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四位勞工請求給付加班費,法院判命雇主對其中三人分別給付 1.3 萬、49.5 萬與 6.9 萬元,加計法定利息,雇主主要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為主。法院命雇主給付三位原告合計約 57.8 萬元加班費及法定利息,訴訟費用大部分由雇主負擔。
本案最關鍵的事實是:其中一位勞工獲判將近 50 萬元加班費,金額顯著高於另外兩位(1.3 萬、6.9 萬),意味著該員工長期加班但加班費結構性短少。常見錯誤包括:第一,公司以「責任制」、「值班」、「待命」之名規避加班費,但實際上並未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核備工時約定書,導致仍須照一般工時計算;第二,將加班費「包進本薪」或以「固定加班津貼」一筆給付,未依實際加班時數計算超出部分;第三,加班費基數未包含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第四,出勤紀錄與請款單脫節,員工事後依打卡紀錄主張差額。本案訴訟費用按各原告敗訴比例分擔(20% / 37% / 19% / 9%,餘由被告負擔),顯示雇主仍是主要敗訴方。
加班費案件的金額會隨「年資 × 月加班時數 × 倍率差距」呈倍數放大,一旦結構性錯誤,一案就足以付出數十萬甚至上百萬。本案的教訓是:高加班族群(49.5 萬那位)通常代表公司在某個職務或部門有長期超時但給付不足的問題,不能只當個案處理,必須對該職務全部人員、過去 5 年(請求權時效)做回溯試算與補發。同時,責任制、值班、待命、輪班的工時設計,必須先經過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核備(限特定工作類別)或設計符合勞基法第 32 條、第 36 條、第 40 條的彈性工時制度,否則一律以一般工時計算。
- 1對所有「責任制」、「值班」、「待命」職務檢查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備第 84 條之 1 約定書,未核備者立即改為一般工時計算
- 2以打卡或門禁系統忠實紀錄加班時間,禁止主管要求員工「自願加班不報」
- 3加班費基數明確包含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並在薪資單揭露
- 4對長期加班部門每季做合規稽核,超時部門啟動人力補實或工作流程改善
- 55 年內如發現結構性短付,主動補發並由員工簽收結算,避免擴大為集體訴訟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立妍新臺幣1萬3,251元,及自民國111年1 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郅邦新臺幣49萬5,615元,及自民國111年 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蘇澤民新臺幣6萬9,718元,及自民國111年1 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陳立妍負擔20%、原告陳郅邦負擔37%、原告 蘇澤民負擔19%、原告張耿昌負擔9%,餘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3,251元為原 告陳立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萬5,615元為 原告陳郅邦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9,718元為原 告蘇澤民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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