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5-06-24

勞訴字第18號 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日期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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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加班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第 31 條

兩名勞工請求工資、加班費與勞退補提繳,法院判雇主應分別給付15萬7030元、3千6百02元並補提繳勞退1萬9656元,其餘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需給付工資差額合計約16萬元並補提繳勞退金近2萬元,其餘請求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敗訴的核心可從判決結果反推:法院認雇主有短付工資(含加班費)情形,且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核實提繳勞退金。常見錯誤態樣包含:加班費計算僅以本薪而未含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違反勞基法第2條第3款及第24條)、平日延長工時前2小時與後2小時未分別以4/3、5/3倍計算、休息日加班未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4/3、5/3、8/3倍計算、勞退提繳工資長期低報以節省6%雇主提繳。雇主一旦敗訴,補提繳的勞退金須直接匯入勞工個人專戶,且勞動部勞保局可逕行核定並裁處1倍至5倍罰鍰(勞退條例第50條)。

雇主該學到什麼

工資與勞退提繳的爭議幾乎都圍繞「平均工資/月提繳工資」的認定。雇主常以為「底薪」就是計算基準,但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含經常性給與。HR應建立:薪資結構表將每一筆津貼分類為「工資性」或「非工資性」並有法律依據、加班費計算公式表(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四類)、勞退月提繳工資每年7月主動依過去6個月平均薪資調整、雇主提繳率6%以上者保留書面紀錄。另注意勞動事件法第37條推定雇主應提出工資清冊,若未提出推定勞工主張為真,舉證責任實質倒置。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薪資結構表逐筆津貼標註「工資/非工資」性質及法源,並請勞工於聘僱契約簽認
  • 2加班費計算系統內建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四種費率,並列印每月加班明細請勞工簽收
  • 3每年7月依過去6個月平均薪資調整勞退月提繳工資,留存調整紀錄與勞保局申報函
  • 4工資清冊(含項目、金額、計算式、發放日)保存5年以上(勞基法第23條)
  • 5主管機關勞檢前每年自我檢視一次:加班費試算、勞退提繳級距、特休折算三大項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結構工資/非工資分類加班費計算公式與費率勞退月提繳工資申報級距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157,030元、給付原告甲○新台幣3,60 2元,及均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19,656元至原告甲○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等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原告乙○○負擔 百分之8、原告甲○負擔百分之57。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分別以新台幣157,030元、新 台幣3,602元分別為原告乙○○、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為如被告以新台幣19,656元為原告甲○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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