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6-13

雇主資遣費平均工資算錯,二審被改判再補 2,640 元+利息

一句「平均工資差幾千不會吵」,可能在資遣個案累積後被二審頻繁改判,名譽損失大於金額。

原判決名稱: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68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 · 2025-06-1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0 萬(單案)/一年 40–80 萬
判決金額
2,640
法定利息
年息 5%
律師費(兩審)
約 15 萬
HR/出庭工時
約 3 萬
年度累積風險
中高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被資遣後,發現公司計算的資遣費比自己預期的少。爭點不在事由,而在「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司在計算終止前 6 個月平均工資時,可能漏算了固定加班費、全勤獎金或按月給付的伙食津貼。 勞工先打一審勞動小額訴訟,部分敗訴。他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程序中,雇主可能主張某些變動性給付不是經常性給與,但勞工提出每月固定領取的紀錄。法院依勞基法第 17 條、第 2 條第 4 款、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的工資推定,重新檢視平均工資計算基礎。 判決:原審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 2,640 元及自 113 年 1 月 23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3% 由上訴人負擔。 金額看似很小,但這種錯誤的特性是:每一個案的金額不大,但雇主有多少資遣個案就會重複犯錯多少次,且容易引發二審改判,造成名譽與訴訟成本不成比例的損失。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平均工資算錯,二審頻繁改判,公司名譽與訴訟成本不成比例的損失

  • 單案差額幾千元,但律師費與訴訟費可能達數萬
  • 同類資遣案件重複犯錯,年度累積金額顯著
  • 勞動事件法工資推定下,雇主舉證責任重
  • 一審+二審律師費約 10–20 萬
  • 法院判決定性後未來所有資遣個案循同邏輯
勞資羅盤接手後

平均工資試算表 + HR 法務雙簽,資遣個案前算清楚,免進二審

  • 建立「平均工資試算表」,6 個月薪資逐項分類並由 HR 法務雙簽
  • 固定加班費、全勤、伙食、職務加給預設納入工資
  • 資遣費計算明細書面交付勞工+公式來源+當場確認
  • 每年複盤所有資遣個案,檢討制度性低估傾向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2,640 元

是公司所有資遣個案都重複相同錯誤,一年累積金額放大為數十萬。

不是計算公式

是把全勤、伙食、職務加給預設排除在工資之外的盲區。

不是小額不告

是勞動事件法降低門檻,小額也容易上訴並引發二審改判。

不是個案而已

是平均工資算法被法院定性後,未來所有資遣個案都會循同一邏輯。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建立「平均工資試算表」,6 個月薪資逐項分類「工資/非工資」?
  2. 2固定加班費、全勤、伙食、職務加給是否預設納入工資計算?
  3. 3資遣費計算明細是否書面交付勞工並附公式來源資料?
  4. 4是否每年複盤所有資遣個案,檢討是否制度性低估平均工資?
  5. 5小額爭議是否採「主動結算、書面送達」策略?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個資遣案發生前先把平均工資試算表補齊。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敗訴。二審廢棄原判決中駁回上訴人 2,640 元之部分,命雇主再給付該金額及自 113 年 1 月 2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本案主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2 條第 4 款、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2 條第 4 款、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勞工就資遣費差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雇主應再給付 2,640 元及自 113 年 1 月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金額不大,但凸顯雇主最容易忽略的細節:資遣費計算基礎中的「平均工資」是否完整納入經常性給與。從上訴改判金額僅 2,640 元的規模推測,爭點多半是雇主在計算終止前 6 個月平均工資時,漏算了某項固定給付(例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固定加班費或績效獎金中具經常性部分),導致月平均工資被低估、資遣費跟著少算一小段。雇主可能主觀上認為這些項目是「獎金」或「補助」,不屬於工資,但法院仍可能以實質判斷將其納入。這種錯誤特性是:每一個案的金額不大,但雇主有多少資遣個案就會重複犯錯多少次,且容易引發二審改判,造成名譽與訴訟成本不成比例的損失。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應該學到:資遣費的「最後一公里」往往不是事由錯,而是平均工資算錯。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是把固定加班費、全勤獎金、按月給付的伙食津貼或主管職務加給排除在工資之外。這些細節在資遣個案中可能只差幾千元,但累積到所有資遣個案就是顯著金額,更重要的是會在勞動事件法的訴訟便利機制下被頻繁挑戰。建議雇主一旦進入資遣流程,由 HR 把過去 6 個月薪資清冊列印出來,逐項標註屬性,再交由法務或勞動法顧問確認,最後才以書面方式向勞工提出資遣費計算明細,留下雙方簽收紀錄。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平均工資試算表」,將過去 6 個月薪資逐項分類為「工資/非工資」,由 HR 與法務雙簽。
  • 2把固定加班費、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等項目,預設納入工資計算,例外才排除並附理由。
  • 3資遣費計算明細以書面交付勞工,並附上計算公式與來源資料,請勞工當場確認。
  • 4對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的小額爭議,採「主動結算、書面送達」策略,降低訴訟風險。
  • 5每年複盤所有資遣個案的計算結果,檢討是否有制度性低估平均工資的傾向。
建議連動檢視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試算流程薪資項目分類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判決日期
2025-06-13
爭議主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需要完整內容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本資訊僅供參考,個案請找我們專人服務。

引用條文

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68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