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勞工主張於工地現場遭受不當對待請求資遣費與賠償,臺北地院認雇主處置無違法事由,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案勞工自 110 年 4 月起任職於建設公司,派駐工地擔任室內裝修現場專案人員,月薪 6 萬元,後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民法第 184、227 條主張資遣費及損害賠償。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可合理推論雇主在以下幾點做到位:1)派駐與調動有合理業務必要性與書面紀錄;2)工地現場對勞工權益保障(包括性別平等法第 13 條的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有採取必要預防與處理;3)薪資與工時紀錄完整,未有違法情事。常見的地雷反而是:建築業常因工地環境特殊、人員流動頻繁,性平法第 13 條的申訴管道、訓練紀錄、調查程序若沒有落實,即便事實沒有違法,也可能因「沒有預防措施」被認定有過失。本案雇主能勝訴,多半是書面制度與訓練紀錄齊全。
建設業派駐工地的人員管理,是性平法第 13 條與職場安全的高風險領域。教訓是:派駐現場前的職前訓練、申訴管道公告、性騷擾防治措施規劃,這三項只要任一缺失,即便事實認定對雇主有利,仍可能被法院以「未盡預防義務」要求負擔部分責任。本案雇主能完整勝訴,背後通常是:派駐契約書、工地現場守則、性平法防治措施、申訴管道、年度訓練紀錄全部齊備。給建設業雇主的具體啟示是:性平法第 13 條的書面義務(30 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不是擺著好看,而是訴訟中決定勝敗的關鍵證據。寧可平時花時間做制度,也不要事後賠錢還賠商譽。
- 1依性平法第 13 條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管道並於工地現場公開揭示
- 2工地派駐前完成職前訓練:工安、性平、申訴管道,留簽到與訓練紀錄
- 3派駐契約以書面明確載明工地地點、職務內容、工時安排與管理對口
- 4工地現場設置申訴管道與案件處理流程,30 人以上事業單位每年至少 1 次教育訓練
- 5勞工反映任何不當對待時,啟動內部調查並留紀錄,調查期間不得有不利處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賴OO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自民國110年4月12日任職於被告公司,並 於111年12月15日起派任位在新北市汐止區之建築工地(下 稱汐止工地),擔任室內裝修現場專案人員,每月薪資為新 臺幣(下同)6萬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