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士林地院認定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補發 76 萬餘元薪資並按月給付至復職日,並補提勞退金。
判決結果雇主大敗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須補發約 76.7 萬元薪資與利息、按月給付 6.6 萬餘元至復職日、並補提勞退金 4.8 萬餘元,訴訟費用負擔 98%。
判決同時援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與民法第 86、87 條(單獨虛偽意思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高度暗示本案是雇主在性別、性騷擾或懷孕/家庭照顧相關場景下,以表面合法的方式(如合意終止、調職、考績不佳)實質上強迫勞工離職,而法院認為該離職意思表示是虛偽或受脅迫所致。雇主常見的錯誤是:知道直接資遣有風險,於是改用「邀請」勞工自願離職、調動到偏遠或不合理職務、惡意打考績、或刻意製造孤立環境逼走員工。但只要勞工事後能提出 LINE 訊息、會議錄音、調職單突兀的時間點等證據,法院就可能認定離職並非真意,僱傭關係仍然存在,雇主就要從離職日起補發所有薪資與勞退至復職日,金額會隨訴訟時間累積。
本案是雇主最痛的判決類型:不是賠一筆錢就結束,而是「僱傭關係持續存在」,意味著訴訟期間每個月都在累積薪資與勞退債務,且必須讓勞工復職。對雇主而言,核心教訓有三:第一,性平法第 13 條要求雇主對性騷擾、性別歧視、懷孕歧視「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疏於處理或反過來懲罰申訴人,敗訴幾乎是必然。第二,「合意終止」不是萬靈丹,若勞工是在資訊不對等、強迫氛圍下簽字,法院可依民法第 86、87 條認定為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第三,調動五原則(勞基法第 10 條之 1)若違反,加上時間點剛好接在勞工申訴或請假之後,幾乎都會被認定為報復性人事處分。雇主必須建立中立、第三方參與的離職與調動審查機制,並避免讓直接主管同時擔任加害者與決策者。
- 1建立性平法第 13 條要求的性騷擾申訴受理、調查、懲處 SOP,由獨立委員會處理,禁止主管自行調查自己單位
- 2任何「合意離職」協議須由 HR 與勞工面談並提供至少 3 天審閱期,禁止當場簽署,並錄音記錄協議過程
- 3勞工申訴、請產假、育嬰假後 6 個月內的調動、考績、終止決定,一律送 HR 與法務雙重審查
- 4調動決定須符合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五項原則,並書面說明調動必要性與對勞工生活影響
- 5高階主管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性平法與不當勞動行為訓練,並留存簽到紀錄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二十六日起於各月應給付月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捌元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至 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 提撥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捌元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原告於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伍佰伍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按月以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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