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勞工請求給付工資等案件,法院僅命雇主給付40,000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雇主僅負擔4%,整體雇主大致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大致勝訴。僅判命給付40,000元本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4%,餘由原告負擔。
本案雇主在大部分爭點上獲勝,僅在40,000元小額部分敗訴,常見的情形是: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的主要請求被駁回,雇主因薪資結構清楚、出勤紀錄完整、加班核給制度有依據而擋下大額請求;但仍可能在某個細項(例如特休結算尾款、最後一個月薪資畸零數、未發到的某筆獎金)未確實處理而被判給付。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薪資制度的主要結構,常見地雷反而是「離職結算的最後一哩路」:HR忙著辦交接,漏結算特休、應休未休工資、最後一期績效獎金,導致勞工提告時雖然主要訴求被駁回,雇主仍因小額疏漏被判敗訴並承擔訴訟費。
這類「雇主大致勝訴」的判決,重點不是慶祝勝訴,而是檢視為什麼還會有4%的敗訴金額。對企業而言,被告上法院的「成本」遠不只訴訟費——還包括HR耗時、律師費、員工士氣、Google搜尋結果的負面紀錄。真正該學的,是把離職結算流程做到「零尾款」:最後一個月薪資、未休特休折現、應發未發的津貼或獎金,全部在離職日當天或7日內結清並取得勞工簽收。其次,平時薪資結構與加班費計算公式要書面化並讓勞工知悉,這也是本案雇主能擋下大部分請求的關鍵。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工提告門檻降低,雇主應將「不被告」與「被告也站得住腳」視為日常HR的KPI。
- 1建立離職結算清單:最後一期薪資、未休特休工資、加班費結算、獎金尾款,逐項勾稽
- 2離職日或7日內完成全額結清並取得勞工書面簽收,避免事後爭議
- 3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加班申請單依勞基法第23條、第30條保存5年以上
- 4薪資結構表書面化並附於勞動契約,本薪、加班費計算基準、津貼性質明確標示
- 5對小額尾款不要僵持,主動先付清;訴訟成本遠高於小額尾款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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