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台電多名退休機械裝修員、檢驗員主張退休金計算基準有誤,二審維持原判駁回雇主上訴,雇主仍須補發退休金差額。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原審判命給付退休金差額之結論維持不變。
本案爭點在於退休金計算基準工資的範圍認定。從判決結果合理推論,雇主在計算機械裝修員與檢驗員的退休金時,可能將部分具有經常性、勞務對價性質的給與排除在平均工資之外,導致退休金計算基準偏低。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凡屬「勞務對價」與「經常性給與」者,均應計入平均工資。實務上常見的雷區是:雇主以「獎金」、「津貼」、「補助」等名目發放,主觀認為這些屬於恩惠性給與而排除在退休金基準外,但只要該給與在制度上具有定期、固定、與勞務提供連動的性質,法院多會認定為工資。本案歷經一、二審仍維持原判,顯示雇主在工資定性上的主張未被採納。
退休金爭議的核心,不是「有沒有給」,而是「平均工資算對沒有」。教訓是:勞基法第 2 條對工資的定義採實質認定,不是用會計科目或薪資項目名稱來決定。任何具有經常性、勞務對價性質的給與,包括固定發放的津貼、輪班加給、技術加給、伙食補助超過免稅額部分,都可能被認定為工資而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採行舊制退休金(勞基法第 55 條)的事業單位,平均工資的小幅差異乘以年資基數,最終差額往往數十萬到上百萬。建議雇主在員工退休前 6 個月即進行平均工資試算,並逐項檢視薪資結構中每一筆給與的性質,避免事後在法院補課還要負擔利息與訴訟費。
- 1盤點薪資結構中每一筆給與的性質,標註是否為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
- 2退休前 6 個月即啟動平均工資試算,新舊制分別計算並交叉核對
- 3固定發放的津貼、加給、獎金原則上納入平均工資,除非能舉證為純恩惠性
- 4建立退休金結算 SOP,由 HR、會計、法務三方覆核計算基準
- 5退休金給付前以書面與勞工確認計算基礎與項目,留存簽收紀錄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上訴人 江俊益 王慶城 徐聰寶 譚雲清 謝燕忠 劉文山 黃國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江俊益、王慶城、徐聰寶、譚雲清、謝燕忠、劉文 山、黃國斌(下分稱其姓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分別自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欄所 示之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電力修護處中部分處,除徐聰寶為 檢驗員外,其餘為機械裝修員,均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之員工,並已於如附表「退休日」欄所示日期退休 並領取退休金。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