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勞工請求給付薪資等獲法院判命被告給付 57 萬餘元,雇主反訴亦遭駁回,整體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約 57%。
判決結果雇主主要敗訴。被告應給付 570,31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反訴原告(雇主反訴)之訴全部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案援引民法第 482、490、547 條等與承攬、委任、僱傭契約相關規定,以及第 334 條(抵銷)、第 179 條(不當得利)、第 229 條(給付遲延)。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對於勞動契約的性質、薪資給付範圍、是否有抵銷或不當得利之主張,未能提出足夠證據。雇主常見的錯誤是:在勞工離職後以「工作未完成」、「造成公司損失」為由拒付或扣抵薪資,並提起反訴請求勞工返還或賠償。但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工資給付舉證責任倒置——雇主須證明已給付,否則一律推定未給付。本案反訴遭全部駁回,顯示雇主關於勞工應賠償公司損失的主張未獲法院採信。
雇主在勞資爭議中「先扣錢、後談條件」是大忌。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除非有書面同意或法律規定,不得任意扣抵。教訓是:即便勞工確實造成公司損失,雇主仍應先足額給付薪資,再另循民事程序請求賠償,而不是直接扣抵。本案雇主反訴失敗的另一個原因,是勞動事件法第 36 條對工資、加班費、休假爭議的舉證責任已倒向雇主,雇主若無完整的出勤、薪資、工作項目紀錄,幾乎不可能在反訴中勝出。教訓是:日常的考勤、薪資明細、工作交辦紀錄不是 HR 行政負擔,而是雇主真正打官司時唯一的武器。
- 1勞工離職時依勞基法第 22 條足額給付薪資,不得以未完成工作為由扣抵
- 2若勞工確造成公司損失,於支付薪資後另循民事程序求償,並保留損失證據
- 3工資、加班費、出勤紀錄至少保留 5 年(勞基法第 23 條、第 30 條第 5 項)
- 4不確定契約性質為僱傭、委任或承攬時,先請勞動法律專業檢視合約條款
- 5反訴或抵銷主張須提出具體損害金額計算與證據,避免空泛主張遭駁回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31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90,1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0,3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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