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訴部分: ㈠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至112年1 月18日止任職於上訴人之急診部門擔任護理師,惟上訴人於 110年9月18日、10月14日、11月24日、12月12日、12月21日 、111年1月2日依據上訴人積借休規則而單方強迫被上訴人 補休或特休,嗣再以負時數抵扣被上訴人特休假及加班補休 時數,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相關規定,應認積 借休規則無效,是上開休假之時數上訴人仍應給與加班費新 臺幣(下同)21,759元(原審當庭減縮為17,646元)。又被 上訴人於111年11月、12月有如附表所示之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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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