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6-17

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日期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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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1 條

勞工請求資遣費等多項給付絕大部分被駁回,僅勞退補提繳 6,696 元獲准,雇主整體已大致正確處理但仍有小額勞退漏提。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應補提繳 6,696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1,500 元中雇主負擔 300 元、勞工負擔 1,200 元。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在大部分項目上獲法院支持,僅在勞退提繳金額上有 6,696 元的補提繳責任。從金額規模可合理推論,這屬於提繳工資申報級距偏低、或某些月份漏報所致的小額落差。實務上常見的雷區是:雇主以「底薪」而非「月薪總額」作為勞退提繳工資基準;或在年終獎金、加班費較多的月份未即時調整提繳級距;或勞工薪資調整後未及時更新申報級距。雖然本案金額不大,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明定提繳工資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對應的級距,未足額提繳依第 31 條雇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值得肯定的是,本案雇主在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大項目上已正確處理,僅在勞退提繳的細節上仍有可改善空間。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是「整體做得不錯、細節仍須補強」的典型案例。雇主對於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大項處理得當,但勞退提繳工資的對應級距是 HR 容易疏忽的環節。教訓是:勞退提繳工資不是「固定填一個數字」,而是要隨勞工每月實領薪資總額對應級距表調整。建議雇主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勞退提繳工資的全員體檢,特別是:1)薪資調整當月是否同步調整級距;2)固定發放的津貼、加給是否計入;3)試用期、留職停薪復職後是否重新對應級距。雖然本案 6,696 元金額不大,但這類訴訟若大量勞工集體提起,總成本可觀。把提繳級距管好,是低成本但高 CP 的合規動作。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一次全員勞退提繳工資對應級距體檢,比對實領薪資與申報級距
  • 2薪資調整當月同步更新勞退提繳工資申報,避免落差
  • 3固定發放的津貼、加給確認納入提繳工資基準
  • 4使用薪資系統自動計算勞退提繳級距,減少人工填報錯誤
  • 5勞工離職前進行最終勞退提繳對帳,留存對帳單與簽收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級距管理薪資調整連動作業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69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0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96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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