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04

某電子零件通路公司鎖電腦不讓打電話:靠 PIP 紀錄擋下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一句「電腦已鎖,現在就簽」,下次未必能像本案靠 PIP 紀錄壓過程序瑕疵。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號 · 2025-06-0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00 萬
補發工資風險
~100 萬
勞退補繳
~10 萬
律師費估算
~40 萬
勞檢罰鍰風險
2–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是某電子零件通路公司的應用工程師,100 年 12 月入職,負責提供技術支援與產品導入。112 年 6 月 20 日他被通知進會議室,公司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通知資遣,告知契約將於 6 月 30 日終止。 當下情境:他的電腦已被上鎖,公司要他當場簽署「勞動契約終止通知書」,禁止他把通知書帶回審閱、不准打電話給法律顧問諮詢解僱適法性、不讓他離開會議室。他主張這是「脅迫下簽署」,依民法主張意思表示無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法庭上,該公司拿出多份證據:歷次績效面談紀錄、書面溝通、改善期間(PIP)資料、員工簽認的工作目標——證明已就工作表現多次溝通、改善期屆滿仍未達績效標準。法院認為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要件成立,終止契約合法;當場簽署的爭議雖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整體解僱效力。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雇主勝訴的關鍵不是當場那一刻的「鎖電腦、限自由」,而是「事前的 PIP 與績效紀錄夠紮實」。但這場勝訴提醒所有 HR:封閉式會議室通知、阻撓員工諮詢律師、要求當場簽字——這些都是其他類似案件中讓雇主敗訴的常見地雷,本案幸運在「實體合法」蓋過「程序瑕疵」。下一個案件未必這麼幸運。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會議室鎖電腦、不讓員工諮詢律師的解僱方式,下次可能變成 200 萬補發

  • 若 PIP 紀錄不足,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解僱被認定無效
  • 須恢復僱傭關係,依民法第 487 條補發解僱日至復職日工資
  • 同時補繳勞保、勞退至復職日,金額隨訴訟期間擴大
  • 確認僱傭之訴平均 12–24 個月,律師費 30–50 萬
  • 勞檢介入可依勞基法第 79 條再處罰鍰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 PIP、會議錄音、思考期、預告通報一次做齊,資遣程序禁得起檢驗

  • 建立 PIP SOP:書面改善目標、30–60 日改善期、員工簽認
  • 資遣通知會議由 HR + 主管雙人在場,全程錄音、文件副本讓員工帶回
  • 依勞基法第 16 條給預告期或預告工資,第 17 條計算資遣費
  • 依就服法第 33 條於資遣 10 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並留存回執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當場簽字

是事前的 PIP 與績效紀錄沒準備,整套資遣會被推翻。

不是封閉會議

是阻撓員工打電話諮詢律師,會被認定意思表示受脅迫。

不是這次勝訴

是相同程序在下一個案件可能就因 PIP 不足而敗訴。

不是省時間

是「立即生效」的解僱方式換來確認僱傭之訴,平均 18 個月。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每位被資遣員工都有 30–60 日的 PIP 書面改善計畫與簽認?
  2. 2資遣通知會議是否由 HR + 主管雙人在場並留下會議紀錄?
  3. 3是否提供員工書面文件副本帶回審閱,不要求當場簽字?
  4. 4是否依勞基法第 16 條給預告期或預告工資,第 17 條計算資遣費?
  5. 5是否依就服法第 33 條於資遣 10 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任一題答不確定,資遣程序現在就該找顧問把 SOP 建好。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附帶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認定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終止勞動契約合法。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

應用工程師主張雇主在會議室以脅迫方式要求簽署勞動契約終止通知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駁回勞工之訴。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的資遣程序,最終獲勝訴。但從判決事實揭露的細節觀察,仍有可改善之處:在會議室通知資遣時,雇主限制原告聯絡法律顧問、要求當場簽署終止通知書、不讓員工離開現場等做法,雖在本案未被法院認定構成脅迫而撤銷終止,但這類「封閉式會議室通知」的處理方式,恰好是其他類似案件中讓雇主敗訴或被認定終止程序瑕疵的常見地雷。雇主以單方鎖電腦、要求立即簽署文件作為終止程序的一環,容易讓員工事後主張意思表示受脅迫、或主張資遣理由未事前充分告知。本案幸運在於雇主能舉證確實已就工作表現多次溝通、改善期間屆滿仍未達績效標準,才使法院認定終止理由成立。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的勝訴提供一個重要提醒: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不是「雇主說了算」,必須有完整的績效紀錄、改善計畫(PIP)、書面溝通與最後通牒,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在訴訟中能勝訴,多半是因為事前留下足夠的書面證據(績效面談紀錄、改善計畫、員工簽認)。常見地雷反而是程序面:通知資遣時限制人身自由、要求當場簽署、阻撓員工諮詢律師,這些細節都會被勞工拿來主張意思表示瑕疵。建議雇主將資遣通知程序標準化:提前一日以書面通知會議目的、會議中提供文件副本讓員工帶回審閱、明確告知有 10 日(依勞基法第 16 條預告期)思考期。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 PIP(績效改善計畫)SOP:書面列明改善目標、衡量指標、改善期間(建議至少 30-60 日)、員工簽認。
  • 2資遣通知會議由 HR 與直屬主管 2 人在場,全程錄音或留下會議紀錄,並提供員工合理思考時間。
  • 3不在會議當場要求簽署終止通知書,提供書面副本讓員工攜回,並明示可諮詢律師或工會。
  • 4依勞基法第 16 條預告期間給予預告或預告工資,並依第 17 條計算資遣費,於離職當日全額給付。
  • 5依就服法第 33 條規定於資遣 10 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資遣名單,留存通報回執。
建議連動檢視資遣作業 SOPPIP 績效改善制度資遣通知會議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判決日期
2025-06-04
爭議主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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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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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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