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SCDV· 2025-06-20

計畫型臨時人員每年獨立聘任,期滿不續聘合法,雇主全勝勞工負擔 27,006 元訴訟費

一句「他做的事跟正職一樣,我就是不續聘他」,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定期契約被違法解僱。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3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9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SCDV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 · 2025-06-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80–150 萬
工資回補(按月)
~70 萬
年資資遣費回算
~15 萬
律師費
約 25 萬
HR/出庭工時
約 10 萬
同期人員連鎖風險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個由公務機關每年都會延續辦理的計畫,112 年 3 月,原計畫人員離開,這位臨時人員接手補位。聘任契約寫得很清楚:年度聘任,期間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同年 11 月底,主管口頭告知合約期滿不再續聘。 勞工不服,主張:「這計畫每年都還在做,臨時人員當然應該每年續聘,沒事由就停掉我,就是違法解僱。」一狀告進新竹地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賠償。 法院攤開的關鍵文件是「聘任程序的逐年獨立性」:每一年都有獨立聘書、獨立簽約、獨立薪資紀錄。法院明確區分了「計畫的延續性」與「個人聘任的延續性」是兩件事——計畫每年續行,不等於個別臨時人員自動續聘。雇主既然完整走完每年的聘任程序,到期不續聘就是合法的定期契約期滿終止,不是違法解僱。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27,006 元由原告負擔。雇主這次全勝,靠的不是辯才,是 12 個月前就把聘書一張張簽好留存。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聘任程序沒每年走完,臨時人員被認定不定期契約,年資、資遣費全部從第一天起算

  • 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付工資至判決確定,動輒 1-2 年
  • 所有年資被認定連續,資遣費、退休金、特休、勞退全部回溯重算
  • 同期同職等臨時人員可能跟進主張,連鎖風險倍數放大
  • 訴訟費用、律師費、HR 出庭工時持續累加
  • 勞檢介入查核定期契約合法性,影響後續計畫人力配置
勞資羅盤接手後

臨時人員每年聘任 SOP 走完,到期不續聘合法收尾,27,006 元訴訟費由對方負擔

  • 建立「年度聘任 SOP」:聘書、簽到、薪資紀錄、計畫名稱逐年獨立留存
  • 聘任契約模板明列起訖日期、臨時性工作性質、不續聘程序
  • 不續聘通知一律以書面(email/公文)為之,避免純口頭爭議
  • 臨時人員工作內容與正職切割設計,避免被認定實質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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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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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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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一個臨時人員

是公司所有計畫型、約聘、PT 人員的聘任程序,可能一起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不是一年的差別

一旦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所有年資、資遣費、退休金都要從第一年起算重補。

不是不續聘就結束

勞工可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付工資至判決確定,案子拖越久越貴。

不是聘書簽過就好

工作內容若與正職完全相同,書面再漂亮也可能被認定為實質不定期契約。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計畫型臨時人員每年是否有獨立的聘書、簽到、薪資紀錄?
  2. 2聘任契約是否明列起訖日期、計畫名稱、臨時性/特定性工作性質?
  3. 3臨時人員的工作內容是否與正職有明確區隔?
  4. 4不續聘的通知是否以書面或可留存方式進行?
  5. 5計畫結束或不續聘時,是否依規定發給應有補償?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重新檢視臨時人員聘任 SOP。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27,006 元由原告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9 條、勞基法第 11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9 條、勞基法第 11 條

計畫型臨時人員每年度獨立聘任,合約期滿未續聘不構成違法解僱,法院全部駁回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令其負擔訴訟費用。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定期契約的形式要件——以年度為單位聘任、合約期間明確訂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滿前以口頭告知不續聘。法院認定此屬合法的定期契約期滿終止,並非雇主違法解僱。常見地雷反而是:很多事業單位以為計畫每年續行就等於「實質上是不定期契約」,但只要計畫本身具有非繼續性、聘任程序每年獨立進行、契約文件清楚標示期間,法院仍會尊重定期契約的安排。本案雇主在程序上做對的關鍵是:每年都重新走聘任流程,而不是默默讓契約自動延續。

雇主該學到什麼

定期契約最大的風險不在「能不能簽」,而在「有沒有走完每年的聘任程序」。勞基法第 9 條規定特定性、季節性、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計畫型臨時人員若每年都有獨立的預算、聘任公告、契約簽訂,就能維持定期契約性質。教訓是:定期契約的合法性是「每年累積出來的」,不是「一次簽好就放著」。雇主只要每年都確實重新聘任、留下書面紀錄、不要讓臨時人員實際做的事與正職完全相同,到期不續聘的風險就能控制在最低。本案勞工誤以為「計畫每年續行=我應該每年續聘」,但法院明確區分「計畫的延續性」與「個人聘任的延續性」是兩件事。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度的臨時人員聘任皆走完獨立的簽約程序,留存當年度聘書、簽到、薪資紀錄
  • 2聘任契約明確載明起訖日期、計畫名稱、工作性質為臨時性/特定性
  • 3不續聘的通知盡量以書面或可留存方式(如 email、Line 訊息)為之,避免純口頭
  • 4臨時人員的工作內容不要與正職完全重疊,特別是核心業務
  • 5計畫結束或不續聘時,依勞基法及相關規定發給應有的資遣費或補償
建議連動檢視定期契約聘任流程計畫型臨時人員管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SCDV
案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0
判決日期
2025-06-20
爭議主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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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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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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