雷反而是:很多雇主在調職時忽略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的五原則(基於企業經營必要、不違反勞動契約、考量勞工生活、調動後工作為其體能技術可勝任、距離合理),本案雇主能逐項守住才換到全勝。值得注意的是,雇主以「未依公司表定排程到場開會」為由先降為督導、再降為機動保全,看似激烈,但因有具體事由且程序留下紀錄,法院仍認定合法。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基法第 14 條(勞工不經預告終止)與第 10 條之 1(調動五原則)是常見對打組合:勞工想拿資遣費,會主張雇主違法調職、降薪;雇主想守住,就要在調動程序上做足。本案教訓是:調職決定要有書面或可保存的通知(line 群組訊息已被法院採認)、要有具體合理事由(員工未依規定到場)、要按程序處理交接。即便調動幅度不小(督導 → 機動保全),只要事由清楚、程序完整、薪資未實質降低或有合理解釋,法院仍會尊重雇主經營判斷。反過來說,勞工拒簽自願離職單、自行離職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自行終止」而非「雇主違法解僱」。建議雇主面對員工失誤時,先以書面警告 → 書面調職通知 → 留存證據三步驟處理,避免被反咬違法解僱。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調職決定以書面(公文、email、line 訊息)通知,留下時間戳記與內容
  • 2調動理由應具體可舉證(例如未到場開會、業績未達標),避免空泛說「組織調整」
  • 3依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五原則逐項檢視:必要性、契約一致性、勞工生活、體能勝任、距離合理
  • 4員工拒絕新職務時,主動提供書面選項(接受調動或協議離職),不要讓其逕自離開
  • 5不要強迫員工簽自願離職單,要求簽署反而會被認定有違法解僱意圖
建議連動檢視調職通知程序勞基法第 14 條風險檢核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13年2月20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督導(後升為課長),月薪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 ,113年6月升任課長,調薪為4萬5000元。於113年8月15日 ,被告公司協理楊政熹於被告公司line大群組傳送原告調職 訊息,因原告未依照公司表定排程至法國賞社區開會,將原 告降為督導,同年月18日,再將原告降為機動保全。原告即 表示拒絕接受被告之降薪、降職決定,於同年8月19日,被 告公司人員將原告退出被告公司line群組,並於隔日指派楊 督導與原告交接勤務,且要求原告簽署離職單,原告拒絕簽 署自願離職單,故原告最後工作日為113年8月19日,被告違 法調職,原告於113年8月19日、113年8月22日依據勞基法第 14條第1項第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資 遣費1萬577元、加班費26萬7479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458 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1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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