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6-20

勞工訴訟中過世由家屬承受續打侵權求償,士林地院判公司勝訴但保護義務舉證壓力極高

一句「他自己身體不好不關公司事」,沒有健檢、職醫面談、申訴調查紀錄,可能被家屬以保護義務違反求償千萬。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01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1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1 號 · 2025-06-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1500 萬
損害賠償主體
300-1000 萬
精神慰撫金
100-300 萬
律師費估算
50-100 萬
職安罰鍰
3-30 萬
商譽招募影響
難估算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場勞工提起的侵權求償案件,原告甲女於 112 年 11 月 24 日訴訟進行中過世。她的繼承人甲男、乙女等人在 112 年 12 月 19 日聲明承受訴訟,把這場仗繼續打下去。 這代表事件背後可能涉及職災、職場身心健康受損、或解僱衍生侵權——案由是「請求損害賠償」,主張的法條包括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與第 193 條(身體或健康受侵害的損害賠償)。家屬承受訴訟後,把矛頭指向公司在勞工生前的工作環境、保護義務、與健康狀況變化的因果關係。 最後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公司守住了——但這場勝訴的真正意義不在金額,而在於:法院能不能從公司的健檢紀錄、教育訓練、申訴調查、設備維護中看到「我已盡保護義務」的證據鏈。一旦勞工健康急轉直下甚至過世,家屬會把事件鏈條向前追溯數年,公司若無歷史紀錄佐證,這場仗會非常難打。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健檢、職醫面談、申訴調查紀錄不全,員工身心事件家屬一狀求償千萬

  • 家屬承受訴訟可主張死亡賠償、精神慰撫金、扶養費(民法第 192-194 條),單案常見 300-1500 萬
  • 保護義務舉證在雇主,沒紀錄等於認輸,律師費與訴訟期間 18-30 個月
  • 事件曝光後員工士氣、招募困難、保險費率全部受影響
  • 勞檢、職安署同步介入調查,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違反可罰 3-30 萬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健檢、職醫、申訴調查三套紀錄做完,保護義務舉證鏈長期累積

  • 為每位員工建立健康檔案,含到職健檢、年度健檢、異常追蹤
  • 長期加班、夜班員工每季由職醫或 HR 面談並留書面
  • 霸凌、性騷擾申訴 7 日內啟動調查、30 日內結案
  • 高風險作業教育訓練每年至少一次並由員工簽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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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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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員工過世後家屬承受訴訟,追溯期可長達 5-10 年,每一份紀錄都會被翻出來檢視。

不是「他自己生病」

是過勞、職場壓力、霸凌、單獨作業,雇主負保護義務舉證在公司這一方。

不是只賠醫療費

是死亡賠償、精神慰撫金、扶養費,民法第 193、194 條一次性算回來。

不是事後找紀錄

是健檢、職醫面談、申訴調查必須在事件發生「之前」就有,事後拼湊沒用。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為每位員工建立健康檔案,含到職健檢、年度健檢、異常追蹤?
  2. 2長期加班、夜班、單獨作業員工是否每季由職醫或 HR 面談並留書面?
  3. 3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申訴是否 7 日內啟動調查、30 日內結案?
  4. 4解僱、調職前若知悉員工身心狀況,是否先取得職醫評估意見?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近 12 個月所有員工健檢異常追蹤的處理紀錄?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個職場身心案件你就是被求償千萬的那一方——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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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9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雇主保護義務)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84 條、第 19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雇主保護義務)

勞工於訴訟繫屬中過世,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雇主未被認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涉及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與第 193 條(身體或健康受侵害的損害賠償),且原告於訴訟中死亡由繼承人承受訴訟,案件性質很可能與職業傷害、職場身心健康受損、或解僱衍生侵權有關。雇主雖然最終勝訴,但這類案件的風險點通常是:一、勞工在職期間有就醫紀錄或職災通報,雇主未留下「已盡保護義務」的證據(健檢、教育訓練、設備維護、心理諮商管道);二、解僱或調動過程中對勞工身心狀態未做合理評估;三、職場霸凌、過勞、性騷擾類申訴未有書面調查紀錄。一旦勞工健康惡化甚至死亡,家屬會將事件鏈條向前追溯,雇主若無歷史紀錄佐證,將處於不利地位。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對員工的「保護義務」(safety of workplace duty) 並不是事件發生後才開始追溯,而是要靠日常制度逐步累積佐證。建議三項制度化動作:第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2 條落實一般健檢與特殊作業健檢,並將異常複檢與職務調整建議列入個人健康檔案;第二,建立過勞風險識別機制,對連續加班、夜班、單獨作業者,由職醫或人資定期面談並留書面;第三,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必須在 7 日內啟動調查,30 日內結案並留書面結論。當勞工或家屬日後提起侵權訴訟,這些紀錄會是雇主「已盡保護義務」最有力的證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為每位員工建立健康檔案,含到職健檢、年度健檢、職業健檢異常追蹤紀錄
  • 2對長期加班、夜班、單獨作業員工每季一次由職醫或 HR 面談並留書面紀錄
  • 3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申訴須於 7 日內啟動調查、30 日內結案,調查報告由公司保存
  • 4解僱、調職前若知悉員工有身心健康狀況,先取得職醫評估意見再做決定
  • 5高風險作業(機械、化學、高處)落實教育訓練並請員工簽到留存
建議連動檢視員工健康檔案制度過勞風險識別霸凌/性騷擾調查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1
判決日期
2025-06-20
爭議主題
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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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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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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