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5-06-03

勞小字第7號 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7
日期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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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6 條、第 17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勞工依勞基法第 11、16、17 條主張資遣相關權利,法院認定雇主應給付 4 萬 3,200 元並命提繳勞退差額。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勞工 4 萬 3,200 元及自 114 年 3 月 20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援引條文(勞基法第 11、16、17 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可推知,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時,沒有把「資遣事由、預告期間、資遣費、勞退新制年資對應之資遣費」這四件事完整處理到位。常見的具體錯誤包括:以口頭通知終止、未發書面資遣通知、未依勞基法第 16 條給足預告期或預告期工資、資遣費計算基礎漏算經常性給與(如全勤、伙食、固定獎金)、或誤用勞基法第 17 條舊制公式去計算 94 年後年資的新制資遣費。金額雖然不高,但因為案件本身屬於勞動小額訴訟,舉證門檻較低,雇主一旦在工資清冊與離職文件上有缺漏,就會被「以勞工主張為準」。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應該學到:資遣不是「請人離開」這麼簡單,而是一連串法定流程的疊加。每一次資遣都應該完成至少四件事:一、確認資遣事由是否落在勞基法第 11 條列舉款項,並有書面證據;二、依勞基法第 16 條給足預告期或折現預告工資;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以新制公式計算 94 年 7 月 1 日後年資的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四、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供請領失業給付。任何一個環節缺漏,都會在訴訟中被勞工放大檢視。即使是小額金額的官司,敗訴對企業聲譽與員工士氣也是負擔。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資遣 SOP 檢核表」,包含事由認定、預告期、資遣費計算、非自願離職證明四個欄位,由 HR 與主管雙簽。
  • 2資遣費計算基礎以「終止前 6 個月平均工資」為準,並把固定獎金、全勤、伙食津貼等經常性給與一併納入。
  • 3預告期不足時,立即以書面方式折算預告工資,並在離職清算單上明列。
  • 4所有資遣文件(資遣通知書、預告工資結算單、資遣費計算明細、非自願離職證明)一式兩份,雙方簽收。
  • 5勞退新舊制年資分開計算,並於離職前 1 週請勞工至勞保局個人專戶確認提繳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資遣作業流程資遣費計算基準離職文件管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2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3,2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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