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PHDV· 2025-06-26

懷孕勞工被停止排班,性平法與勞退一起追,按月補付 3.5 萬加勞退

一句「她請完假就先不要來」,可能違反性平法第 11、16 條,按月補薪加勞退累積到復職。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11條性平法第16條性平法第31條性平法第2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PHDV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 · 2025-06-2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50 萬
回溯薪資
約 70-100 萬
勞退補提繳
約 5-10 萬
律師費
約 25 萬
精神慰撫金可能
約 10-3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113 年 4 月初,這位員工被某公司停止排班。判決同時援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16、26、31 條,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強烈暗示本案涉及懷孕、育嬰留停或家庭照顧假之後的不利處分。 性平法第 11 條明訂雇主不得因性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解僱;第 16 條保障育嬰留職停薪復職權;第 31 條把「差別待遇與事由無關」之舉證責任倒置給雇主。公司可能用「業務調整」「績效不佳」之類理由把人停下來,但拿不出時間軸明確、與性別/家庭因素無關的客觀紀錄。 更慘的是勞退提繳——只要僱傭關係存在,依勞退條例第 6 條,雇主每月仍須按工資 6% 提繳,公司停薪同時停了勞退,雙重違反。 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自 113 年 4 月 5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 5 日給付 35,155 元加利息;自 113 年 5 月起按月提繳 2,178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0%。月薪 + 勞退 + 利息,從停職日累積到復職日——這份債務還在跑。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懷孕員工請完假被停止排班,性平法 + 勞退條例雙重違反,按月補薪加勞退

  • 違反性平法第 11、16 條,懷孕、育嬰、家庭照顧後的不利處分被認定歧視
  • 停薪卻未停勞退,依勞退條例第 6 條須補提繳,每月 2,178 元加利息
  • 性平法第 31 條舉證責任倒置,雇主無客觀紀錄即推定差別待遇
  • 性平法第 26 條精神慰撫金與差別待遇損害賠償可能再加一筆
勞資羅盤接手後

懷孕/育嬰/家庭照顧保護期 + 三方審核 + 育嬰復職 SOP,把性平法雷區提前排除

  • 勞工告知懷孕、申請育嬰留停時立即在人事系統建立保護期
  • 保護期內不利處分前由 HR、法務、單位主管三方共同記錄
  • 停止排班期間仍按月確認勞退提繳是否持續
  • 建立育嬰留停 → 復職媒合 → 工作內容調整的標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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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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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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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3.5 萬

是按月持續累積到復職日,加上勞退補提繳,金額隨訴訟拉長。

不是業務調整

是性平法第 31 條舉證責任倒置,沒有客觀紀錄就被推定為歧視。

不是停薪就停勞退

是勞退條例第 6 條只要僱傭關係存在就得提繳,雙重違反。

不是律師費

是性平法第 26 條精神慰撫金與差別待遇損害賠償可能再加一筆。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有「懷孕/育嬰/家庭照顧」保護期清單與人事系統標記?
  2. 2保護期內的不利處分是否經 HR、法務、單位主管三方共同記錄?
  3. 3即使停止排班,勞退提繳是否仍按月持續?
  4. 4是否建立「育嬰留停 → 復職媒合 → 工作內容調整」的標準流程?
  5. 5是否能拿出與性別/家庭因素無關的客觀人事決策紀錄?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停下任何懷孕/育嬰員工的人事異動,先補上書面流程。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敗訴。法院判命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自 113 年 4 月 5 日起按月給付 35,155 元,並自 113 年 5 月起按月提繳 2,178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至復職日止。

本案主要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16 條、第 31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16 條、第 31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

法院確認勞工與雇主間僱傭關係存在,並判命雇主自停職日起按月給付工資 35,155 元並補提繳勞退金。

雇主犯了什麼錯

判決同時援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16、26、31 條,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可合理推論本案涉及與性別、家庭照顧(如育嬰留停、家庭照顧假)有關的終止僱傭爭議。性平法第 11 條明訂雇主不得因性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解僱;第 16 條保障育嬰留職停薪復職權;第 31 條則將「差別待遇與事由無關」之舉證責任倒置於雇主。雇主常見的失誤是:對於懷孕、育嬰或請家庭照顧假的勞工,以「業務調整」「績效不佳」「組織重整」為理由停止排班或不予復職,但拿不出時間軸明確、與性別/家庭因素無關的客觀紀錄;同時又忽略勞退金的提繳責任不會因為停止上班而中止,導致敗訴時除了補工資,還要回補勞退提繳。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對雇主的教訓有三層。第一,性平法案件的舉證壓力在雇主身上,必須能拿出與性別、懷孕、育嬰、家庭照顧無關的客觀人事決策紀錄,光憑主管口頭說法或事後補寫的績效面談不足以反證。第二,停止讓勞工上班並不會免除勞退提繳義務,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只要僱傭關係存在,雇主就必須按月提繳 6%;判決會把這段期間一併補提到勞工個人專戶。第三,性平法第 26 條與第 31 條允許勞工請求差別待遇損害賠償並降低舉證門檻,敗訴時除了薪資、勞退,還可能擴及精神賠償。建議把懷孕、育嬰、家庭照顧視為高敏感人事決策區,所有處置都應留有兩層審核紀錄。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勞工告知懷孕、申請育嬰留停或家庭照顧假時,立即在人事系統建立保護期,限制負面異動。
  • 2對性平法保護期內的勞工進行任何不利處分前,由 HR、法務、單位主管三方共同記錄事由與替代方案。
  • 3即使停止排班或停薪期間,先確認勞退提繳是否應持續,避免敗訴時被追補提繳金額與利息。
  • 4建立「育嬰留停 → 復職媒合 → 工作內容調整」的標準流程,避免以業務變動之名拒絕復職。
建議連動檢視性別與家庭照顧人事政策育嬰留停復職機制勞退提繳稽核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PHDV
案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判決日期
2025-06-26
爭議主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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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本資訊僅供參考,個案請找我們專人服務。

引用條文

性平法第11條性平法第16條性平法第31條性平法第2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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