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5-06-19

員工離職告退休金 + 資遣費,公司被判賠 36.6 萬本息

一句「就用底薪算資遣費」,可能讓你被判 36.6 萬本息 + 系統性歷史短繳追溯。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 · 2025-06-1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50 萬
單案判賠
366,748 元
律師費
約 25 萬
歷年員工集體追償
約 150 萬
勞退追溯補繳
約 30 萬
HR/會計工時
約 1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員工離職後對前雇主提起訴訟,請求項目涵蓋退休金或資遣費及相關給付,金額累計 36 萬餘元。爭點主要環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雇主提繳義務)與民法第 229 條(給付遲延)——可能涉及:應提繳但未提繳的勞退差額、應發給但未發給的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事由不明導致應給未給的款項。 進到雲林地院。常見的情境是:雇主以「個人因素離職」迴避資遣費、把資遣費計算基數錯用勞保投保薪資而非平均工資、或在勞工已工作多年卻未持續提繳勞退至個人專戶。法官比對勞動契約終止文件、勞退專戶明細、薪資轉帳紀錄,認定雇主在離職結算上有明顯疏漏。 判決下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366,748 元,及自 114 年 5 月 7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 1 項得假執行。 36.6 萬不是大數字,但這是「離職結算最後一哩路」沒走完的代價——資遣費基數算錯、平均工資沒對、勞退補提繳沒處理。對企業而言,若這套錯誤套用在歷年所有離職員工身上,潛在的集體追償風險才是真正的炸彈。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離職結算最後一哩路沒走完,被判 36.6 萬本息 + 歷史員工系統性追溯

  • 判決金額 36.6 萬 + 5% 年息 + 訴訟費全由雇主負擔
  • 同套錯誤套用歷年離職員工,集體追償風險浮現
  • 勞退補提繳追溯近 5 年,加上行政罰款
  • 律師費、HR 出庭、調歷史薪資資料反覆耗費
勞資羅盤接手後

建立離職結算 checklist + 平均工資雙人覆核 + 勞退每季抽查,把最後一哩路走完

  • 「離職結算 checklist」涵蓋勞退、平均工資、資遣費、離職證明、預告
  • 所有離職一律書面終止文件 + 員工簽收
  • 資遣費基數以平均工資計算 + 人資與會計雙人覆核留試算明細
  • 每季抽查在職員工勞退提繳並補繳缺漏,書面通知勞工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用底薪算

是平均工資 = 終止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 × 30,含經常性給與。

不是這一位

是同套錯誤套用在歷年離職員工,集體追償風險一次來。

不是員工放棄就好

是勞退提繳是公法義務,員工切結書放棄不發生效力。

不是訴訟費

是離職原因沒書面化,事後雇主端舉證困難。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有「離職結算 checklist」涵蓋勞退、平均工資、資遣費、離職證明、預告?
  2. 2所有離職(自願 / 非自願)是否都出具書面終止文件並由勞工簽收?
  3. 3資遣費基數是否以平均工資計算並由人資 + 會計雙人覆核?
  4. 4是否每季抽查在職員工勞退提繳紀錄並補繳缺漏?
  5. 5年資跨越新舊制的員工是否有分段試算書面交付?

任一題不確定,下一位離職員工可能拿著薪資單直接到地院。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敗訴。判命雇主給付勞工 366,748 元,自 114 年 5 月 7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勞基法第 17 條、民法第 229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勞基法第 17 條、民法第 229 條

勞工請求退休金或資遣費及相關給付,法院認雇主應給付勞工新臺幣 366,748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第一項得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請求項目涵蓋退休金或資遣費,並援引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雇主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之義務)與民法第 229 條(給付遲延)。從案由與引用條文推測,雇主很可能在勞工離職或退休時未正確結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應提繳但未提繳之退休金差額、應發給但未發給之資遣費(依勞退新制以平均工資 0.5 個月乘以年資年數,最高 6 個月)、或終止勞動契約之依據不明導致應給未給。常見錯誤模式包括:以「個人因素離職」迴避資遣費、把資遣費計算基數錯用勞保投保薪資而非平均工資、或在勞工已工作多年卻未持續提繳勞退至個人專戶。一旦勞工提告,法院只要比對勞退專戶明細、薪資轉帳紀錄與勞動契約終止文件,雇主很難脫責。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工離職的當下,是雇主法律風險最集中的時點。教訓有三:第一,離職原因的書面化必須在當天完成,包含離職申請書、終止契約通知、合意終止協議,三者擇一且不可空白;第二,資遣費與退休金應以「平均工資」為基數,而平均工資定義為終止前 6 個月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再乘以 30,包含經常性給與,不是底薪也不是投保薪資;第三,勞退提繳屬於雇主公法上義務,無法用勞資合意排除,即使勞工簽切結書放棄,也不發生效力。實務上建議在勞工到職、年資滿一年、離職前三個月,分別做一次完整健診,提早補繳遠比訴訟便宜。給付遲延一旦成立,年息 5% 雖不高,但加上律師費、訴訟費、商譽風險,整體成本動輒翻倍。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離職結算 checklist:包含勞退專戶明細查核、平均工資試算、資遣費或退休金計算單、離職證明、預告工資或代金。
  • 2不論員工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都應出具書面終止文件並由勞工簽收,避免事後爭議終止事由。
  • 3資遣費基數務必以平均工資計算,並由人資與會計雙人覆核,留下試算明細與覆核紀錄。
  • 4每季抽查在職員工勞退提繳紀錄,發現缺漏立即補繳,並通知勞工確認,留下溝通紀錄。
  • 5若勞工年資跨越勞基法新舊制(94 年 7 月 1 日前後),務必分段計算並出具兩段式試算書面交付勞工。
建議連動檢視離職結算流程平均工資試算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
判決日期
2025-06-19
爭議主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需要完整內容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本資訊僅供參考,個案請找我們專人服務。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