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受 僱於被上訴人,擔任駕駛員工作,依被上訴人安排駕駛當日 路線。詎被上訴人要求伊於每天首班發車前60分鐘至調度站 報班做酒測、量體溫、檢查車輛等前置作業,每天末班車到 站後,應完成清潔車廂、匯算車票、加油等後置收班作業約 60分鐘,上開2小時應屬駕駛車輛工作之附隨行為,惟被上 訴人未將之列入伊之工作時數並給予加班費,而伊每月平日 工資應以薪資明細中本俸㈠、本俸㈡、本俸㈢、伙食本俸、ISO 獎金及延長加給2、其他(即中退津貼)、配合獎金、里程 獎金之總額計算,被上訴人應給付106年8月至111年8月之加 班費合計新臺幣(下同)825,332元,扣除每月給付之「延 長加給1」共249,197元,尚應給付加班費576,135元。爰依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36、37、38、39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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