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勝訴。原審命給付逾 56,725 元部分廢棄,該部分勞工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62%、雇主負擔 38%。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24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新北地院二審就工資爭議部分廢棄原審超過 56,725 元部分,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主要由勞工負擔 62%。
本案為工資爭議的二審判決,雇主成功就部分金額爭取廢棄,但仍有部分金額(56,725 元範圍內)須給付。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工資結構、加班費認定、給付紀錄上有部分項目舉證不足,導致一審判賠金額較高;二審則因雇主補強證據,部分被廢棄。爭議常見於:1)加班費計算基礎(是否包含全勤、伙食津貼、變動薪);2)獎金是否屬於勞基法第 2 條的工資;3)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加倍工資的認定。本案雇主能在二審爭回部分,多半是針對「不屬於工資的給付項目」成功舉證,但仍有部分核心工資差額無法翻盤。教訓是:工資結構在實際給付前就要分流清楚,事後爭議時才補對帳,成本與不確定性都會放大。
工資爭議到二審才爭回部分金額,總體成本(律師費、訴訟費、二審時間)往往遠高於一開始就把工資給清楚。教訓是: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包含經常性給與,凡是有固定週期、固定數額、與工作對價有關的給付,多半會被認定為工資。雇主常見的盲點是把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當成「恩惠性給與」,但只要按月固定發給、計算基礎明確,法院多半會認定為工資。本案二審能部分翻盤,多半是雇主成功舉證某些變動性獎金(如業績獎金、年終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給雇主的啟示是:薪資設計時就要區分「固定給與」與「變動激勵」,加班費試算表也要按此基礎做,避免事後被一次性追補。
- 1薪資結構設計時清楚區分「經常性給與(工資)」與「恩惠性給與(非工資)」
- 2加班費計算基礎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準,並保留試算表供查核
- 3全勤、伙食、職務津貼若固定按月發給,計入工資並計算加班費
- 4變動獎金(業績、年終)以書面辦法明確訂定發給條件,避免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
- 5保留每月加班申請單、主管簽核紀錄、出勤紀錄至少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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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6-13
- 爭議主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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