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台電對線路裝修員等 6 名長期受僱員工請求退休金差額案提起上訴,高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雇主仍須依原審結果給付退休金差額。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台電上訴遭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雇主)負擔,原審命給付退休金差額之結果確定。
本案爭點環繞在長年資員工的退休金計算基礎。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在計算退休金時,對於哪些項目應納入「平均工資」、職級調整與津貼是否計入退休金基數,存在認定落差。實務上大型事業單位常以內部規章自行界定「本俸」與「津貼」,認為僅本俸需納入退休金計算,但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對「工資」採實質認定,凡因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給與,原則上均應納入。雇主若以內部制度切割工資結構、排除津貼於退休金基數之外,一旦被法院認定為實質工資,差額追償就會跨越多年年資累積,金額相當可觀。本案歷經一審、二審皆未能翻盤,反映雇主在退休金結構設計與舉證上未能說服法院。
退休金差額訴訟最大的特性是「年資越長、金額越大、和解越難」。教訓是:退休金的計算基礎一旦在年輕時就建錯,到員工退休那一刻才會引爆,屆時往往涉及數十年的給付差額,無法用個案和解收尾。雇主應在薪資結構設計階段就釐清——哪些項目是工資(經常性、勞務對價)、哪些是恩惠性給與,並依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一致適用,避免到法院才主張「這個不算工資」。另一個關鍵是:當有複數員工同時主張差額時,案件容易擴大為集體訴訟,內部薪資制度的合法性將被一次性檢驗。建議大型雇主每 3 至 5 年由勞動法律專業重新檢視一次退休金計算基礎,並留下完整的試算與書面紀錄。
- 1盤點所有薪資項目,依勞基法第 2 條判斷是否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並書面記錄判斷依據
- 2退休金平均工資計算以退休前 6 個月為基礎,建立可追溯的試算工具
- 3津貼、加給、獎金的發放規則應寫入工作規則並向主管機關核備
- 4長年資員工退休前 1 年即啟動退休金試算複核,避免實際退休時才發現差額
- 5面對集體請求時,於一審即整理完整的薪資結構說明與計算依據,避免拖到上訴階段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國雄 黎維鵬 吳榮德 鍾順耀 李蘊佶 邱聰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1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曾國雄、黎維鵬、吳榮德、鍾順耀、李蘊佶、邱聰 朝(下分稱其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分別自如 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日期受僱於上訴人,曾國 雄、黎維鵬、鍾順耀於新桃供電區營運處任職,吳榮德、李 蘊佶、邱聰朝於第一核能發電廠任職;曾國雄、黎維鵬、鍾 順耀之職級名稱為「線路裝修員」,吳榮德、李蘊佶之職級 名稱為「化學試驗員」,邱聰朝之職級名稱為「儀器修造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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