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終止契約未依勞基法給足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法院判命給付 181,977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雇主全敗。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應給付勞工 181,977 元及自 114 年 3 月 20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本案爭點集中在勞基法第 11 條(終止事由)、第 16 條(預告期間)、第 17 條(資遣費計算)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新制資遣費)。雇主應給付 18 萬餘元,項目應涵蓋資遣費、預告工資與可能的未付加班費。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雇主以「業務減縮」、「不適任」等勞基法第 11 條事由終止契約,但沒有完整完成三件事——終止事由的客觀證據(業務指標、不適任紀錄、改善期紀錄)、依年資給足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依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其中又以「不適任」最常翻車,因為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的「不能勝任」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採「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須先給予改善機會、輔導、調職等措施,無效後才能資遣;單純績效不佳就直接資遣,幾乎都會敗訴。
資遣是一條「程序密集型」的法律動作,任何一個步驟漏掉,到法院都是雇主買單。教訓是:勞基法第 11 條的五款事由各有舉證重點,特別是不能勝任款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雇主應先進行績效面談、書面改善計畫(PIP)、提供合理改善期(通常 1–3 個月)、必要時調整職務,全部無效後再考慮資遣。預告期間則依年資 10 日、20 日、30 日不等,不給預告就要折算預告工資。資遣費新制每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舊制每年 1 個月、無上限。本案 18 萬餘元的金額對企業未必沉重,但加上訴訟費、律師費、HR 工時成本、企業形象風險,總體成本至少是判決金額的 2–3 倍。標準作業就是:資遣前用一份檢核表逐項打勾。
- 1建立資遣前檢核表:終止事由文件、年資計算、預告期間、資遣費試算、勞退結清
- 2不能勝任款資遣前須有 PIP(書面改善計畫)與至少 1–3 個月改善期紀錄
- 3預告期間依年資 10/20/30 日給足,不足者以預告工資補足
- 4資遣費以前 6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新舊制分別列表並請勞工簽收明細
- 5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方便勞工申請失業給付,降低後續爭議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1,97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原告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萬1,977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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