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6-24

勞上字第14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49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49
日期
2025-06-24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487條(僱傭契約報酬請求權與中間收入扣抵)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二審將原判決命雇主給付逾415,087元之部分廢棄,雇主部分翻案成功,但仍須就剩餘部分給付。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二審廢棄原判決命雇主給付逾415,087元之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駁回勞工該部分之訴;其餘上訴駁回。訴訟費用雇主負擔五分之一。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進入二審代表第一審雇主敗訴金額較高,雇主上訴後成功減縮給付範圍,常見的爭點是「中間收入扣抵」與「工資計算基準」。在確認僱傭關係案件中,若雇主資遣或解僱被認定不合法,回復原職前的薪資依民法第487條應全額給付,但勞工於該段期間在他處的所得,雇主得主張扣抵。雇主若一開始未掌握勞工的轉職資料、未在訴訟中聲請調查勞工的勞保投保紀錄與所得,第一審就會被命給付過高金額。其次,原領工資的範圍(本薪、固定加給、年終、變動獎金)若未在勞動契約與薪資結構中明確區分,法院常傾向採勞工有利之認定。雇主真正的錯誤往往在解僱當下未踐行解僱最後手段性、未保留書面理由與佐證,導致一審即敗訴。

雇主該學到什麼

即便二審成功減縮金額,雇主仍要承擔近五分之一的訴訟費用與長達一至二年的訴訟成本、人事不確定性。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對企業殺傷力極大,一旦敗訴,勞工有權主張回復原職並追討全部期間工資。雇主應該從本案學到:解僱前的程序正當性與書面化遠比訴訟中的攻防重要。在資遣或懲戒解僱前,應確認解僱事由有具體事證、已給予改善機會、已踐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訴訟一旦發生,應第一時間調取勞工的勞保投保紀錄聲請扣抵中間收入,並把工資結構區分為「經常性給與」與「非經常性給與」,避免年終、績效獎金被一併納入計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解僱前先檢核: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12條法定事由、是否已給予改善期間並留下書面紀錄
  • 2懲戒解僱前完成完整書面:違規事實、調查紀錄、員工陳述、HR與主管簽核
  • 3訴訟一發生即聲請調閱勞工勞保投保紀錄與綜所稅資料,主張民法第487條但書中間收入扣抵
  • 4薪資結構於勞動契約中明確區分本薪、固定津貼、變動獎金,避免「原領工資」爭議
  • 5一審敗訴金額過高時,評估上訴利益與和解空間,不要僅憑情緒上訴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程序合規性工資結構設計訴訟舉證準備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及 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