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6-27

勞簡字第64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4
日期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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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14 條、第 22 條、第 38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張雇主違反工資、特休與資遣相關義務終止契約,法院命雇主給付工資、利息並補提繳勞退金。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附表一所示工資總額及利息,並提繳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勞工的勞退個人專戶,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同時涉及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定義)、第 22 條(工資全額給付)、第 14 條(勞工不經預告終止)、第 38 條(特別休假)、第 12 條(雇主終止事由)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可推知雇主在工資結構與終止程序兩端都有問題。常見的疊加錯誤包括:把本來屬於工資的項目(如全勤獎金、固定加班費)改以「補助」或「獎金」名目發放,造成計算特休未休工資、平均工資、資遣費時的基礎被低估;對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未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折發工資;以及未依實際工資為基礎按月足額提繳 6% 勞退金,導致個人專戶長期短少。雇主一旦同時踩到多個地雷,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6 款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的機率就會大幅升高。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應該學到的最重要原則是:「實質重於形式」。法院在認定工資時,不會被「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伙食補助」這些名稱左右,而會看給付是否經常性、是否屬勞務對價。一旦被認定為工資,特休未休、加班費、資遣費、勞退提繳基礎都會跟著被往上墊高。建議雇主每年至少一次盤點薪資結構,把工資與真正非工資(如恩惠性、偶發性、補貼性給付)清楚切割,並重新檢視月提繳工資是否正確對應實際工資總額。對特別休假,更要在每年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主動結算未休日數並折發工資,不要等勞工提出爭議才補。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盤點薪資項目,逐項判定屬「工資/非工資」,並在薪資政策中文件化。
  • 2依實際工資(含經常性給與)核定月提繳工資,年度檢視一次是否需要調整 6% 勞退提繳基礎。
  • 3建立特休管理系統,於每年度終結與離職時自動結算未休日數並折發工資。
  • 4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前,先檢視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2 條列舉事由,並備齊事證;勞工主動終止時,立即評估第 14 條風險。
  • 5工資全額按時給付,禁止以「暫扣」「待結算」「下月補發」名義延遲或抵銷。
建議連動檢視工資結構盤點勞退提繳基礎特休結算流程雙方終止事由判斷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 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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