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6-24

勞上易字第52號 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2
日期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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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22 條、第 23 條、民法第 482 條

勞工主張依聘僱附加合約應領年薪 220 萬、雇主短付薪資逾 127 萬,法院認其主張不成立,駁回上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第二審駁回勞工上訴,認定雇主依雙方約定之業績目標與實領薪資結構並無短少給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三件事:第一,與高薪業務人員簽訂主聘僱契約 + 附加合約的雙層架構,把固定底薪、業績目標、達標續約條件明白寫清楚;第二,把「年薪」與「業績目標達成」綁定,使年薪非自動發給而是達成條件後始生請求權;第三,逐年實際給付金額有完整薪資轉帳紀錄可供法院比對,員工主張的差額無法成立。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在挖角高階主管或業務時,口頭承諾「年薪 X 百萬」或「保證底薪」,卻未在書面契約寫清楚「給付方式、計算期間、達標條件、未達標如何結算」,導致日後爭議時,員工主張「保證年薪」、雇主主張「業績未達」,法院只能依文義及證據分配舉證責任,往往對雇主不利。

雇主該學到什麼

高薪業務、高階主管的薪酬制度,是雇主訴訟風險最高的區塊之一。教訓有二:第一,所有承諾必須白紙黑字,且必須具體可計算。年薪 220 萬要寫明「分 12 期、每月 X 元」或「底薪 X + 達標獎金 Y」,並寫明「未達業績目標時,僅給付底薪不補差額」;第二,附加合約應附「達標認定方式」,例如業績以何時何種報表為準、爭議時如何仲裁,避免事後解讀分歧。另外,本案能勝訴關鍵之一是雇主能提出每年實際給付金額(163 萬、196 萬、172 萬)的薪資紀錄,顯示雇主在會計帳務與薪資轉帳上紀律嚴明。任何薪酬爭議都會回到「文件 + 帳務」這兩條線,平時做好這兩條,遠勝事後請律師救火。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與高薪業務或高階主管簽約時,附加合約必須明列「業績目標、計算期間、達標認定來源、未達標結算方式」。
  • 2薪資撥付一律走銀行轉帳,並在轉帳備註欄註明「底薪」「業績獎金」「達標補差」等項目,作為日後舉證依據。
  • 3每年度結束 30 日內,由人資出具當年度業績達標與否的書面通知,請員工簽收,作為下一年度合約是否續行的依據。
  • 4附加合約若採「達標續約」條款,務必載明達標認定的具體公式與報表來源,避免「依公司認定」這種模糊用語。
  • 5所有口頭薪酬承諾(saving、guaranteed bonus)一律補簽書面,沒有書面就不算數,並向用人主管宣導。
建議連動檢視高薪人員契約檢視業績獎金制度文件化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7年1月2日受雇於被上訴人,兩造 並於107年1月2日簽署聘僱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及聘雇契 約書之附加合約(下稱系爭附加合約),伊嗣於110年9月30日 自請離職。依系爭附加合約第2、3條約定,被上訴人應給付 伊年薪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且伊個人業績為每年5000萬 元,團隊業績為每年1億5000萬,達成上開任一業績目標, 系爭附加合約即視為繼續。伊於107年至109年均達成系爭附 加合約所約定之團體業績目標,詎被上訴人於107年給付伊 薪資共163萬5558元,108年給付伊薪資共196萬2050元,109 年則給付伊薪資共計172萬8288元,尚積欠伊薪資127萬4104 元【計算式:(220萬元×3)-163萬5558元-196萬2050元-172 萬8288元=127萬4104元】未給付。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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