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5-06-26

雇主停付工資 4 個月被認定為受領勞務遲延,嘉義地院判補付 13 萬本息

一句「以後不用來了」,可能被法院認定終止無效,公司每個月補付工資直到復職。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 · 2025-06-2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5 萬
判決金額
130,606 元
各期年息
5%
律師費
約 12-18 萬
HR 工時
約 6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111 年 9 月開始,這位員工就沒再領到完整薪水。公司可能口頭說了「先休息」、可能讓他停止打卡、可能直接不再排班——總之 9 月、10 月、11 月、12 月四個月過去,工資只剩 19,714 元那個月勉強有一點,其餘三個月各短少約 36,964 元。 他向嘉義地院提告,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這段期間屬於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應依民法第 487 條補付工資。法院攤開出勤紀錄、薪資明細、終止意思表示——發現雇主端的解僱或停工在法律上根本沒有生效,沒有勞基法第 11 或 12 條的事由、沒有書面通知送達、沒有預告或資遣費。 判決下來:被告應給付原告 130,606 元,其中 36,964 元、36,964 元、36,964 元、19,714 元分別自 111 年 9 月 1 日、10 月 1 日、11 月 1 日、12 月 1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利息;其餘請求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成。一筆「以為已經結束的僱傭關係」,最後變成回溯四個月的工資債務,還在繼續累積利息。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解僱被認定無效,4 個月工資 13 萬補回,僱傭關係持續累積每月給付

  • 111 年 9 月至 12 月共 4 個月工資 130,606 元一次補付,加上各期年息 5%
  • 僱傭關係未終止,後續每個月仍可能被認定須繼續給付薪資
  • 訴訟費用負擔六成,加上律師費、HR 出庭時間長期累積
  • 一份判決書成為其他員工請求受領勞務遲延工資的範本
勞資羅盤接手後

解僱前法務雙簽核 + 終止意思表示書面化 + 異議後立即止血,把受領遲延風險擋在訴訟外

  • 建立解僱前法務審查表,逐條對應勞基法第 11、12 條事由
  • 終止通知一律以存證信函送達,保留送達回證
  • 勞工聲明異議後 7 日內由法務評估是否暫付工資以止血
  • 主動申請勞動局調解,避免訴訟拖長導致工資補付金額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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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13 萬

是從解僱日到判決日每個月持續累積的工資,訴訟拖越久越貴。

不是這名員工

是同期被「先休息」「無薪假」處理的員工都可能依本案模式提告。

不是省下的人事費

是判決後要復職、補勞退、回溯利息,全部加起來遠超過原本想省的。

不是這次和解

是雇主「終止有效性」的判斷標準長期落差,工作規則被翻舊帳。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最近一次解僱的書面事由與佐證資料?
  2. 2解僱通知是否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送達並保留回證?
  3. 3是否有「終止有效性自我檢核表」由 HR 與法務雙簽核?
  4. 4勞工聲明異議後 7 日內是否評估暫付工資以止血?
  5. 5是否主動申請勞動局調解,而不是等對方提告?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由法務重新審視這個解僱案是否仍有救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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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敗訴,須給付勞工新台幣 130,606 元(依 4 個月各 36,964 元、36,964 元、36,964 元、19,714 元分段計利)及自各起算日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其餘請求駁回。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與民法第 487 條(受領勞務遲延之工資請求)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與民法第 487 條(受領勞務遲延之工資請求)

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 4 個月工資,嘉義地院認雇主終止契約有瑕疵,判賠 13 萬餘元工資及法定利息,僱傭關係部分另為審酌。

雇主犯了什麼錯

判決顯示雇主在 111 年 9 月至 12 月間,仍應對勞工負擔工資給付義務,這通常意味著雇主端的解僱或停職在法律上未生效,導致這段期間構成「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常見原因包括:未具備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之法定終止事由、未踐行預告或解僱最後手段性、終止意思表示未明確送達勞工、或將「無薪假」當成單方面停工卻未經勞工同意。雇主可能以為解僱完成或勞工自願離職,因此停付工資,但法院認定僱傭關係仍存續或終止無效,依民法第 487 條原則,雇主即須補付這段期間之工資。

雇主該學到什麼

此判決最關鍵的提醒是:勞動契約終止「在法律上是否生效」與「雇主是否認為已生效」是兩件事。一旦解僱被法院認定無效,雇主不僅要復職,還要回溯給付從解僱日到判決日的全部工資,這是非常昂貴的法律後果。雇主應在啟動解僱前,先由法務檢視終止事由是否齊備、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是否已預告或給付資遣費、書面通知是否送達。若爭議已發生,應評估盡早與勞工調解或暫時恢復給薪,避免工資補付金額隨時間滾大。對於 4 個月以上連續工資爭議,雇主基本上等於輸了一個季度的人事成本,警示意味極強。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解僱前先以書面條列勞基法第 11 或 12 條之具體事由與佐證資料
  • 2寄發終止通知採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留存送達回證
  • 3解僱後若勞工已聲明異議,應立即評估是否暫付工資以止血
  • 4建立「終止有效性自我檢核表」由 HR 與法務共同簽核
  • 5遇有僱傭關係爭議,主動申請地方勞動局調解,避免訴訟拖長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事由認定流程終止通知送達紀錄工資補付風險評估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判決日期
2025-06-26
爭議主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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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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