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6-27

勞訴字第395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5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5
日期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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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184 條

勞工對雇主提起損害賠償並請求假執行,臺北地院認其主張缺乏依據,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勞工以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為基礎,請求雇主損害賠償,最終遭法院全部駁回。從判決結果合理推論,雇主在薪資結構與解僱程序上能提出足夠的書面依據,使勞工無法舉證雇主存在「故意或過失侵害權利」之要件。對雇主而言,這類訴訟雖然勝訴,但仍要付出訴訟成本、律師費與管理階層的時間。常見的盲區反而是:勞資爭議走到法院之前,公司沒有完整的「事件時序紀錄」與「決定依據文件」,等到答辯時才臨時拼湊,反而可能讓本來可以勝訴的案件變得不確定。本案雇主能完整駁回對方主張,背後通常代表內部文件齊全、處置過程留下可追溯紀錄。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勝訴不等於毫無代價。即便最終原告之訴駁回,雇主仍要承擔答辯成本、商譽風險與內部士氣影響。教訓是:薪資結構、解僱事由、工作規則的執行紀錄,平時就要做到「可供第三方檢視」的水準,不要等到收到開庭通知才補件。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在原告,但雇主若沒有同步留下決定依據,仍可能被法院認為處置過程粗糙。實務上建議:每一個重大人事決定(資遣、調動、不續聘、薪資調整)都應留下決議紀錄、通知文件與當事人簽收憑證,平時花 10 分鐘整理,勝過事後花 10 萬元打官司。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人事決定文件庫,重大處置(資遣、調動、薪資調整)皆留決議紀錄與通知簽收
  • 2勞資爭議發生時 24 小時內整理事件時序表,標註關鍵文件與在場人員
  • 3員工申訴或律師函到達時,先封存相關 email、Line、出勤紀錄,避免後續滅失
  • 4薪資結構變更前以書面通知並取得同意,避免事後被指為單方變更
  • 5與勞工終止關係時依勞基法第 11、12 或 16 條程序完整走完,並留存全部文件
建議連動檢視人事決定文件留存勞資爭議事件時序管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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