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6-25

勞上字第14號 給付薪資等

114 年度 勞上字第 14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上字第 14
日期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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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487 條、勞基法第 11 條

高雄高分院二審廢棄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按月給付薪資 36,588 元之判決,雇主於上訴階段成功翻盤。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審命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自 113 年 1 月 13 日起按月給付 36,588 元部分均廢棄,勞工於該部分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在一審時,雇主曾被認定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須回復僱傭關係並按月給付工資,顯示一審法院認為雇主在解僱程序或事由舉證上仍有不足。雖然二審改判雇主勝訴,但從程序歷程可合理推論,雇主在解僱當下的證據準備、不能勝任或其他法定事由的客觀化文件,未必完備,才會在一審被認定民法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遲延而須繼續給付報酬。實務上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時最容易忽略的是:終止事由的客觀證據鏈、改善期間紀錄、書面通知格式,以及勞工拒絕受僱後雇主是否確實表達受領勞務之意願,這些細節決定一審勝負,雇主即便最終翻案,也已付出兩個審級的訴訟成本。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教訓是:解僱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在雇主,且一審法官通常採嚴格審查。即便最終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應予廢棄,雇主仍走了一輪確認僱傭關係的訴訟,承擔員工持續以民法第 487 條主張按月給付薪資的風險。要避免類似爭議,關鍵不是「上訴時找到好的律師」,而是「解僱前就把證據蒐集完整」。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法院對雇主解僱舉證的要求更嚴格,雇主應在解僱前完成:終止事由分類(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客觀證據建檔、合理改善期間、書面通知與簽收紀錄。一審判賠按月給付的金額在訴訟期間會持續累積,等到二審才翻盤可能已累積數十萬元的訴訟風險。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解僱前完成終止事由分類與條文對應(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勿混用
  • 2針對「不能勝任」案件,保留至少 3 個月以上的考核、改善通知與輔導紀錄
  • 3解僱通知一律以書面為之,註明事由、生效日、給付項目,並取得勞工簽收
  • 4勞工提出復職主張時,雇主應以書面回應是否同意受領勞務,避免民法第 487 條的受領遲延
  • 5一審不利時即委任熟悉勞動事件法的律師處理,避免上訴前喪失關鍵證據時點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事由舉證流程解僱通知書範本受領遲延風險控管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命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主文第二 項命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恢復被上訴人職務 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部分, 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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