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5-06-20

職業工會被告實質雇主,賠 28.8 萬 + 補提勞退 1.9 萬

一句「他只是工會會員幫忙」,法院會穿透形式判你是實質雇主全套責任都要扛。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482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 · 2025-06-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80 萬
單案判賠
約 30 萬
其他人員集體追償
約 100 萬
勞退追溯補繳
約 15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第 14 / 59 條後續風險
約 1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位在某職業工會提供秘書、行政或會務勞務的工作者,向雲林地院起訴,主張與職業工會間存在僱傭關係,請求給付工資與補提繳勞退。 進到法庭,爭點不是「有沒有工作」,而是「這算僱傭還是會員義務」。職業工會通常把秘書、會務、行政人員定位為「會員」「兼職」「委任協助」,藉此規避雇主應負之工資給付、勞退提繳、勞健保投保等公法義務。法院在認定僱傭關係時,重點不在契約名稱而在「實質從屬性」——是否須出勤、是否受指揮、是否領取固定報酬、是否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設備。 法官審視後認定:實質從屬性成立,職業工會就是雇主。判決下來:被告職業工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288,000 元加自 113 年 10 月 17 日起年息 5% 利息;應提繳 18,792 元至原告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由職業工會負擔 11%、其餘由原告負擔;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這對所有非典型雇主(協會、基金會、宗教團體、寺廟、社區發展協會)都是警鐘——只要實際上有人為組織提供持續性、有償、受指揮的勞務,法院就會穿透形式認定實質僱傭,雇主責任全套照走。判決同時援引勞基法第 14 條與第 59 條,意味著還有額外的「主動終止 + 資遣費」與「職災補償」風險。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非典型組織把實質僱傭包裝成會員,被穿透後雇主責任全套追溯

  • 判賠工資 28.8 萬 + 補提勞退 1.9 萬 + 5% 年息
  • 勞基法第 14 條主動終止 + 資遣費風險還在後面
  • 若有職災事件,第 59 條職災補償無過失責任直接適用
  • 組織內其他類似定位人員跟進主張,集體追償風險浮現
勞資羅盤接手後

盤點實質受僱者 + 補正三保 + 書面契約,把非典型組織的雇主責任治理乾淨

  • 盤點所有提供持續性勞務人員,檢視人格 / 經濟從屬性
  • 實質受僱者投保勞健保、提繳勞退、簽書面勞動契約
  • 避免以「會員義務」「志工」「委任」「承攬」名義規避雇主責任
  • 建立人事制度(出勤、請假、薪資、考核)與書面 SOP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契約寫「會員」

是法院看實質從屬性(出勤、指揮、固定報酬、工具設備)。

不是工會就免責

是協會、基金會、寺廟、社區發展協會通通適用。

不是 28.8 萬

是勞基法第 14 條主動終止 + 第 59 條職災補償的風險還在後面。

不是這一位

是組織內所有秘書、會務、行政都可能複製主張。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組織內所有提供持續性勞務的人員是否盤點過實質從屬性?
  2. 2實質受僱者是否投保勞健保、提繳勞退、簽書面勞動契約?
  3. 3是否避免以「會員義務」「志工」「委任」「承攬」名義規避雇主責任?
  4. 4是否有人事制度(出勤、請假、薪資、考核)與書面 SOP?
  5. 5不確定的人員定位是否諮詢地方勞工局或勞動法律顧問?

任一題不確定,組織內每個「會員」都可能變成下一場敗訴的原告。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職業工會(雇主方)部分敗訴。判命給付勞工 288,000 元加利息、補提繳勞退 18,792 元,訴訟費用由職業工會負擔 11%、其餘由勞工負擔,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14 條、第 59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4 條、第 59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

勞工請求確認與職業工會間之僱傭關係並請求工資與勞退,法院判命職業工會給付薪資 288,000 元並補提繳勞退 18,792 元。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被告為「職業工會」而非一般公司,但訴訟結構與一般雇主完全相同,意味著職業工會在實質上對勞工有指揮監督、人格從屬與經濟從屬關係,已構成勞動契約而非單純會員關係。常見錯誤是:許多職業工會在提供秘書、行政、會務人員勞務時,將其定位為「會員」「兼職」「委任協助」,藉此規避雇主應負之工資給付、勞退提繳、勞健保投保等公法義務。法院在認定僱傭關係時,重點不在契約名稱而在實質從屬性:是否須出勤、是否受指揮、是否領取固定報酬。一旦實質從屬性成立,職業工會就會被當作雇主,所有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義務全部適用,且本案另援引勞基法第 14 條(勞工終止契約)與第 59 條(職災補償),代表雇主端可能還有額外風險。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判決對所有非典型雇主(職業工會、協會、基金會、宗教團體、寺廟、社區發展協會)都是警鐘。教訓有三:第一,只要實際上有人為組織提供持續性、有償、受指揮之勞務,就要假設為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處理,不要因組織型態而誤判;第二,勞退提繳是公法義務,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本身就在勞保局系統中,更沒有理由不提繳勞退;第三,本案援引勞基法第 14 條,意味著勞工很可能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這是雇主端最痛的條款,因為勞工不必走勞基法第 11 條的迴避手段。所有非典型組織應立即盤點所有「實質受僱者」並補正勞動契約、薪資、勞健退三保。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盤點組織內所有提供持續性勞務之人員(秘書、會務、行政、清潔),檢視其是否具備人格、經濟從屬性,如是則改以僱傭契約處理。
  • 2為實質受僱者投保勞健保、提繳勞退、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工資與工時明確化。
  • 3不要以「會員義務」「志工」「委任」「承攬」名義規避雇主責任,法院會穿透形式認定實質。
  • 4建立組織內人事制度(出勤、請假、薪資、考核),即便人員不多,也要有書面 SOP 與簽收紀錄。
  • 5如有不確定的人員定位,主動諮詢地方勞工局或勞動法律顧問,避免被勞工提告後才補正成本更高。
建議連動檢視非典型組織之雇主責任實質僱傭關係盤點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判決日期
2025-06-20
爭議主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需要完整內容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本資訊僅供參考,個案請找我們專人服務。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48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